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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勞動權益問題 勞工局提供問答集

因應疫情停課期間,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且雇主應予准假。(網路截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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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賴友容台灣台南報導)南市勞工局說明「防疫照顧假」,及因疫情「停止營業之薪資」等防疫勞動權益;因應疫情停課期間,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且雇主應予准假外,不得視為曠工、不得扣全勤獎金、不能強迫請事假及不能以此為由解僱。

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18日教育部緊急宣布,自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也同時配合停課。

「防疫照顧假」及因疫情「停止營業之薪資」等勞動權益問題,南市勞工局職安健康處網站建置防疫專區,提供相關勞動權益問答集,歡迎上網查詢(https://lsic.tainan.gov.tw/anti-virus.html
)。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防疫照顧假」給薪雖未強制,但勞工局仍鼓勵雇主可優於法令給予,讓家長可安心在家照顧學童;另若事業單位因市府基於防疫之應變措施要求停業,工資由勞資雙方協議,雇主可不給薪。

職安健康處表示,符合「防疫照顧假」的對象如下:一、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二、「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的需求者;三、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亦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符合申請者,雇主不但需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的處分,勞工於申請防疫照顧假時,雇主可不支薪,但建議勞資雙方可透過合意協商優於法令規定,若勞資雙方合意給薪,勞工局樂觀其成。

至於不符申請「防疫照顧假」的對象,如有照顧家人的需求,得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應予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此外,針對因應疫情停止營業的薪資發放問題,勞動部已有提供相關行政解釋,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佈特定場所應關閉,事業單位因而停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停業期間的工資未強制應給薪,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惟雇主如請勞工協助做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如事業單位未受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停業要求,但自主停業進行消毒者,其停業期間工資仍然要依照原約定給付。

業者如係配合地方政府呼籲或勸導而停業(例如:夜市、商圈自主停業),為促進勞資和諧,穩定勞資關係,該期間的勞動權益,建議雇主宜透過與工會協商或召開勞資會議等方式,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採取適切作法。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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