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庭学术会议在加拿大举行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参加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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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剑报导/2003年5月1日至2日,由蒙特利尔大学法律系、加拿大司法协会(CIAJ)举办的“加拿大通往国际刑事法庭的高速公路:条条道路通罗马”为主题的国际刑事法庭学术会议在蒙特利尔举行。

包括国际刑事法庭主席菲力浦-柯实(Philippe Kirsch)、前南斯拉夫、卢旺达临时性的国际刑事法庭首席检察官露易丝-阿博(Louise Arbour)、国际刑事辩护律师协会主席爱丽丝-格卢克斯(Elise Groulx)在内的十余名法官、律师、二十余名国际刑事法的教授、以及加拿大司法部高级官员、加拿大外交部国际刑事法法律顾问、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等围绕着“国际刑事法庭的创立、运作”、“压制国际犯罪跨体系的思考”、“国际刑事法和国家刑事法的融合”等多项专题做了有关学术报告。

一、国际刑事法庭背景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注一)、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注二),是现在作为永久性独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庭的前身。国际刑事法庭位于荷兰的海牙,于2003年开始正式运作。

该法庭只有在该国批准、认可国际刑事法庭、同时该国家法院无法自主审理或不愿处理的一些严重暴行时才行使司法管辖权:即对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追究个人责任情况下才有权进行审批。

该法庭的职责是审判被控对平民百姓犯下相关严重罪行的个人,而不是国家或军队。《国际刑事法约》于2002年7月1日后生效执行,任何个人自该日后所犯的相关罪行都可遭到起诉。个人、团体、政府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都能对涉嫌者提出指控。

截止2002年11月30日,43名法官被提名为首批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候选人。2003年2月12日,首批18名法官被当选,加拿大的菲力浦-柯实先生被当选为主席。

2003年4月21日阿根廷律师奥坎波被指派为新成立的国际刑事法庭的第一位检察官。

目前已经有139个签属国,其中89个国家认可了该条约。美国签署但没有没有认可该条约,中国没有签署、认可该条约。

二、加拿大为建立国际刑事法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加拿大政府(包括三任的外交部长Axworthy、Manley、Graham在内)在推动创立国际刑事法庭过程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以此引以为自豪。

前加拿大驻瑞典大使,菲力浦-柯实,在被公认的国际刑事法庭创立时、1998年7月15至17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120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上被当选为主席,此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约》。

1998年12月18日,加拿大成为第14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刑事法庭的公约。2000年6月29日,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全面执行国际刑事法庭的立法。

加拿大除了在国际社会中推动国际刑事法庭创立的游说、协商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外,为使各个区域的国家能够参与成立协商,还向“联合国信用基金”提供资金,使得最不发展国家、非政府组织能够参加创立协商。

这个由加拿大等国家倡导的法院被看作是人类进步的一大标志,虽然它只在国家法院无法自主审理或不愿处理时起到辅助性的作用,但在犯罪者所在国度正义和公理时常缺席的当代,其出现无疑是有利于全人类的匡扶正义。

三、学术报告涉及广泛,法轮功问题被提出

两天的学术报告涉及国际刑事法庭创立、国际刑事法律和国家刑事法律的运作和执行、道德重建、犯罪取证、现场追踪、加拿大刑事法等内容进行了高水准、广泛的交流。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代表和法轮功学员在会议期间,分别提问、介绍了在中国正在发生的对法轮功学员的“群体灭绝(Genocie)”、“反人性(Crime Against Humanity)”迫害。会议主办单位还专门为“追查国际”提供了一个桌子,介绍江泽民被起诉的案子。与会专家、学者对法轮功迫害的严重性十分震惊;之后一位教授在演讲中,专门提出针对起诉迫害法轮功行为使用何种国际法律的问题。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2003年1月20日宣告成立。正在调查江泽民当局迫害法轮功的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除了上面提到的教授、法官、律师、加拿大司法部高级官员、加拿大外交部官员参加外,“爱尔兰人权中心”主席、加拿大“人权与民主”(Rights and Democracy)主席、加拿大皇家警察情报调查顾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代表、加拿大法轮大法学会代表、国际劳工组织代表、加拿大红十字会代表等近200名专家和学者们参加了会议。

注一:ICTY-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3年的827号决议创建的。
注二:ICTR-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的955号决议和1995年的 977号决议创建的。




国际刑事辩护律师协会主席爱丽丝-格卢克斯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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