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回顧 】 羅永忠:「集中營」嗎?只管收容不管死活嗎?

羅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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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洪哲勝按:

吉林省長春市的35歲中國公民僅僅在網上發表言論於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羅永永忠的《判決書》與《刑事上訴狀》請參見 2003.10.18《民主通訊》。  

                    
我們接到杜導斌先生送來一本未署編者姓名的電子書,裡面收集了羅永忠的百多篇網上文章。我們特地給予編排,分數期提供給讀者們參考。希望大家上網給羅永忠講幾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話,同時介紹這位殘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羅永忠:「集中營」嗎?只管收容不管死活嗎?

沒有暫住證,就可以收容嗎?

收容所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就必要有相對的保障!

被收容期間的人身安全必須應受到保護!即使是判刑的人,不能說判5年,可3天就讓人給打死了,犯人中間存在的暴力,收容所是有責的!

而且所有犯人是被剝奪自由的!是被管制的,那麽犯人對犯人使用暴力,那獄警是有絕對的責任!

孫志剛是讓被收容人員打死,收容所就可以把主要責任推出去嗎?

收容所的罪惡是司法的墮落和法律缺陷一手造成的!即使是由同室收容人員打死的,收容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我們法制的不健全和執法不規範的不可推卸的責任,此類事件早就應該引起社會和政府的重視了!

學生在學校意外傷害,學校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收容所不是強制監管的地方嗎?收容所是“集中營”嗎?是“人圈”嗎?只管收容人,不管人死活嗎?

把人放在裏面不用監管的嗎?

是否是警務人員不開支罷工了吧?不會吧,他們是按時拿納稅人的錢,怎麽不認真工作?

這個真不是警務人員打死的,就可以推卸掉責任嗎?

爲什麽一次又一次的此類事件得不到重視!

打人不是小事情!想杜絕打死人的現象,關鍵是不許打人,而不是失手打死人,而是根本就不應該打!

暴力執法的事情早就應該重視了,司法程式腐敗,

犯人的權益保障有法可依嗎?其實我們不需要這樣的法律,因爲犯人也是人,歸根結底是人權的保障,沒有人權的保障,平民受辱和喪命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即使一個事件處理一批幹部,可不從源頭治理,那麽下一個孫志剛要跟著發生的,平民沒有人權,平民的眼淚就流不完!

(2003.5.4)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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