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美國徵文: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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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2月10日訊】(JIM PHILLIPS撰文/大紀元記者信宇翻譯)我熱愛美國,我們的國家和傳統值得捍衛,箇中原因是,作為美國人,我們擁有自由。甚至在《美國憲法》誕生之前,《獨立宣言》早已闡釋了自由的真義: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不容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這三項權利——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幸福的權利——涵蓋了人類自由的所有光輝。

生命權。還有什麼比生命權更重要的呢?生命權是最基本的權利,是一切自由之本。倘若在追求另外兩項權利之前,生命即被扼殺了,那麼無論何人何地,均無自由可言。而我們今天所處的世界,剝奪未出生的生命被認為是合法的,理由僅僅是人們對生兒育女的想法或孩子的成長方式不認同,或者僅僅認為,將另一個生命帶到這世上會帶來不便。

不久的將來,我們可能會看到安樂死的合法化,這將允許人們拋棄成為生活負擔的「不便」的父母。我母親87歲時和我們一起生活。當時她還能四處走動,身體也比較硬朗。隨著歲月的侵蝕,她行動能力越來越差,最後我妻子辭去了工作照顧她。她摔了一跤,摔壞了臀部,但這幾乎沒有影響她的日常生活。

直到有一次她摔倒在地,頭部受傷了。她摔倒是因為她不許我們在她的床上裝上欄杆;為此她跟我們爭吵,因為她希望當自己想從床上挪到床邊便器或躺椅上時,可以自由行事。我們認可她擁有這個自由。

我母親與我們一起度過了五年的美好時光,於92歲高齡離世。最後一年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但對於我們來說,她的自由比我們的方便更為重要。這可能加速了她的離世——我相信她在養老院裡會更安全——但這就是生命權:有權以自己的方式面對生命,並承擔後果,無論好壞。

自由權。自由權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生活的權利。它受限於他人的權利,因為當我們的自由權侵犯到他人權利時,我們的權利就終止了。而在那些界限之內,我們可以自由地過自己認為合適的生活。這意味著,如果你想成為一個隱士,住在森林的小木屋裡,那就去吧!

但自由權遠不止於此。它是決定如何結婚、與誰結婚、或者是否結婚的權利。它是決定如何撫養和教育孩子的權利。它是決定工作地點和工作類別的權利。它是決定居住地區的權利。它是支持最能代表我們的政治候選人的權利。它是按照自己意願投票的權利。它是自行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

自由權還意味著,我們有權不遵守那些違背人類良知或憲法的法律。公民抗命在美國歷史上有著崇高的地位,可以一直追溯到獨立戰爭之前的波士頓傾茶事件。公民抗命源自一句格言:「管事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而我們美國人似乎已經淡忘了這句話。正如亨利.戴維・梭羅所言,「我不是生來就受強制。我要按自己的方式呼吸空氣。讓我們看看誰最強大。」

追求幸福的權利。這項權利源自其它兩項權利,是兩者的終極權利。追求幸福是衡量自由最真實的標準,也是尋找生命意義的方式。我們必須牢記,幸福是一趟旅程,而不是終點,美國為我們提供了開展這趟旅程所需的框架。

當前不少人摧毀紀念碑,篡改歷史,彷彿通過某些神奇的手法,人們就可以從記憶中抹去過去的錯誤,從而得以免責,其結果卻抹殺了歷史上的偉大人物。正如我們一樣,偉人也有過失,但正是他們,建立了我們今天所熟知和熱愛的美國。正如喬治・桑塔亞納所言,「那些不能銘記歷史的人,注定要重蹈覆轍。」#

原文America Essay Contest: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作者簡介:

吉姆・菲利普斯(Jim Phillips),來自俄亥俄州,現為德克薩斯州埃爾帕索市一家金融機構的系統分析師,也是當地一家教會的行政牧師。

本文為英文《大紀元時報》「我為什麼熱愛美國」徵文比賽參賽作品。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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