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有關黃靜案致各界的呼吁書

有關黃靜案致全國人大、高法、高檢、公安部及社會各界的呼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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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8日訊】一 黃靜案的梗概    

黃靜,女、現年21歲,99年從湖南省第一師范畢業后分配到湘潭市臨丰小學任專職音樂教師,今年2月24日上午,她被人發現裸體死于其工作的小學宿舍,全身覆蓋折疊平整的棉被,遺體(雙手、雙腿、胸、頸等)有多處多類傷痕,現場的衛生紙團遺留有男性精液。當晚,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等重大犯罪嫌疑。  

此案發生后,雨湖區公安分局并未按照重大刑事案件偵破的基本程序派員封鎖、勘察現場,而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也沒有深入細致的勘察現場,就以死者身上無致命傷為由,排除他殺,不予立案,并證明姜俊武不在死亡現場,不需負法律責任。雨湖區公安分局僅來一名法醫,草草看了尸體,即得出自然死亡的結論。    

在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和要求下,2月25日上午,法醫才對死者進一步外檢,查出了暴力性侵犯證据,下午進行解剖查死因。結果在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做出潭公檢字(2003)第204號《尸體檢驗鑒定書》,認定黃靜系患心臟疾病急性發作導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瘁死,且完全否認2月25日上午的檢查結論,并對死者身上的累累傷痕不作任何分析。家屬認為,黃靜從來沒有心肺系統疾病,因此要求复檢。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3月19日對尸體進行了复檢,湘潭市的三個公安法醫一個也沒回避,并于5月7日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093號《法醫學鑒定書》,再次認定黃靜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家屬對此結論仍持异議。此間三個多月,本地公安机關對黃靜之死拒絕立案偵查,對嫌疑人姜俊武也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為了查清黃靜的死因,為親人伸冤,黃靜的家人奔走呼號,四處上訪,并向社會發出不斷的呼吁和求助。由此,首先在互聯网上引起了共鳴。5月28日,江西教師徐建新和北京記者朱寅年在网上聯合發起了“關于黃靜案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教育部的呼吁書”,六月初將此簽名呼吁書送達了公安部和教育部,時至今日已有365人簽名支持和響應。6月16日,記者朱寅年在現代教育報上率先對此案進行了進一步的報道,隨后,e時代周刊、香港衛視、瀟湘晨報、東方早報和千龍网等多家媒體陸續進行了報道,從而進一步引起了大眾的廣泛關注。6月22日,為了支持和推動黃靜案的公正解決,艾曉明、李健、茅于軾、秦暉、徐建新、張祖樺和朱寅年等在黃靜母親向社會的求助書的基礎上聯合在网上發起了為黃靜家人募捐的公開呼吁,超過百人響應募捐,黃靜家人收到義款近三万元。蕭瀚、艾曉明等學者也紛紛著文評論此案。許多素不相識的人也出于義憤和同情,通過多种渠道和方式向黃靜的家人伸出了援手。已有近二十万人次訪問黃靜的紀念网站,數以千計的网民在眾多的网站就此案展開了持續熱烈的討論,在海內外形成了巨大的影響,從而,此案也成了繼孫志剛案之后,社會關注的又一熱點。    

正是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据稱,公安部領導也先后對此案做出過批示),才促使黃靜案進入了立案偵查階段。姜俊武在6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湘潭市檢察院批准逮捕;8月1日,姜俊武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強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盡管如此,由于三個多月沒有立案,許多有形的犯罪證据已經銷毀流失。并且,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于6月8日再次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210號《复核鑒定意見書》,結論仍然認定黃靜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面對這一嚴峻形勢,不屈的黃靜家人委托南京醫科大學著名法醫學專家對潭公檢字(2003)第204號《尸體檢驗鑒定書》、(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號《法醫學鑒定書》及湖南省公安廳(2003)刑技字第102號“物證檢驗報告”等三份鑒定書進行法醫學理論審查。結果,南京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所于7月3日出具《書證審查意見書》(南醫鑒[2003]審字第16號),做出了与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完全不同的鑒定結論:1、黃靜屬非正常死亡,因風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瘁死根据不足;2、尸體有進一步檢查的必要。    

