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鄭貽春:修改憲法 要有正當程序

鄭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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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訊】中共中央十二月十二日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出十四項修改憲法的建議,其中包括對憲法序言的修改,對憲法條文的更正,例如把戒嚴改成緊急狀態、增加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公民個人財產、國家尊重人權並保障人權,等等。

修憲的內容暫且不論,單說修憲的程序,恐怕是頗有疑問的,也是需要進一步加以論證的。如果程序不正當,那麼修憲就不能說是合法;如果程序違法,那麼修憲的內容及其可能達到的效果就將毫無疑義地被視為無效。因為按照法理,只要程序違法,再好的內容及其結果也是不能成立的,更不用說內容本身就是千瘡百孔的問題頗多了。以下試論修改憲法的程序問題。

一、 中共中央是立憲和修憲的主體。

一九五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出籠。搞第一次憲法,中共中央是立法主體。中共中央委員會當時組成了立憲領導班子,劉少奇、彭真等掛帥。他們根據毛澤東的指示,參考了當時社會主義陣營一些國家立法的經驗,尤其是借鑒了中共當時一邊倒的蘇聯老大哥的立法經驗,而幾乎照單全收,最後經毛澤東認定,交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致表決,於是就誕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

從那時以來到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經走馬燈似地修訂了五次之多。每一次修訂,都是中共中央根據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變動情況而採取的臨時性補救措施。頗為滑稽的是,一九七五年修訂的憲法,竟把毛澤東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繼續革命的理論給寫了進去。這可以說是階級鬥爭在中國大陸登峰造極的表現。一九八二年修訂的憲法,說是不搞階級鬥爭了,但卻不允許人民群眾的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其基本內容倒是圍繞著鄧小平剛剛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而旋轉,因而,具有鄧小平特色的這部憲法為中國共產黨的進一步統治提供了強制性的動力。一九九七年又修訂了一次憲法,猶抱琵琶半遮面地把私營經濟寫了進去。因為要搞市場經濟,不能保護公民的財產,特別是不能保護私營企業的財產,那就沒有辦法繼續搞下去了,所以得再行修訂。要是算這次,恐怕這是第五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了。

修來修去,換湯不換藥,還是老一套。內容顛三倒四,躥來躥去,儘是轉圈了,因為都不外乎是偉光正領導人民瞎胡整的那些破玩意兒。

看來,無論增加這一條那一款也好,還是在文辭上搞些修修補補的小動作也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以貫之地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一條是永遠都不會變更的。既然不打算變,也不想努力去變,相反倒是臉不紅心不跳地、百無聊賴地堅持中共的一黨專政。其決心之大,其意志之堅,就像鄧小平所講的那樣,一百年不動搖。因為包括這次修訂憲法在內的歷次修訂憲法,都是由中共中央秉承所謂領導核心的意志而搞的活動,無論雷聲大、雨點小也好,還是興師動眾也罷,中共中央以前是、現在是、將來也必定是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主體,它是決不允許任何外在力量插手的!

從中共最近不允許法學專家們就修訂憲法提出意見來看,就足以證明這一點;從中共為修訂憲法所頒布的不准議論修憲的中央文件中,就足以證明這一點。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看來只是中國共產黨一個黨的事情,看來它是決不會允許其它任何政治力量染指的。紅朝憲法,為獨家專利。誰敢誤入其中,小心地雷!

二、 修憲過程,黨所掌控。

中共中央每當提出修憲的時候,就要召開所謂的坐談會。它把花瓶黨的一些老邁者糾集在一起,似聽不聽地、裝模作樣地聽一些毫無創造力、更沒有想像力的、通常是無關痛癢的意見和建議。這些人奴隸當慣了,還能提出些甚麼樣具有獨創性的意見呢,更不用說會提出甚麼建設性的反對意見了。花瓶還能有甚麼真知灼見?它們只是中共統戰的漂亮擺設而已。即使中共中央在以往憲法的基礎上增加了若干個條款,但基本上還是要維持鄧小平所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特別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乾脆就是要與人類文明頑抗到底地堅持禍國殃民的極權專制了。中共認為,一黨專政這一條是無論如何都不能改變的,是一定要極端無恥地胡搞下去的。哪怕成為官僚無能、腐敗透頂的標誌,也要堅持;哪怕行將朽木,即將戴著花崗岩的腦袋見閻王去了,也要百折不撓地堅持!

