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申訴案件:訪問買賣糾紛

楊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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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訊】▼申訴案由:國際渡假村

張姓消費者申訴:「本人於某日路過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公園旁有某旅遊業者正在宣傳其物美價廉的旅遊計劃,招攬本人前去參加說明會,會中乃發覺為「國際渡假村」之推銷,推銷人員以照片、幻燈片一再吹噓該國際渡假村設備之好、風景之美,本人受該照片吸引而刷卡付費參加為會員,然本人參加數日後與友人閒聊方得知該「國際渡假村」並未如旅遊業者所言,實際上乃設備簡陋、風景尚可,十分普通,本人非常後悔,即通知旅遊業者不想參加,請業者退費,然業者皆置之不理或謂僅願退還「少許款項」等語。

▼法律問題研討

張姓消費者申訴之情節,如同推銷員上門推銷產品、套書,皆可算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特種買賣中之「訪問買賣」,此種買賣企業者往往僅以郵購之目錄照片或DM、簡介吸引消費者購物之動機,或使消費者在倉促下即必須決定參加或購買,但往往實際物品或服務不若照片或DM,使消費者生有「如果早知道是這樣我就不想買」的後悔;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為維護交易公平,乃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之一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故張姓消費者與該旅遊業者間以訪問買賣之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消費者得於立約七日或至遲於親自見及渡假村後七日內,向業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給付之款項,毋須業者之同意。再者,消費者在通知企業者經營者解除契約時,建議採取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通知業者,如此倘日後有所爭執時,消費者亦可證明已於法定期間七日內通知業者解除契約。另要注意的是,以存證信函通知之方式,乃以存證信函送達業者之日方為通知到達之日,故消費者必須提早寄發存證信函,以免業者收到存証信函時,已超過了七天的法定期間。──轉自台灣大紀元時報

作者為楊宗儒律師(中國海峽兩岸消費者保護權益協會秘書長╱台北市消費者保護權益協會副總幹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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