為了給偵破案情提供證据,在各方的聯系幫助下,依据法定程序,黃靜的家人又再委托廣州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遺體鑒定。8月2日,由全國法醫病理委員會主任、知名的法醫專家及中山大學法醫學教授博導陳玉川等5名法醫在湘潭市公安局法醫解剖室對黃靜尸體再做檢驗鑒定。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8月14日出具《司法鑒定書》(中鑒號:20032016,病理號:3029),鑒定結論認為:“黃靜因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證据。”這一結論再一次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湘潭市公安局兩級公安机關出具的有關黃靜因病死亡的法醫鑒定,排除了黃靜因病而死的說法,黃靜又不可能是自殺或死于意外,從理論上講,黃靜只有一种死因,那就是他殺。這一結論也成為指證姜俊武确有故意殺人等重大犯罪嫌疑的關鍵證据。    

8月20日,湘潭市檢察院將案卷退回湘潭市公安局,要求其重新予以補充偵查。

9月8日,黃靜家人所委托的律師從檢察院得知,8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又將補充偵查案卷移送到湘潭市檢察院,起訴意見書沒變,補充偵查中姜俊武反供。    

二 令人匪夷所思的現象和問題    

1 無視現場諸多疑點,當地公安部門拒不立案偵查    

2月24日,年僅21歲的黃靜被人發現裸體仰臥死于其工作的小學宿舍的床上,雙目皆睜,雙手呈握拳狀,全身覆蓋折疊平整并蓋過鼻梁的棉被,以此推斷死亡現場顯是被人整理過;死者赤身裸體,遺體(雙手、雙腿、胸、頸等)有多處多類傷痕,呈現反复暴力摧殘的現象;現場的衛生紙團遺留有男性精液,死者外陰部挫傷,陰道口有分泌物,是存在暴力強奸的鐵證;當晚,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后來又是他第一時間告訴他人黃靜可能出事,而數种判斷的死亡時間都指向他是在場之人,因而其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此案發生后,雨湖區公安分局并未按照重大刑事案件偵破的基本程序派員封鎖、勘察現場,而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也沒有及時深入細致的勘察現場,提取物證和詢問證人,更無視現場的諸多疑點和案發前后的蹊蹺現象,就以死者身上無致命傷為由,排除他殺,不予立案,并證明姜俊武不在死亡現場,不需負法律責任。雨湖區公安分局僅來一名法醫,草草看了尸體,即得出“自然死亡”的結論。對此結論,死者家屬強烈質疑,并針對現場諸多疑點和其他許多反常情況多次反复要求當地公安部門履行職責,立案偵查,緝拿嫌凶。但是,從案發地的平政路派出所到雨湖區公安分局都未能履行職責,針對諸多疑點迅速偵查此案,反而把大量精力用在制造黃靜是因病死亡和重要嫌疑人不在現場的假象上(其中包括誘供多名黃靜的親戚以圖所得,尸檢法醫前后顛倒的行為,證明黃靜身體一向健康的體檢表的不翼而飛,威脅壓制受害者家屬的申訴行為和正當要求)。而正是因為他們極力為嫌疑人開脫和拒不依法立案的行為,使得偵查行動被人為地拖延了三個多月,造成許多有形犯罪證据的銷毀流失,給嫌疑人及其同伙串供合謀提供了足夠的時間,從而為本案的偵破制造了諸多的人為障礙。此后的立案也證明了當地有關公安部門在對本案的早期處理上存在重大的瀆職行為,甚至不排除某些干警存在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毀滅罪證和包庇縱容嫌疑人的行為。    