上一次修憲,在原先確立的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句,即堅持所謂的鄧小平理論。這次修憲呢,還要在以往的基礎上,即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水平理論的基礎上,再畫蛇添足地增加所謂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須知,無論增加,還是減少,修憲都要完全以中共中央核心的思想為思想,完全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意志為意志。當中共中央政治局確立了修憲的時間,以及修憲的內容之後,在不允許任何外在政治力量,包括政治反對派,如中國民主黨、具有獨立思想的政治異見人士、獨立的法學專家參與意見的情況下,特別是在沒有全國人民參與的情況下,中共中央就用自己所獨霸的國家最高權力而擅自決定修憲的內容,以及修憲的方式、時間等。哪怕中共中央把憲法修正案分發給各省、市(地)、自治區的共產黨執政官僚去討論、去研究,哪怕有幾百人、幾千人參與了這次憲法修訂,那也只能說修憲是共產一個黨的事情,而不是其它各黨各派的事情,也更不是全中國人民的事情。

當中共把業已修訂完畢的憲法交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後,通過召集並不代表人民的所謂人民代表參加一年一度的三月例會,純粹走過場、走形式地、一致舉手通過並批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決定。這種修憲方式,實際上是繞開了全國人民意志的、並沒有徵求全國人民贊同或反對、肯定或否定的憲法修訂的走捷徑方式。

所謂走捷徑,就是從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核心那裏,一下子就變成了全中國人民必須堅決擁護、熱烈歡迎乃至三呼萬歲的國家根本大法。這是一種強姦民意的黨魁意志憲法化的可恥過程。這樣的憲法與其叫做憲法,莫不如叫做黨魁之法。說到底,黨魁意志作為指導中共思想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還有其一黨之私的陰暗而無恥的密謀道理。但其外延化的標誌,卻強人所難地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而這個憲法就決不是符合中國人民普遍意志的憲法了。因為除了共產黨一手炮製的憲法之外,其它任何的黨派組織、民間團體、個人力量等,都無法對領導或統治自己的憲法提出他們的各自訴求。中共提出不准談論修憲的規定,足以證明修憲是中國共產黨至高無上的皇權標誌。它決不允許其他人染指修憲,卻只允許中共黨魁及其黨的權貴們修憲。這不是只許州官放火,而不許百姓點燈嗎?這能說明是正當合理的程序嗎?這能說明是合乎民意普遍反映的修憲嗎?

須知,法律是普遍民意的反映。作為一國之尊的憲法,也同樣應該是普遍民意的反映。然而,這種只有中國共產黨自己修憲而不允許別人甚至談論修憲的做法,顯然是蔑視、否定並取締普遍民意的。說的客氣一點,中共這是在玩弄權術修憲法;說得實事求是一點,哪怕這個修訂得天衣無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不過是一個貨真價實的偽憲法!終歸是一堆冠冕堂皇、堂而皇之的垃圾!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偽憲法。為甚麼這麼說呢?因為單從程序上看,它就沒有或者喪失了程序正義。它是程序不正義,它是程序不正當。

程序的不正當、不正義造成了立憲的非法,也同樣造成了修憲的違憲。立憲修憲必須程序正當,程序必須合法,亦即都應該按著程序正當與合法的司法要求而自我規定,否則,違法就是其決不光彩的必然結果。

四、 要把偽憲法變成真憲法。要把現行共產紅朝的偽憲法轉變成未來的一部真憲法、好憲法,這對於中國大陸來說,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如何確立一部能夠代表中國大陸普遍民意的、能夠反映中國大陸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發展需要的、造福於子孫後代的、新型的現代化憲法,筆者認為,在不算久遠的將來,當然越快越好,至少應該採取如下步驟:

1、 中國共產黨可以作為主要的政治力量之一,從事憲法的修訂工作。這是根據中國大陸目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實際的政治狀況所不得不採取的一種權宜之計,但僅僅是權宜之計。

2、 應該允許並鼓勵中國大陸各種政治力量,包括中國民主黨、政治異見人士、民眾團體、各階層民眾等,對憲法提出適合於他們自身利益所訴求的不同意見和建議,以及各種制憲方案,以期擇優而選之,或融合各種優點集成一部現代化的新憲法。

3、 要鼓勵並允許滯留海外的法學專家、民運人士和港、澳、台不同的政治力量參與修定憲法。

4、 憲法修訂後要著即進行全民公決。只有經過全民公決並以多數票勝出的憲法,方可生效;而沒有經過全民公決的憲法,是萬萬不能生效的。沒有經過全民公決而生效的憲法,只能是偽憲法。這是毫不含糊的憲法學原則立場。此之謂,全民公決的投票箱裡出憲法!出憲政!

如果能夠做到上述各項,修憲方可獲得前所末有的成功。否則,像現在這樣代表人民無商量地修憲,哪怕修了幾十次、上百次,也仍然脫離不了偽憲法的政治野蠻小圈子。此即憲法修訂程序應予正當的重要意義之所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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