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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毙偷渡女 船长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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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张勋腾╱苗栗报导〕备受两岸瞩目的六名中国女偷渡犯被推落海溺毙案,苗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被指控推中国女子落海的船长王中兴被依连续杀人罪判处死刑,船员柯清松无期徒刑,床夺公权终身;王中兴聆听宣判后,神情相当激动,大喊:“我没有推她们,也没有害她们。”

 同行另一艘搭载中国女偷渡犯的船,船上男子是叶天胜及曾炯铭,合议庭依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判处叶天胜有期徒刑三年,并科罚金新台币卅万元;曾炯铭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科罚金新台币廿万元。而王中兴及柯清松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王中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科罚金廿万元,柯清松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科罚金十八万元。

 昨天的宣判引起瞩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新华通讯社、人民日报及人民网等五个媒体驻台记者均前往采访。

 判决指出,这起溺毙案发生于今年八月廿六日,男子王中兴(卅七岁)、柯清松(四十一岁)、曾炯铭(卅五岁)及叶天胜(卅七岁)四人,于廿六日凌晨分别驾乘两艘舢舨,接载廿六名中国女偷渡犯,意图非法进入台湾。

 当天凌晨三时廿分,两艘舢舨驶近苗栗县通霄海域时,被海巡署第三海巡队巡逻艇发现而从后追逐,叶天胜及曾炯铭将舢舨驶近岸边时,呼喊女偷渡犯黄春红等十三人跳水逃逸,所幸水深仅及腰部,十三人顺利安全上岸。

 判决指出,王中兴及柯清松虽也驾船向岸边逃窜,但明知距浅滩尚远,两人不顾当时天色昏暗、水深不明,以及中国女子晕船、呕吐、久未进食、是否会游泳等因素,为减轻舢舨重量逃避查缉,基于不确定杀人故意,两人先后以急迫语气“赶快跳海”之喝令之方式,催逼舢舨上中国女子姜金丽及覃艳姬等十三人跳海。

 王、柯两人分别以手推拉或碰触肢体之方式,促使跳海,致中国女子姜金丽等十三人纷纷落海,其中曾小丽、徐英、王莉、江敏及两名姓名不详女子共六人惨遭溺毙,姜金丽等七人先后获救。

 全案经苗栗地检署于九月廿六日侦查终结,苗栗地方法院于九月卅日受理,由刑事庭长陈鸿斌、法官姚铭鸿及柳章峰组成合议庭,于上月廿八日开始密集审理;庭讯过程,获救的七名中国女偷渡犯指证船长王中兴及船员柯清松强推他们入海。

 王中兴自始至终都否认犯行,合议庭认为他手段残忍、毫无人性,判处死刑;柯清松在密集审理最后一天才供出事实真相,而判处无期徒刑。合议庭长陈鸿斌指出,全案尚有绰号“阿福”共犯在逃,苗栗检方及海巡署人员已全力追查,希望能揪出幕后蛇头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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