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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斃偷渡女 船長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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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備受兩岸矚目的六名中國女偷渡犯被推落海溺斃案,苗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被指控推中國女子落海的船長王中興被依連續殺人罪判處死刑,船員柯清松無期徒刑,床奪公權終身;王中興聆聽宣判後,神情相當激動,大喊:「我沒有推她們,也沒有害她們。」

 同行另一艘搭載中國女偷渡犯的船,船上男子是葉天勝及曾炯銘,合議庭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處葉天勝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卅萬元;曾炯銘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廿萬元。而王中興及柯清松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份,王中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併科罰金廿萬元,柯清松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十八萬元。

 昨天的宣判引起矚目,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新華通訊社、人民日報及人民網等五個媒體駐台記者均前往採訪。

 判決指出,這起溺斃案發生於今年八月廿六日,男子王中興(卅七歲)、柯清松(四十一歲)、曾炯銘(卅五歲)及葉天勝(卅七歲)四人,於廿六日凌晨分別駕乘兩艘舢舨,接載廿六名中國女偷渡犯,意圖非法進入台灣。

 當天凌晨三時廿分,兩艘舢舨駛近苗栗縣通霄海域時,被海巡署第三海巡隊巡邏艇發現而從後追逐,葉天勝及曾炯銘將舢舨駛近岸邊時,呼喊女偷渡犯黃春紅等十三人跳水逃逸,所幸水深僅及腰部,十三人順利安全上岸。

 判決指出,王中興及柯清松雖也駕船向岸邊逃竄,但明知距淺灘尚遠,兩人不顧當時天色昏暗、水深不明,以及中國女子暈船、嘔吐、久未進食、是否會游泳等因素,為減輕舢舨重量逃避查緝,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兩人先後以急迫語氣「趕快跳海」之喝令之方式,催逼舢舨上中國女子姜金麗及覃艷姬等十三人跳海。

 王、柯兩人分別以手推拉或碰觸肢體之方式,促使跳海,致中國女子姜金麗等十三人紛紛落海,其中曾小麗、徐英、王莉、江敏及兩名姓名不詳女子共六人慘遭溺斃,姜金麗等七人先後獲救。

 全案經苗栗地檢署於九月廿六日偵查終結,苗栗地方法院於九月卅日受理,由刑事庭長陳鴻斌、法官姚銘鴻及柳章峰組成合議庭,於上月廿八日開始密集審理;庭訊過程,獲救的七名中國女偷渡犯指證船長王中興及船員柯清松強推他們入海。

 王中興自始至終都否認犯行,合議庭認為他手段殘忍、毫無人性,判處死刑;柯清松在密集審理最後一天才供出事實真相,而判處無期徒刑。合議庭長陳鴻斌指出,全案尚有綽號「阿福」共犯在逃,苗栗檢方及海巡署人員已全力追查,希望能揪出幕後蛇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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