2 一波三折和尖銳對立的法醫鑒定結論    

2月24日,案發當日上午,湘潭市公安局法檢所法醫吳建群赶到案發地,簡單地看了現場,未做勘查紀錄。后在死者家屬的再三要求下,法醫吳建群于25日上午十點多又到臨丰學校對黃靜尸體進一步勘查,除發現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确系死者是窒息死亡外,重點檢查下身,發現陰道口、5~7點處處女膜被損傷,稱“處女膜不完全完整,并在挫傷處發現有分泌物,下身有擦傷痕跡,兩大腿內側有多處抓傷、擦傷痕跡”,并把殘留在損傷處的分泌物用餐巾紙取樣化驗,后經電話告知死者家屬,餐巾紙化驗結果确是有少量精液。由此死者家屬決定要求進行尸檢。但在2月27日下午,法醫吳建群竟改稱“精液是在床頭的衛生紙團內化驗出來的”,并且在潭公檢字(2003)第204號《尸體檢驗鑒定書》上,完全去掉了“處女膜部分挫傷,下身有擦傷”等內容,代之為“會陰部干淨,處女膜完整,無破裂現象”的結論,事隔兩日,在有關是否發生了強奸行為的重大問題上,其態度反复以致產生如此截然不同的結論,并完全無視現場特征和物證而極力排除性侵犯的可能,怎能不使人疑惑?

其次,吳建群是在湘潭市殯儀館“于自然光下對尸體進行了解剖檢驗”,并憑肉眼直接發現了心臟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條狀血栓”的,以此進而得出“死者生前患有風心病和冠心病”,以及“死者黃靜系患心臟疾病急性發作導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的最后結論。但是,按照法醫學的常識,血栓必須在顯微鏡下才能辨析,用肉眼直接辨析血栓是非常不科學的;另外,黃靜從無心臟病史,且身體強健,一直是學校藍球隊、排球隊的主力,并是長跑能手;再有,能夠證明黃靜身體一直健康并存放在市教育局檔案中的體檢表卻在同期極為“配合”地神秘失蹤。所有這些,不免令人嚴重質疑吳建群等得出的黃靜死因結論,而且怀疑其具有強烈的主觀傾向性。    

再有,遺體(雙手、雙腿、胸、頸等)有多處多類傷痕,但該《尸體檢驗鑒定書》上卻刻意回避大量的損傷事實,更談不上對其的應有陳述和解釋,就貿然輕率得出“全身其他部位損傷痕跡,無机械性窒息征象,据此分析認為可排除因机械性損傷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    

最后,鑒定書對死者尸體內是否存在毒性物質敘述不清,只強調未檢出毒鼠強,并未排除是否存在其它毒物,也未對可能存在的神經性控制藥物進行必要的檢驗。

綜上可知,吳建群等在黃靜案的首次尸檢中違背了法醫學的基本規則和法醫鑒定的基本程序,蓄意編造假象、規避問題和毀滅證据,并進而誤導案情,為當地公安部門拒不立案提供虛假依据。其所作所為,不僅喪失了從事法醫工作的基本職業道德,而且也触犯了刑律,由他出具的鑒定結論又怎能保證科學、客觀、獨立和公正?!    

死者家屬對首次尸檢的結論不服,依法于2003年3月18日申請湖南省公安廳重新尸檢。3月19日,湖南省公安廳的法醫曾曉冠、莫業付來湘潭對黃靜尸體進行复檢。5月7日,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作出(2003)湘公刑技第93號《法醫學鑒定書》,認定死者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但是,由于尸體复檢時,沒有執行刑事訴訟法有關回避的規定,參加第一次尸檢的吳建群等法醫仍然協助參与尸體复檢,吳建群還負責拍攝死者的外傷照片;雖描述死者“會陰部陰道大陰唇內側粘膜有脫落,脫落的粘膜色白”,但沒有在死者的陰道口取樣以檢驗是否有性侵犯行為發生;沒有進行應有的其他毒化檢驗;更為重要的是,湖南省公安廳在“(2003)湘公刑技第093號”以及后來的“(2003)湘公刑技第210號”尸檢報告中分析肺梗死病理時,并沒有描述鑒定人是如何發現附壁血栓的,鑒定人員都是依据“首次尸檢”的首次發現,即吳建群的肉眼所見。因此,死者家屬對此次复檢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全面性仍持基本怀疑態度。    

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于6月8日再次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210號《复核鑒定意見書》,結論仍然認定“黃靜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同時認為“其體表外傷在這一過程中可以成為一個間接誘發因素”。令人不解的是,這樣一個結論一直到 7月14日才口頭告知家屬其中的主要內容,8月12日律師才在湘潭市檢察院拿到全文复印件,而在7月14日之前的一段時間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極力在社會上和网上散布謠言,稱公安部已做出最后的鑒定結論,家屬已得到該鑒定報告,卻為了繼續迷惑大眾和騙取大家的支持而拒不在网上發表等等,其用心和配合可見一斑。    

