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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安会将有调查权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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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为提升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职能,并发挥独立调查公信力,行政院决定将飞安会由任务编组提升至法律位阶,并确立为独立机关,近日将审查“飞航事故调查法草案”,赋予飞安会对民用与公务航空器事故调查权,相关单位或人员若不配合者,可处以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飞安会前天公布华航CI-611事故调查结果,各项资料指向“金属疲劳”导致,由于涉及日后钜额理赔问题,华航方面持保留立场,但也;不过,这另凸显目前飞安会的鉴识权威,尚未为各界所接受的制度问题。

  现今飞安会主要是依据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行政院并颁布组织规程,自民国八十七年成立至今,确实在国内飞安事故调查上,发挥具体作用,并维持独立行使职权。

  但因其组织定位被认定为行政院派属单位,形式上受民用航空法主管机关民航局管辖,与其他先进国家比较,独立性仍不免受到国际间质疑,影响其公信力,加上行政院已于今年初同意飞安会负责民用与公务航空器(军方除外)的事故调查权,因此,飞安会依据民用航空法成立的法源,确已不合时宜,而有修正的必要。

  据此,飞安会日前完成“行政院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与“飞航事故调查法草案”,行政院并将于近日展开两案的政务审查,主要目的即在确立飞安会为独立机关,不受行政机关专业监督,另外,也强化飞安会事故调查的指挥权,避免有其他单位或人员因不愿配合,甚至拒提供充分证据的问题。

  草案规定,飞安会掌理事项包含飞航事故通报处理、调查、鉴定原因、与提出调查报告及飞安改善建议;关于国内外飞航事故调查组织及飞航安全组织之协调及联系;关于重大影响飞安事件之专案研究;关于飞航事故预防、趋势分析及飞安改善措施之研究发展;关于飞航事故现场测量、飞航记录器解读及航机性能分析;关于调查后勤支援、人事、会计之协助及资讯系统建立等。

  另外,在“飞航事故调查法草案”并规定相关罚则。 例如飞安事故发生时,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与飞航管制机关均应在得知后两小时内通知飞安会,否则处以六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锾。

  同时,相关机关应配合飞安会专案调查小组要求,提供一切相关之资料及协助各项调查作业;而航空器驾驶员或进入驾驶舱的相关人员,亦应于飞航事故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将座舱语音记录器断电,以确保座舱语音记录器内资料完整。

  如违上述规定,未提供应有资料,或因此导致资料流失等,也是处以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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