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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疫情指揮中心修訂新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

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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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4月01日訊】因應中共肺炎(俗稱武漢肺炎)已進入全球大流行,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參考臨床實證並考量防疫需求,再次諮詢專家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共肺炎)病例定義」,並擴大社區監測採檢條件,以加強中共肺炎監測。新修訂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共肺炎)病例定義」如下:

(一)臨床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發燒(≧38℃)或急性呼吸道感染或嗅、味覺異常。
2.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有肺炎。
3.無明確旅遊史,醫師高度懷疑之社區型肺炎。

(二)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中共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中共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14日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來自國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
2.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
3.有群聚現象。

(四)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符合臨床條件1或2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項。
2.符合臨床條件3。
3.符合檢驗條件。

(五)疾病分類
1.極可能病例: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但符合臨床條件,且於發病前14日內,曾經與出現症狀之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者。
2.確定病例:符合檢驗條件。

另為加強肺炎等疑似病例之篩檢,指揮中心放寬社區採檢條件,擴大採檢對象,只要經醫師臨床研判並無高度懷疑由SARS-CoV-2(中共病毒)感染導致之肺炎個案(含院內型肺炎),或其它具發燒/呼吸道症狀但不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共肺炎)通報定義之個案,如醫師認為有進行SARS-CoV-2(中共病毒)檢驗之必要,都可依社區監測流程進行通報並採檢一次檢體送驗。 指揮中心並提醒,無需住院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共肺炎)通報個案及社區採檢個案,採檢返家後,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並應繼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滿14天。

相關附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暨採檢送驗注意事項-1090330(修)

責任編輯: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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