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三十一) — 接受有危险的活动或工作(ASSUMPTION OF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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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10日讯】如果某人从事某项早就知道有危险的工作或参加某类早就知道有危险的活动时,一旦他有受伤时,可能他不可以告他人。在法律上,我们通常称从事或参加的人“接受有危险的活动或工作(ASSUMPTION OF RISK)”。

今天以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ASSUMPTION OF RISK”的概念。本案受伤的主角是一个最为大家熟悉的收集每家每户放在街边垃圾的市府清洁工。该员工在收集垃圾时,不慎踩在一块没有被固定好的人行道水泥板而跌进水泥板下面的一个大洞而受伤。他受伤不轻,以至于要提早退休,该员工就告市府民事疏忽,没有维修好人行道路面。

市府律师要求撤案,他们称以消防员和员警因工受伤,不得告肇事为例,来企图说服法庭,垃圾清洁工也不可告市府疏忽。

纽约州的最高上诉法庭不认如此。上诉法庭大法官们认为﹕“消防员规则(FIRE FIGHTER’S RULE)”不适合这里。FIRE FIGHTER’S RULE规定﹔消防员不得控告房屋拥有者或居住人,如果这些人疏忽引起火灾,而消防员又在救火时不慎受伤。

消防员在加入他的工作时,就知道他的工作有危险。消防员实际上是受过特别训练,并且也拿到很好的报酬来处理这些紧急事项。因此他们是“ASSUME RISK”的来从事救火工作。所以他们就不可以因公受伤后,再去告肇事者。“FIRE FIGHTER’S RULE”并不是不提供消防员保障,只不过是这些人已经受过训练,领很好的薪水和福利,并且也知道从事该项工作是有危险的。

同样道理,员警在执行任务时受伤也不能告肇事者。

这些规定却不适合垃圾收集工人。因为从事这项工作的工人没有接受有危险的活动或工作(ASSUMPTION OF RISK),垃圾收集工人并没有非得要收集那些垃圾,如果收集那些垃圾会对垃圾收集工人的生命构成危险﹔而消防员和员警则要义不容辞地去面对﹑去处理紧急,甚至有生命危险的工作。

详情请查﹕Ciervo V. City of New York,… NY2d… (4/29/1999)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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