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郑贻春:修改宪法 要有正当程序

郑贻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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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讯】中共中央十二月十二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十四项修改宪法的建议,其中包括对宪法序言的修改,对宪法条文的更正,例如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公民个人财产、国家尊重人权并保障人权,等等。

修宪的内容暂且不论,单说修宪的程序,恐怕是颇有疑问的,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论证的。如果程序不正当,那么修宪就不能说是合法;如果程序违法,那么修宪的内容及其可能达到的效果就将毫无疑义地被视为无效。因为按照法理,只要程序违法,再好的内容及其结果也是不能成立的,更不用说内容本身就是千疮百孔的问题颇多了。以下试论修改宪法的程序问题。

一、 中共中央是立宪和修宪的主体。

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出笼。搞第一次宪法,中共中央是立法主体。中共中央委员会当时组成了立宪领导班子,刘少奇、彭真等挂帅。他们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参考了当时社会主义阵营一些国家立法的经验,尤其是借鉴了中共当时一边倒的苏联老大哥的立法经验,而几乎照单全收,最后经毛泽东认定,交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表决,于是就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从那时以来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走马灯似地修订了五次之多。每一次修订,都是中共中央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变动情况而采取的临时性补救措施。颇为滑稽的是,一九七五年修订的宪法,竟把毛泽东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给写了进去。这可以说是阶级斗争在中国大陆登峰造极的表现。一九八二年修订的宪法,说是不搞阶级斗争了,但却不允许人民群众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其基本内容倒是围绕着邓小平刚刚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而旋转,因而,具有邓小平特色的这部宪法为中国共产党的进一步统治提供了强制性的动力。一九九七年又修订了一次宪法,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把私营经济写了进去。因为要搞市场经济,不能保护公民的财产,特别是不能保护私营企业的财产,那就没有办法继续搞下去了,所以得再行修订。要是算这次,恐怕这是第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了。

修来修去,换汤不换药,还是老一套。内容颠三倒四,蹿来蹿去,尽是转圈了,因为都不外乎是伟光正领导人民瞎胡整的那些破玩意儿。

看来,无论增加这一条那一款也好,还是在文辞上搞些修修补补的小动作也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以贯之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条是永远都不会变更的。既然不打算变,也不想努力去变,相反倒是脸不红心不跳地、百无聊赖地坚持中共的一党专政。其决心之大,其意志之坚,就像邓小平所讲的那样,一百年不动摇。因为包括这次修订宪法在内的历次修订宪法,都是由中共中央秉承所谓领导核心的意志而搞的活动,无论雷声大、雨点小也好,还是兴师动众也罢,中共中央以前是、现在是、将来也必定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体,它是决不允许任何外在力量插手的!

从中共最近不允许法学专家们就修订宪法提出意见来看,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从中共为修订宪法所颁布的不准议论修宪的中央文件中,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来只是中国共产党一个党的事情,看来它是决不会允许其它任何政治力量染指的。红朝宪法,为独家专利。谁敢误入其中,小心地雷!

二、 修宪过程,党所掌控。

中共中央每当提出修宪的时候,就要召开所谓的坐谈会。它把花瓶党的一些老迈者纠集在一起,似听不听地、装模作样地听一些毫无创造力、更没有想像力的、通常是无关痛痒的意见和建议。这些人奴隶当惯了,还能提出些什么样具有独创性的意见呢,更不用说会提出什么建设性的反对意见了。花瓶还能有什么真知灼见?它们只是中共统战的漂亮摆设而已。即使中共中央在以往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个条款,但基本上还是要维持邓小平所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干脆就是要与人类文明顽抗到底地坚持祸国殃民的极权专制了。中共认为,一党专政这一条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改变的,是一定要极端无耻地胡搞下去的。哪怕成为官僚无能、腐败透顶的标志,也要坚持;哪怕行将朽木,即将戴着花岗岩的脑袋见阎王去了,也要百折不挠地坚持!