面對“因病死亡”這一嚴峻形勢,不屈的黃靜家人委托南京醫科大學著名法醫學專家對潭公檢字(2003)第204號《尸體檢驗鑒定書》、(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號《法醫學鑒定書》及湖南省公安廳(2003)刑技字第102號“物證檢驗報告”等三份鑒定書進行法醫學理論審查。結果,南京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所于7月3日出具《書證審查意見書》(南醫鑒[2003]審字第16號),做出了与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完全不同的鑒定結論:1、黃靜屬非正常死亡,因風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根据不足;2、尸體有進一步檢查的必要。    

由此,為了取得一次公正的尸檢,黃靜的家人開始向有關部門遞送申請,要求其開出尸檢委托函,允許家屬自行委托社會上的有國家資信能力的法醫鑒定單位對黃靜的尸體進行再一次的檢驗鑒定,以求查出其真正的死因。7月18日,湘潭市檢察院要求湘潭市公安局在移送起訴案卷前完成家屬要求的再次尸檢,湘潭市公安局答應給死者家屬開出尸檢委托函,并全力配合再一次的尸檢。但是,湘潭市公安局于7月25日又不同意了,稱馬上要將案卷移送檢察院,讓家屬還是到時向檢察院申請尸檢委托函為好,可是又一拖再拖向檢察院的案卷移送,試圖以此阻止拖延家屬所要進行的再次尸檢,這种狀況一直持續到中大法醫專家來到的8月1日(星期五)。而當日下午,他們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再一次尸檢的情況下,又突然將案卷移送檢察院,借此擺脫兌現諾言的責任,而檢察院又無時間和可能在當天即刻開出委托函,緊接著又是兩天公休,中大法醫專家又不能長等在此,企圖再一次利用拖延時間的做法來夭折死者家屬及其支持者多日以來對再一次尸檢的努力爭取。即使后來在湘潭市公安部局局長楊建杰局長的支持下,此次尸檢也一再出現來自公安局內部某些人的干擾和阻礙。    

8月2日,由全國法醫病理委員會主任、知名的法醫專家及中山大學法醫學教授博導陳玉川等5名法醫在湘潭市公安局法醫解剖室對黃靜尸體再做檢驗鑒定。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8月14日出具《司法鑒定書》(中鑒號: 20032016,病理號:3029),鑒定結論認為:“黃靜因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證据。”這一結論再一次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湘潭市公安局兩級公安机關出具的有關黃靜因病死亡的法醫鑒定,排除了黃靜因病而死的說法。可惜的是,由于尸體保管不善,已呈高度腐敗之象,無法确切查之其非正常死亡的原因。    

3 一再逼迫和試圖強行火化黃靜的尸體    

2月24日上午11:00左右,在黃靜死亡當日且死因還不明的情況下,姜俊武父親單位、市國稅局已派兩台車停在臨丰學校,平政路派出所宋、袁与雨湖區教育局提出馬上將尸體火化,由于家屬堅決要求要親自看“120”搶救記錄、法醫檢驗報告、派出所的調查報告,所以未果。

2月25日進行了尸檢。2月26日下午,湘潭市公安法醫開具黃靜系疾病死的死亡證明書。催促家屬火化尸體,并在死亡證明書上寫明“尸體可以處理”,同時還托公安其他人員做黃母的工作,赶快火化尸體。    

3月25日,第二次勘尸結束以后,雨湖區公安分局去電話,要求殯儀館處理尸體。

5月19日,雨湖區政法委組織協調會,重點是強令化尸問題。    

7月14日下午5:00黃靜父母親被雨湖區教育局張副局長通知到該局,傳達雨湖區政府關于黃靜尸體火化領導小組的決定:7月15日上午8:30,召開區政府管政法的副書記主持与黃靜家屬見面會;7月18日(星期四)對黃靜尸體進行火化。后在家屬和律師及社會輿論的強烈抗議下不得不作罷。    

