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回顧】羅永忠:法律援助與人權確保

羅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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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訊】洪哲勝按:

吉林省長春市的35歲中國公民僅僅在網上發表言論於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羅永永忠的《判決書》與《刑事上訴狀》請參見 2003.10.18《民主通訊》。  

                    
我們接到杜導斌先生送來一本未署編者姓名的電子書,裡面收集了羅永忠的百多篇網上文章。我們特地給予編排,分數期提供給讀者們參考。希望大家上網給羅永忠講幾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話,同時介紹這位殘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羅永忠:法律援助與人權確保

曾經認真思考人權的事情,人權這等大事,是不應該由法律援助來解決的!希望與各位老師平等的探討!

某認爲若嚴格的說,“援助”也是侵權,人權不是應該得到保障的嗎?怎麽成了援助的物件呢?用援助去管人權,是小馬拉大車,氣槍打飛機一樣的事情!

許多事情象孫志剛事件,處女嫖娼,軍嫂蒙羞,行刑逼供,童工問題,坑農事件,嚴重污染,個體鞋作坊苯膠問題,歐佩克眼鏡等等,其實都是因爲人權無法保障的問題,這些問題不能讓受害者哭著喊著到處央告,得到的不是法律保障,這權利是援助得來的,而不是應該確保的!

比如我應有的權利,應該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可如果用法律援助的形式獲得的這個公正,應該獲得的權利,這還要感激嗎?變成要感激的人道主義,那是人道還是不人道?我的權利得到維護,我是應該感謝法律的公正,還是應該感激某個青天大老爺,感激某個領導的重視和關懷呢?

“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不正確的法律機構!但我不是說法律志願者,他們是完全可以存在的,但以法律的維護者身分出現,而不是以援助者的身分出現,雖然還是無報酬的志願者,但是卻不是援助者了,是捍衛法律尊嚴的人員!

若我爲事,我要成立法律方面“人權保障部”!這個“人權保障部”主動的去維護公民的人權!公民有什麽權利就維護什麽權利,民工得不到工錢,就要制裁,用法律去主動保障人權!

事實上“弱勢群體”還是“困難群體”的權利,是需要保護的,但這個保護應該視爲捍衛,就是說要捍衛法律的尊嚴,我並不是要完全取消這個法律援助,要保留也可以,但這個法律援助解決不了大的侵權行爲,他的上面還要設立一個"權利保障部"才能統領人權事物,或則乾脆取消法律援助,在"權利保障部"下,從新整理整體的人權保
障體系,健全相關的法律!

有了這個"人權保障部"就不在需要任何領導的關心和重視了,一旦有重大的侵權行爲的發生,可以直接參與,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這個人權保障部,工作不理想可直接指責它工作的不利!

現在許多人權問題,我們不知道是哪個部門來管理,由哪個部門來負責,由法律援助部門受理,可這個部門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它只是一個被動的,有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個案,打不起官司的進行援助,而對社會各種侵權行爲的統一分類,然後集中對社會人權問題,沒有進行保障人權的捍衛研究制定對策辦法!

“人權保障部”根據憲法的精神維護公民的人權,包括言論自由等重大案件的決斷,比如“6.4”的事情到底可不可以談論,因爲談論“6.4”的事情而封網站是不是政府的違法行爲!

不能讓每一次淚水白流,讓窮富都活的有尊嚴,雖然不能使大家都能非常富裕,但重視人權,公正執行法律條款是會消滅“弱勢群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需要援助的!

孫志剛事件使我們認清了人權中不理想的地方,很多問題尚待理順,不能是單單的處理幾個幹部和惡警就結束了,多起的此類事件應當引起司法部門的重視,拿出相關的解決防治辦法,盡可能的杜絕此類事件!減少侵犯人權的事件發生!

政府必須保障我的人權,是愛這個政府首要的理由!

我們的政府是否多投入一些精力建立健全人權保障體系,拿出學習三個代表一半的精力和物力,人權狀況是否就會有所改變呢?我們的首長是否多關心一下人權,少學些什麽空洞的三個代表呢?政府的官員是作事情的還是背語錄的呢?

別把人權的大事交給“法律援助”一推了事!

不能說有的國家彈劾我們的人權,就跟著忌諱談人權,活生生的生命被毫無人道的打死,還有什麽資格說人權!

病不忌醫,忌諱談論錯誤,有問題不談論,這才是忌諱,不講出道理就封網站,誰給的特權呢?

(2003.5.18)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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