上一次修宪,在原先确立的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句,即坚持所谓的邓小平理论。这次修宪呢,还要在以往的基础上,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水平理论的基础上,再画蛇添足地增加所谓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须知,无论增加,还是减少,修宪都要完全以中共中央核心的思想为思想,完全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意志为意志。当中共中央政治局确立了修宪的时间,以及修宪的内容之后,在不允许任何外在政治力量,包括政治反对派,如中国民主党、具有独立思想的政治异见人士、独立的法学专家参与意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没有全国人民参与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就用自己所独霸的国家最高权力而擅自决定修宪的内容,以及修宪的方式、时间等。哪怕中共中央把宪法修正案分发给各省、市(地)、自治区的共产党执政官僚去讨论、去研究,哪怕有几百人、几千人参与了这次宪法修订,那也只能说修宪是共产一个党的事情,而不是其它各党各派的事情,也更不是全中国人民的事情。

当中共把业已修订完毕的宪法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后,通过召集并不代表人民的所谓人民代表参加一年一度的三月例会,纯粹走过场、走形式地、一致举手通过并批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决定。这种修宪方式,实际上是绕开了全国人民意志的、并没有征求全国人民赞同或反对、肯定或否定的宪法修订的走捷径方式。

所谓走捷径,就是从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核心那里,一下子就变成了全中国人民必须坚决拥护、热烈欢迎乃至三呼万岁的国家根本大法。这是一种强奸民意的党魁意志宪法化的可耻过程。这样的宪法与其叫做宪法,莫不如叫做党魁之法。说到底,党魁意志作为指导中共思想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还有其一党之私的阴暗而无耻的密谋道理。但其外延化的标志,却强人所难地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而这个宪法就决不是符合中国人民普遍意志的宪法了。因为除了共产党一手炮制的宪法之外,其它任何的党派组织、民间团体、个人力量等,都无法对领导或统治自己的宪法提出他们的各自诉求。中共提出不准谈论修宪的规定,足以证明修宪是中国共产党至高无上的皇权标志。它决不允许其他人染指修宪,却只允许中共党魁及其党的权贵们修宪。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而不许百姓点灯吗?这能说明是正当合理的程序吗?这能说明是合乎民意普遍反映的修宪吗?

须知,法律是普遍民意的反映。作为一国之尊的宪法,也同样应该是普遍民意的反映。然而,这种只有中国共产党自己修宪而不允许别人甚至谈论修宪的做法,显然是蔑视、否定并取缔普遍民意的。说的客气一点,中共这是在玩弄权术修宪法;说得实事求是一点,哪怕这个修订得天衣无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不过是一个货真价实的伪宪法!终归是一堆冠冕堂皇、堂而皇之的垃圾!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伪宪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单从程序上看,它就没有或者丧失了程序正义。它是程序不正义,它是程序不正当。

程序的不正当、不正义造成了立宪的非法,也同样造成了修宪的违宪。立宪修宪必须程序正当,程序必须合法,亦即都应该按着程序正当与合法的司法要求而自我规定,否则,违法就是其决不光彩的必然结果。

四、 要把伪宪法变成真宪法。要把现行共产红朝的伪宪法转变成未来的一部真宪法、好宪法,这对于中国大陆来说,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如何确立一部能够代表中国大陆普遍民意的、能够反映中国大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需要的、造福于子孙后代的、新型的现代化宪法,笔者认为,在不算久远的将来,当然越快越好,至少应该采取如下步骤:

1、 中国共产党可以作为主要的政治力量之一,从事宪法的修订工作。这是根据中国大陆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际的政治状况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但仅仅是权宜之计。

2、 应该允许并鼓励中国大陆各种政治力量,包括中国民主党、政治异见人士、民众团体、各阶层民众等,对宪法提出适合于他们自身利益所诉求的不同意见和建议,以及各种制宪方案,以期择优而选之,或融合各种优点集成一部现代化的新宪法。

3、 要鼓励并允许滞留海外的法学专家、民运人士和港、澳、台不同的政治力量参与修定宪法。

4、 宪法修订后要着即进行全民公决。只有经过全民公决并以多数票胜出的宪法,方可生效;而没有经过全民公决的宪法,是万万不能生效的。没有经过全民公决而生效的宪法,只能是伪宪法。这是毫不含糊的宪法学原则立场。此之谓,全民公决的投票箱里出宪法!出宪政!

如果能够做到上述各项,修宪方可获得前所末有的成功。否则,像现在这样代表人民无商量地修宪,哪怕修了几十次、上百次,也仍然脱离不了伪宪法的政治野蛮小圈子。此即宪法修订程序应予正当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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