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大律師 建制派阻撓不成威脅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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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11月25日訊】(香港大紀元記者理爾、張瑛瑜採訪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連同3家《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香港律政司三度阻撓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赴港抗辯未遂,隨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香港終審法院25日開庭處理。

開庭前夕,黨媒及親共人士24日紛紛公開高調加入戰局,甚至宣稱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就此釋法。有學者批評,這是「文革化」的政治恐嚇。

中共黨媒《大公報》24日以「頭版置頂」的方式,發表《黎智英案聘洋大狀 國安風險極大》特別報導,又刊出《此事要認清利害》評論文章宣稱,允許黎智英「聘請洋大狀」涉及「大是大非」,「國家不會坐視不理」、「中央也不會袖手旁觀」。

另一中共喉舌《文匯報》在A5版以逾半版面稱「若准肥黎聘英大狀 國安風險巨大」,並引述立法會親共議員周浩鼎的話稱,公眾憂慮英國律師強調人權,「忽略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社評再次宣稱「黎智英案的國安風險」不可等閒視之。

兩全國人大代表宣稱人大常委會有機會釋法

另一親共傳媒香港01報導,中共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稱,《港區國安法》是大陸法系的一部分,不同於香港的普通法,認為任何國安法案件都不應由海外大律師參與,更揚言如果人大常委會發覺國安法的原意被曲解,受到挑戰,有權通過釋法去「糾正錯誤」云云。

中共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黃玉山亦發出人大常委會有機會釋法的口徑。

何為「人大釋法」

「人大釋法」是指中共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香港憲制文件的《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

中國大陸實行成文法,屬於大陸法系;而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中共以後,保留了以普通法、衡平法等不成文法為主的英美法系。香港的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和數以千計的《香港法例》。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一,規定中共「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擁有解釋權;第二,規定中共「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時解釋《香港基本法》。但人大常委何時有權行使解釋權,即涉及第三點內容,則存在著爭議。

香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人大釋法前必須由香港特區法院先做出提請,香港法院的提請是人大釋法的先決條件;而中共官員、喉舌及建制派則普遍認為,第三點未對第一點作出限制,人大可以主動釋法。

「人大釋法」對香港司法獨立造成的重大挑戰。

黃偉國:政治氛圍「文革化」

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前助理教授黃偉國認為,目前香港的政治氛圍「文革化」,上述是以政治壓力迫使體制中有獨立地位或權力的機構「投降」,根據親北京人士的立場去做。

他說,以往曾有以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決定的案例,但這次是第一次在終審法院尚未決定前,試圖利用政治恐嚇,令終審法院「跪低」。不過他認為,終院很難找到充分理由,不允許黎智英聘用御用大狀。

黎智英勝訴與否均顯示「司法獨立已經玩完」

黃偉國表示,如果親北京勢力有權可以胡亂對合情、合理、合法的司法施壓,那麼無論黎智英是否勝訴,都顯示「司法獨立已經玩完」,任由張舉能權衡政治影響和司法獨立。

他說,法院最後是否批准英國御用大狀參與,都是香港法治和普通法系統的試金石。如果批准,英國御用大狀看到《港區國安法》審訊過程中「污辱」香港司法,是以政治陰謀並非以法律原則審判,這可能成為未來美國進一步制裁香港時,指出香港司法獨立崩潰的重要例子。

相反,如果法院最後不批准,不批准的原因,以及黎智英之後如何爭取疑犯應有的保障,亦值得關注。

張舉能不可能平衡法律原則和政治影響

黃偉國進一步表示,終院如何平衡香港原本的法律原則和國安法下的政治影響,「以張舉能的能力不可能解決」,很可能就是等待人大釋法。

他分析,在此情況下,「法官寧願人大釋法」。因為如果法院拒絕黎智英一方,但不能給出充分理由,比如涉「國家機密」,就顯示一旦被冠以「國安法」之名,就可剝奪被控人的法律保障,這樣的「黑鍋」要由終審法院自己背。而如果允許黎聘用英國御用大狀,觸動中共人大「釋法」,這是終審法院維持獨立的唯一方法。

法院三度判黎智英可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屢次不服

黎智英的案件於今年9月30日進行第二次管理聆訊時,黎智英於庭上透露欲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抗辯,但當時遭律政司長及大律師公會反對。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先在10月19日批准黎智英聘用Tim Owen來港抗辯,認為考慮到本地資深大律師檔期不合,案件亦會涉較複雜及困難的法律爭議,引入富經驗的海外刑事及人權法專家,完全符合公眾利益。

律政司不服決定,10月28日入禀高等法院上訴。律政司曾聲稱中文是《港區國安法》唯一官方語言,英文版本僅供參考,又認為Tim Owen不具備國安法立法背景及相關知識等。

律政司的上訴11月9日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認為案件涉及的法律議題非常複雜,日後有機會交由更高級的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審理,而且《港區國安法》制定不久,有卓越的法學家(eminent jurists)參與審訊,對其法理發展帶來貢獻,審訊亦須使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法院須採取靈活和明智的方式,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

律政司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上訴庭11月21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許可,並下令律政司支付全數訟費。

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申請,排期25日早上開庭。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責任編輯:連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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