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法院篇)上

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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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从毛泽东时代只有两部法律(宪法、婚姻法),到江泽民时代“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陆已经走出了法律的蛮荒之地,根据官方的说法,已经“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但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法制环境并没有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而得到改变,相反,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在大陆,政府官员不遵守法律,普通百姓不相信法律,甚至连司法机关也不拿法律当回事。学者们惊呼:有法不依,成了当今中国司法之癌!

中国大陆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著名的司法独立原则。

但是,正如许多宪法条文被虚置一样,这一条在西方法治国家被视为无比神圣的原则,在中国从来没有被贯彻、落实过。

大陆的各级法院名义上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归中共地方党委领导,财务开支由地方政府负责,院长、法官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考察、党委常委决定,地方人大只是走程序发布。地方党委不仅直接控制了法院的人权、财权,而且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政法委员会,直接干预案件的审判。许多有影响的案件的审判权实际上掌握在这个委员会手中。更有甚者,某些影响到地方稳定和官员政绩的案件,如带有政治色彩的案件、群体上访案件、重大腐败、治安案件、法轮功案件等,从立案抓人、批捕、起诉到审判,全部由政法委操纵,所谓“政法委协调,公、检、法联合办案”。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法院审判只是贯彻中共意志的一块可笑的遮羞布。

对中共设置政法委破坏司法独立,多年来许多专家学者提出批评和抨击,但这种独立的、微弱的声音从来没有引起中共的反省,相反,学者和媒体时时受到打压。政法委干预司法独立的现象没有得到任何改变。

除了中共有组织的干预,政府、人大、政协和官员个人对司法的干预现象更是泛滥成灾。大陆的政府、人大、政协都设有专管司法的副市长、副主任、副主席,这些人都有权对法院审判指手画脚,打个电话、批个条子都能让法院院长立马到他的衙门来汇报。这些对法律一窍不通的领导们的任何“指示”都会使法院审判“翻云覆雨”。所以,在中国大陆,出现一种奇特的现象,人们摊上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找律师,而是找关系,法官们哀叹:案件一进法院门,原告被告都找人,律师法官靠边站,院长也得等等看。

即使法院院长也不敢轻易拍板,原因是谁也不敢说当事人会最终找来那路神仙。要向长久保住自己的院长宝座,他就只能把案子压一压,“等等看”。

在这种情况下,案子超审限{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变成了大陆司法司空见惯的现象和无法克服的顽症。

破坏司法独立的最大的后果是法院判决公正性的丧失。据最保守的估计,大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80%,刑事案件的50%都会遭到当事人上诉, 二审法院案件堆积如山。虽然有改判的指标限制(多么荒唐),改判率也高达30%。

有一位二审法官告诉笔者,如果严格的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恐怕90%的案件都要改判或发回重审!

呜呼,哀哉!

(首发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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