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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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9日讯】律师为坏人辩护,律师跟司法机关作对,律师腐蚀法官,律师骗钱。这是目前中国社会对律师的基本评价。于是,有人借用莎士比亚的话说,如果我有权力,我将干掉所有的律师。

干掉所有的律师是不现实的,毕竟法制社会需要这个群体的存在。但给律师执业戴上镣铐、设点陷阱却是现实而有必要的。

君不见立法上的镣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有侦查人员同意并在场监督,侦查阶段律师不得调查,律师的权利仅限于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就是这点可怜的权利,也不会全部到位。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不会超过万分之一,律师会见不跑七次八次休想见到;至于代理申诉、控告,即是律师有这个胆量,也没有这种可能,仅仅半个小时的会见并且是在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律师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有冤情或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证据?律师凭什么申诉、控告?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写个外国人看的,是形式上的先进,实质上的落后,甚至是79年《刑事诉讼法》的倒退。确实言之成理。

刑法第306条,律师界谈虎色变的律师伪证罪,让100多名律师锒珰入狱。一位资深律师说,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位老律师的话虽然偏激,但却是实话。法庭之上,公诉人、辩护人是地位平等的,有罪无罪主要靠证据说话。但我们的制度设计却让公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可以对另一方实施法律追究,这就让律师无所适从。从逻辑上讲律师取证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如果律师所取得证据与公诉人一致,则对辩护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不一致,则一定是伪证,因为判断的标准是检察官的证据,判断的主体是检察官,只要检察官对证人采取措施,证人第一个推出的就是律师。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是把律师推向火坑吗?据说,北京的大多数律师已经罢辩,刑事辩护大幅度下降,理由就是对306条款心有余悸,北京是首善之区,天子脚下法制健全,律师尚且缩首,我等生活在老少边穷之地,县委比宪法还大,律师搞刑辩替坏人说话,不是自投罗网吗。

笔者有一位律师朋友,执业八年搞了100多起刑事辩护,十几人无罪释放,这么高的成功率应该让她声名鹊起,但实际上她如今已经无法工作,没有被告人家属敢请她做律师,当地公检法已将她列入了黑名单,有人说迟早有一天让她进看守所。新千年开始的时候,这位才华横溢热爱刑辩事业的女律师不得不离开自己居住了十几年的城市,离开了自己的丈夫和孩子到了一个陌生的城市干律师,临行之际,丈夫要离婚,孩子要妈妈,朋友劝她别干了,她说,我不会放弃刑事辩护,如果我不替别人辩护,将来也不会有人替我辩护。今天我不做律师,迟早有一天中国会没有律师。

诚哉斯言!痛哉斯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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