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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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19日訊】兩百多年前,美國的開國先民制定了「權利法案」,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這次,我們要回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幾個案例,瞭解美國人是如何運用憲法給予他們的權利,保護自己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
在討論這個話題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美國憲法的制定歷程。1787年,剛剛擺脫英國殖民統治的北美各州代表在費城舉行制憲會議,通過了憲法草案,確立了政府部門的權力分配以及聯邦和州府之間的關係。1789年,第一屆國會宣告憲法生效,同時追加了有關公民權利的前十條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權利法案」1791年生效。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出版及宗教自由,或者剝奪公民和平集會及請願的權利。兩百多年來,美國人把憲法給予他們的各項權利看作是至高無上的權利。無論是作為立法機構的國會也好,還是執法的政府行政機構也好,都不能侵犯他們的權利。下面我們就看看美國人如何維護自己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權利。
[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
首先我們來介紹[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又稱五角大樓文件案。說起這個案子,還要從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政府談起。1971年,尼克森政府的一名官員向《紐約時報》透露了五角大樓檔,也就是美國國防部對有關美國在越南軍事活動日益加強的機密研究檔。6月13號,《紐約時報》開始根據這份檔發表一系列報導。6月14日,當時的司法部長米切爾打電話警告《紐約時報》不要再繼續刊登這些報導。6月15日,尼克森政府得到法庭對《紐約時報》的臨時禁止令。在向法庭提出的申訴中,政府聲稱,它是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唯一代表,因此應該得到法庭的指令實現這一目的。但是,《紐約時報》反駁說,這樣做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言論和出版自由的規定。《紐約時報》指出,政府的真正動機是對出版內容進行政治審查,而不是保護國家安全。6月30日,這個案子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弗羅德艾布拉姆斯當時是《紐約時報》的法律顧問,他回顧了最高法院的判決。他說:「最高法院最後做出有利於《紐約時報》的判決。判決說,雖然國家正處於戰爭時期,而且《紐約時報》公開的材料本應屬於機密檔,但美國法律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導向很明確,它保護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因此政府一方敗訴。」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政府要求對《紐約時報》的報導實行事先限制的理由不充份。設在芝加哥的美國第一修正案律師協會的首席法律顧問韋恩詹彼得羅分析了五角大樓檔案的重要性。他說:「五角大樓文件案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事先限制,它確立了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人,無論是媒體,還是個人,傳播所獲得的信息。如果有誰濫用了這個權利,你可以在事後對其進行處罰,但是你不能一開始就阻止他們講話。」
曾經擔任《紐約時報》一方法律顧問的艾布拉姆斯律師認為,美國的政治體制確保了這場紛爭最後能夠通過法律手段得到解決。他指出,特別是對國外的人來說,這個案子有趣的是,美國政府一開始並沒有派員警或部隊阻止發表,而是把《紐約時報》告上法庭。美國最高法院也保持了它自身的獨立性。它向政府行政機構說,我們理解你們所說的不公開這些檔的重要性。但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高度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因此我們不允許政府阻止報紙刊登有關檔。(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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