8月21日上午10點多,雨湖政法委姓伍的副書記,打電話通知黃靜母親關于黃靜遺體強行火化一事,黃母說還沒有到處理遺體的時候,火化要等法院判決以后。伍說中大的報告出來了,公安已立案了,人也抓了,遺體還留著做什么?情形和7月15日開會要求強行火化的理由一樣。22日下午,湘潭縣教育局的領導告訴黃母,雨湖區政法委已作決定,如果這次家屬不同意,也無論如何要強行火化,并要求湘潭縣教育局作好黃母的工作。后也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告終。    

按照法律規定,死者的遺體首歸死者的家屬所有,只有死者的家屬才有對死者遺體的依法處置權。特別是作為刑事案件重要證据的遺體,更應妥善保管,以利于案件的偵查和審判。而黃靜死后,一些部門和單位不是幫助和配合查清死因,澄清真相,而是特別“熱衷”和懼怕黃靜的遺體,一而再地利用權力和其他手段,非法逼迫和試圖強行火化黃靜的遺體,這种有背常理而又目無法紀的行為,除了試圖毀尸滅跡之外還能有何解釋?    

4 漏洞百出和居心叵測的刑事偵查    

在多方的共同作用下(据稱,公安部領導也先后對此案做出過批示),姜俊武在6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湘潭市檢察院批准逮捕,黃靜案進入了立案偵查階段。8月1日,姜俊武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強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8月1日,湘潭市公安局向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有關黃靜案的“湘潭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2003)潭公訴字第18號。仔細研讀這份“湘潭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發現:首先,“兩人确立為戀愛關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兩點多鐘,姜俊武和黃靜回到臨丰學校黃靜宿舍,洗漱后,兩人睡在床上相互親吻、撫摸”,由此,不可能認定姜俊武存在猥褻行為,也就不可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定罪;其次,姜俊武“為達到与黃靜發生性關系的目的”,雖使用了“欺騙” 和強力(或暴力),但在黃的“反抗”和“哀求”下,“便自動放棄与黃靜發生性關系,興奮之后將精液射在黃的肚子上,后用衛生紙擦拭精液丟棄在現場”,由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及對強奸罪的通常認定,在不存在性交的情況下,不可能認定姜俊武涉嫌強奸,再加上其上所說的戀人關系及之前的兩人的親昵行為和姜俊武的“自動放棄”行為,認定姜俊武涉嫌強奸(未遂)也是根据不足的,更談不上涉嫌強奸(中止)罪了;最后,“黃在上述過程中死亡”,是由于“黃靜有一定程度的心臟病變,這些病變在一定條件下(如情緒激動)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統的變化(如血栓形成)從而導致上述死亡結果”,雖然“其體表外傷(發起人注:指該起訴意見書上所說的姜雙手從外側插入黃雙下肢窩處,用力向外側扳黃的雙腿,致黃雙下肢窩處軟組織挫傷)在這一過程中可以成為一個間接誘發因素”,但其“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的法醫鑒定結論已認定黃是因病而亡(即自然死亡),而男女之間的親昵行為怎能不令人“情緒激動”,因此姜俊武也只是至多在無意中(事先不知會有這結果,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間接誘發”了這一不幸。那么,僅憑此起訴意見書來看,姜俊武又有何“犯罪事實”?又違犯了那條法律?又何罪之有?按此下去,此案不但不存在法庭審判的可能,而且檢察院也不可能送交起訴,最后的結局就極可能是涉案嫌疑人會因證据不足而無罪釋放,至多只是其因“間接誘發”了這一不幸而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罷了!    

為此,我們不僅要問,這就是黃靜死后5個多月、涉案重要嫌疑人姜俊武被刑事拘留几近2個月、立案偵查廿余天后,湘潭市公安局得出的有關黃靜案的偵查成果和結論嗎?這份無視大量事實、回避大量問題(發起人注:出于技術原因略),建立在虛假非法的法醫鑒定和重要嫌疑人的單方面口供基礎上的起訴意見書,焉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又如何能令社會大眾信服?這樣處心積慮地為嫌疑人解困開罪,究竟意欲何為?    

