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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會將有調查權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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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為提升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職能,並發揮獨立調查公信力,行政院決定將飛安會由任務編組提升至法律位階,並確立為獨立機關,近日將審查「飛航事故調查法草案」,賦予飛安會對民用與公務航空器事故調查權,相關單位或人員若不配合者,可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飛安會前天公佈華航CI-611事故調查結果,各項資料指向「金屬疲勞」導致,由於涉及日後鉅額理賠問題,華航方面持保留立場,但也;不過,這另凸顯目前飛安會的鑑識權威,尚未為各界所接受的制度問題。

  現今飛安會主要是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行政院並頒佈組織規程,自民國八十七年成立至今,確實在國內飛安事故調查上,發揮具體作用,並維持獨立行使職權。

  但因其組織定位被認定為行政院派屬單位,形式上受民用航空法主管機關民航局管轄,與其他先進國家比較,獨立性仍不免受到國際間質疑,影響其公信力,加上行政院已於今年初同意飛安會負責民用與公務航空器(軍方除外)的事故調查權,因此,飛安會依據民用航空法成立的法源,確已不合時宜,而有修正的必要。

  據此,飛安會日前完成「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與「飛航事故調查法草案」,行政院並將於近日展開兩案的政務審查,主要目的即在確立飛安會為獨立機關,不受行政機關專業監督,另外,也強化飛安會事故調查的指揮權,避免有其他單位或人員因不願配合,甚至拒提供充分證據的問題。

  草案規定,飛安會掌理事項包含飛航事故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與提出調查報告及飛安改善建議;關於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及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關於重大影響飛安事件之專案研究;關於飛航事故預防、趨勢分析及飛安改善措施之研究發展;關於飛航事故現場測量、飛航記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關於調查後勤支援、人事、會計之協助及資訊系統建立等。

  另外,在「飛航事故調查法草案」並規定相關罰則。 例如飛安事故發生時,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與飛航管制機關均應在得知後兩小時內通知飛安會,否則處以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同時,相關機關應配合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要求,提供一切相關之資料及協助各項調查作業;而航空器駕駛員或進入駕駛艙的相關人員,亦應於飛航事故發生後,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將座艙語音記錄器斷電,以確保座艙語音記錄器內資料完整。

  如違上述規定,未提供應有資料,或因此導致資料流失等,也是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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