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懷孕即可延長居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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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訊】行政院陸委會與內政部聯手修法,大幅放寬大陸新娘在台居留時間,在人道的考量下,今後只要出具懷孕證明,就可以申請來台團聚停留一年,生育之後停留時間則可由一年延長為三年。

據中央社7月19日報導,在人道的考量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聯手修法,大幅放寬大陸新娘在台居留時間,以往大陸新娘懷孕後七個月以上,才能以「團聚」名義申請在台停留,時間一年,今後只要出具懷孕證明,就可以申請來台團聚停留一年,生育之後停留時間則可由一年延長為三年。

此外,過去大陸配偶為申請台灣身份,必須在台灣連續居留二年,期間出境天數不能超過六十天,但是考量大陸幅員遼闊、大陸配偶返回探親需要更長的時間,因此未來出境天數將放寬到一百二十天。陸委會表示,相關修法工作可造福約十三萬名大陸配偶。

陸委會今天召開第一百二十八次委員會議,並在會中通過內政部提出的大陸配偶短期停留以及定居居留等相關修訂辦法。

陸委會法政處長楊家駿在會後轉述指出,過去大陸新娘必須懷孕七個月以上,才能以「團聚」名義在台居留,時間只有一年,但是修法後,未來大陸新娘只要出具文件證明已經懷孕,即可以「團聚」名義在台停留一,順利生產後則可延長為三年。

海基會日前公布數個案例指出,基於大陸的「一胎化」政策,部分懷有身孕的大陸新娘在返回大陸時,竟遭到當地計畫生育人員要求墮胎。

陸委會官員說,未來行政院通過上述修訂辦法後,應可解決部分大陸新娘強遭大陸要求墮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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