8月20日,湘潭市檢察院將案卷退回湘潭市公安局,要求其重新予以補充偵查。

9月8日,黃靜家人所委托的律師從檢察院得知,8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又將補充偵查案卷移送到湘潭市檢察院,起訴意見書沒變,補充偵查中姜俊武反供。如果事實果真如此的話,我們有理由相信,正像他們不斷的放風那樣,湘潭市公安局將拒絕采信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8月14日出具《司法鑒定書》(中鑒號: 20032016,病理號:3029),拒絕接受黃靜是非正常死亡這一結論,將試圖繼續沿著以前設計好的路子走下去,直至把所有的涉案嫌疑人開罪了事!    

三 我們的呼吁    

由于种种不正常甚至非法的人為因素的作用,黃靜案這個原本簡單的刑事個案已經逐漸演變成為了大眾廣泛關注的司法公案,其在今后的何去何從,不僅將昭示著歷史,也將影響著未來,必將成為反映我們國家法治程度以及司法公正和公民權利的試金石。為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我們呼吁:    

1 由于湘潭市公安局對黃靜案定性錯誤、偵查方向錯誤,無法客觀、公正、超然地處理本案,考慮到為了避免使此案越描越黑并導致更多的人被裹挾在這個罪惡的游戲之中,我們吁請和要求公安部及其領導履行職責,派出專案組,全力介入和接手獨立辦理此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擾,依据中山大學的司法鑒定結論,拓展辦案思路,開展深入細致偵查,盡快偵結此案,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暴力致死黃靜的刑事責任,真正唱響“人民公安為人民”的旋律!    

2 圍繞著黃靜案所呈現的种种跡象表明,可能有一張黑网籠罩在其上;在對該案的處理上,存在著“集體作弊”的重大嫌疑。有鑒于此,我們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專案組,全力掀起這張黑网,徹查圍繞此案所存在的執法犯法、徇私舞弊、行賄受賄、貪贓枉法、制造假證、毀滅罪證、包庇及縱容罪犯、瀆職及團伙犯罪等,以依法追究所有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鏟除罪惡,決不姑息養奸,避免給社會造成新的危害。    

3 考慮到此案現在的复雜性和大眾的廣泛關注,我們吁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關注此案的審理過程,務使這個已成為司法公案的黃靜案得到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讓受害者瞑目,給受害者家屬和社會一個公正的交代,以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維護法治的尊嚴。    

4 從黃靜案的法醫鑒定過程,以及其他如楊濤案、謝元海案等等眾多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現行的法醫鑒定制度在某种程度、某些方面和某些部門,已經喪失了提供罪證、揭露罪惡的職能,而蛻變异化成了掩蓋罪惡、縱容犯罪的工具。特別是在它依附于不受監督的公權下,在自偵自檢自訴的過程中,更易產生此种惡果。同時,這也大大限制和阻礙了我國法醫學的發展和進步。大量的事實證明,法醫鑒定制度已到了不改不行的境地。為此,我們吁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黃靜案為例,出面召集國內知名的法醫學專家,舉行一個有關黃靜案法醫鑒定的專家論證會,來弄清黃靜的真正死因,并以此為契机,廣泛檢討當前法醫鑒定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推動法醫鑒定制度的變革,以使之服從于自然科學而不是權力意志,确保其公正、客觀、科學、合法,真正實現和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同時盡快起草和推出“法醫法”,以填充這一專業法的空白,使法醫鑒定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和有法可治。

5 我們同時呼吁社會各界的公民負起責任,簽名支持這份呼吁書,以推動黃靜案的公正解決,實現和維護公民的權利。    

我們堅信,正義可能遲到,但是絕對不會缺席!      

此致    

發起人:李健(大連) 徐建新(江西德興市)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注:    

1 本次簽名將持續到黃靜案的公正解決為止;    

2 請簽名的公民簽署真名,并附所在地名;    

3 簽名者除了跟帖簽名外,還可在以下的簽名网頁簽名:http://www.agorae.net/qmsys/Main.asp?ID=26    

4 請簽名者審核簽名名單,如有疏漏,敬請告知;    

5 凡是以外文和网名簽的名字,不列入正式的名單之內,但附在其后,以示尊重。    簽名人(排序以姓名拼音為序,截至2003年10月3日08:10計1800人)(略) 

轉自黃靜紀念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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