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董事長集資詐騙3.9億元 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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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11日訊】據天府早報7月11日報道﹐昨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澤君等人涉嫌虛報注冊資本、非法出具金融票据、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原成都雙流霜洋實業公司董事長王澤君,因虛報注冊資本、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9437万元,一審被判處死刑。

虛報注冊資本

經審理查明:1996年,被告人王澤君在利益的誘惑下,擬將原成都霜洋實業公司的注冊資本由707万元變成7207万元。為取得工商變更登記,霜洋公司同王建君等10人簽訂了高達6500万元的虛假協議。与此同時,王還指使曾鳳嵐等人為其虛假資本辦理虛假存款憑條及證明,并蓋上公章,使這筆毫無蹤影的資金“合法化”。1997年,王順利獲得批准注冊資本由707万元變更為7207万元。嘗到甜頭的王澤君先后多次用相同手法獲取了有虛假資本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1996年,霜洋實業公司在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未獲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成立霜洋財務公司,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采取大大高出同期國家法定存款利率吸收股金,可還本付息的方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996年11月至1999年6月7日期間,該公司共計吸收定期、活期存款3.8億余元。特別是在1998年1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雙流縣支行作出“取締霜洋財務公司”決定后,仍繼續以霜洋財務公司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致使存款近1.3億元無法兌付。

集資詐騙

1996年7月,王澤君在原霜洋實業公司拖欠上億元貸款的情況下,為解決公司資金困難,在該公司并不存在營業展位的情況下,決定將公司辦公樓、職工住宿樓作為營業展位和寫字間以還本返利銷售的方式集資,并在有關報刊進行宣傳。從1997年1月至7月,總共出售展位2159個,共集資1259.5万元,致使集資款1076.5万元無法返還。

追繳違法所得

1995年,王澤君和李明昌(另判)共謀以雙流縣永福信用社名義高息吸收單位和個人存款,實行賬外經營,吸收的賬外存款由永福信用社以貸款方式給霜洋實業公司使用,共違法放貸92筆,金額高達2.6億余元。最終,霜洋實業公司到期貸款1.7億余元無法歸還。

昨日,成都中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對李明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曾鳳嵐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万元。同時,一審判決決定對本案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追繳部分除外),應追繳單位及個人達20個,金額1000多万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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