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本週提審 民代促立法允庭審直播

支持方:讓公眾知道法庭上發生的事 反對方:確保審判公平公正和保護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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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4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在美國前總統川普週二(4月4日)被提審之前,紐約部分民選官員和法律專家星期天(4月2日)在曼哈頓弗利廣場,呼籲通過紐約州預算中的立法提案(S.160),允許在法庭上安裝攝像頭。

州參議員西格爾(Brad Hoylman-Sigal)提出了一項法案,希望改變現行規則,允許媒體用攝影機記錄審判,並允許法院直播或錄播(stream the proceedings)訴訟程序。根據該提案,法官仍有權禁止錄製審判過程——但它將改變現有的默認設置,即只有在法官允許時才可以拍照或錄製視頻。

西格爾說,該立法將提高法院的透明度,讓公眾有機會一睹川普可能受到的刑事審判。「公眾有權見證歷史上的這一時刻」,西格爾說。

曼哈頓大陪審團上週四起訴了川普,使他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面臨刑事指控的前總統。根據多家媒體報導,川普預計將於週二在刑事法院首次被傳訊。不過,從傳訊到進入審判,中間通常需要經過一年多的法律流程。

紐約州預算目前正在談判中,州參議院將S.160法案納入其單一預算決議,西格爾敦促立法機構在今年的州預算中通過該法,預計本週將最終確定。

公眾知情權 vs.公平審判

為什麼現在大家看法庭庭審的新聞時,電視播放的都是法庭的素描畫?為何不准媒體直接去拍攝庭審現場,為何被抓之後媒體很少有機會採訪到「嫌疑人」?這和案件能否獲得「公平審判」有關。

根據美國司法部網上圖書館的一些出版物/論文,那些支持電視轉播法庭庭審的人提出的論點,側重於「公眾有權知道法庭上發生的事情」。而反對方則出於對「審判結果公平公正」的考慮。雙方援引的法律包括:保障公眾獲取公共信息權的第一修正案條款、第六修正案關於公平和公開審判的權利,以及第十四修正案保護正當程序的條款。

反對方指出攝影機進法庭,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證人可能更緊張;證人或律師可能會改變他們的故事以吸引電視觀眾;電視宣傳可能會阻止陪審團作出不受歡迎的裁決。因為帶有觀點的媒體報導會影響乃至誤導輿論,給陪審團或者法官施加壓力,不利於作出公正的判斷。

法庭上的攝影機 歷來引爭議

在法庭上引入攝影機歷來都引起爭議。最早是圍繞1935年新澤西州「林德伯格嬰兒綁架案」開庭,超過700名記者參加了庭審,其中包括120名攝影師,事實證明他們具有破壞性,不守規矩的攝影師爬上證人台拍照,用閃光燈使證人失明,當時被描述成的「媒體馬戲團」刺激了相機禁令的出爐。

德克薩斯州隨後發生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Estes訴德州案(1965年),該案作為拒絕攝影機的依據,對各地法庭發揮了近20年的影響。當時,針對金融家埃斯蒂斯(Billie Sol Estes)的大規模詐騙指控引起全國媒體的關注。主審法官允許對預審和審判程序進行電視轉播。

最高法院後來推翻了對被告的定罪,理由是電視轉播分散審判參與者的注意力,並使得案件看起來像一場慶典,從而可能對法官產生影響,也可能對法官產生更大的公眾壓力等等,這些負面因素所造成的不利影響,足以形成對正當程序的破壞,以至於剝奪了對被告的公正審判。

不過,因為沒有關於相機的憲法禁令,各州基本上可以自由地允許或拒絕攝影鏡頭報導。到1980年代,相機禁令解除,有些州的法律允許現場的電視傳播,但是,必須考慮辯方和檢方的意見,最後,由法官酌情裁決。即便允許,也要在確保審判公正和保護隱私的政策下執行。

紐約倡導「允許在法庭上安裝攝像頭」的團體表示,紐約是美國僅有的兩個不允許在審判期間在法庭上使用攝像頭的州之一。 他們說,紐約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30年代,當時攝影機聲音大、體積大且令人分心,但今非昔比,有關相機/攝影機的法律已經「過時」了,希望電視能夠讓公眾看到審判法庭的內部運作。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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