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遭解僱 了解荷蘭勞工法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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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1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安清荷蘭報導)受疫情影響,越來越多的公司轉向重組和裁員,僱傭雙方之間的和解協議以及「自願」離職計劃已成為目前荷蘭各行業的熱門話題。那麼面臨被裁員的雇員擁有怎樣的權益?以下是荷蘭新聞網總結出的一些基本要點。

自中共病毒(俗稱武漢肺炎)爆發以來,荷蘭經濟遭受重創。雖然第三季度較第一、二季度漲幅較大,但眾多企業仍不可避免地面臨重組或倒閉的問題。

當進行重組時,公司通常會精簡組織架構,工作內容類似的崗位會合併,最直接的後果就是一些「多餘」雇員將因此遭到解僱,但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根據荷蘭勞工法,雇主有兩種選擇,第一個是從荷蘭勞工局(UWV)獲得在合同期內提前解僱雇員的許可;第二個則是僱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在合同到期之前雇員自願離職。

無論是哪種方式,雇主都必須遵守有關解僱條件,遣散費及補償等各項具體條款的相關法律要求。通常通過UWV來實現重組裁員的方式更加耗時並且雇主需要支付較高的成本費用,因此很多雇主都選擇了先嘗試與雇員溝通,達成和解協議,最後雇員自動離職的方式。如果達不到公司裁員的要求,雇主仍可以向UWV提出裁員請求。

首先是自願離職,即雇主以和解協議的形式向雇員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使其自願放棄在本公司的工作並離開公司。雇主可首先在公司內部公布自願離職計劃。在該計劃中,雇主詢問雇員是否願意接受和解協議,提供經濟補償的數額以及商定離職日期。這樣,雇主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減少強制性裁員的人數。對公司自願離職計劃感興趣的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通常情況下員工可以獲得離職批准,但如果員工的工作崗位至關重要,那麼即使員工自願離職,公司也有權力拒絕該員工的申請。

還有一種是和解協議,和解協議是來自雇主的書面要約,其中包括雇員同意放棄工作崗位並自願離開公司的特定條件。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條件可能會偏離標準的荷蘭勞工法。這些條件可以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以下方面的協議:雇員的離職日期、假期工資、帶薪假、未支付薪水的支付、任何其他雇主可以提供的遣散費,以及保密協議和同行業限制競爭條款。

另外,雇主不能強迫任何雇員簽署和解協議。如果雇員選擇接受並簽署和解協議,那麼在協議離職日期,雙方終止工作合同,雇主將向雇員支付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雇員可向UVW申請失業補助金,UVW將做出是否發放失業救濟金最終的決定。

外籍人士失業可能會影響其居住權。比如對於高技術移民,和解協議中有關求職時期和「休假」即Garden leave的條款至關重要,因為求職期內,高技術移民必須擁有合法的工作及居留權。根據現行法規,該類移民的求職期限最長三個月。如果他們沒有及時找到工作,又不符合居住許可要求,那麼他們將不得不離開荷蘭。

如果雇員在簽訂和解協議後改變主意,可在14天內提出撤回同意書而不必給出任何理由。雇員也可以在收到和解協議後拒絕簽字,這時雇員的工作將保持不變。拒絕和解協議不會改變雇員的工作權利。但是,這並不能保證著雇員將會在重組後仍然可以在同一工作崗位上工作,雇主仍可通過UVW來繼續裁撤該雇員的職位,而通過UWV做出的解僱決定可能並不符合該雇員的最佳利益。

雇員可以和雇主協商和解條件,比如,如果雇主不在和解協議裡包括同行業限制競爭協議,雇員在短時間內找到新工作的機會將大大增加。同樣,選擇一個合適的離職日期可以使雇員縮短求職期,雇員甚至可以立即開始下一份工作。對於高技術移民來講,這不會給他們的合法居留造成任何時間上的間斷而將有助於他們早日獲得荷蘭的永久居住權。

如果雇員有意向接受,但不確定和解協議的內容及接受與否的後果,雇員可以諮詢相關律師,並在和解協議中包括一筆法律費用津貼。律師可以查看和解協議以及相關文件,比如僱用合同、裁員計劃、工資單等,之後在此基礎上提供相應的法律建議。

責任編輯: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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