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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凌虐、剥夺自由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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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有鉴于近期诈欺犯罪衍生出对被害人有剥夺行动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犯罪等犯罪型态,甚至导致死亡事件发生,所以行政院提出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及其加重结果犯规定,以及增订加重诈欺罪之加重事由,立法院司法委员会4日初审通过,若有三人以上共同剥夺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审条文增订,若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携带凶器犯之、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犯诈欺罪而有有“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之”等情形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因网路资讯科技及人工智慧技术之运用快速发展,犯罪集团可能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可能真假难辨,易于流传,诈骗集团若以这些方法施行诈骗,其影响层面比普通诈欺行为严重,有加重处罚的必要。

因此,初审条文增订,若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之方法犯诈欺罪,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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