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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空難受害人家屬求償案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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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四日電)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華航CI六一一號由台北飛往香港班機於馬公西北方十浬處失聯,被害人陳秋財屍體迄未尋獲,後來,他的兩名家屬控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各應付新台幣三百八十萬元,不過全案經法院審理後,仍判決家屬敗訴,華航勝訴。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陳姓被害人的家屬表示,陳姓男子去年五月間搭乘華航台北飛往香港班機罹難,依飛航鑑定委員會判定,此次飛安事故主因機件老舊疲乏所致,華航顯然於飛機維修保養上怠於應盡注意之能事而顯有過失。

陳姓男子家屬指出,華航雖願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一千五百二十萬元,但華航認為必須由被害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領取才能發放,原告因華航限制與公婆不願協同辦理領取手續,導致無法領取損害賠償金,因此,既然原告及被害人父母都是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應平均分配損害賠償金,希望華航給付原告每人應得賠償金三百八十萬元。

被告華航公司則聲稱,他們先前所提出的和解方案,是以被害人父母及原告共同接受此一概括性的和解金額為前提,而原告未能與被害人父母共同辦理理賠手續,兩造間並未達成和解,且華航沒有任何侵權行為過失,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不過,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仍判決陳姓男子的家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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