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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凌虐、剝奪自由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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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有鑑於近期詐欺犯罪衍生出對被害人有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犯罪等犯罪型態,甚至導致死亡事件發生,所以行政院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規定,以及增訂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立法院司法委員會4日初審通過,若有三人以上共同剝奪被害人的行動自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條文增訂,若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犯詐欺罪而有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犯罪集團可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詐騙集團若以這些方法施行詐騙,其影響層面比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因此,初審條文增訂,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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