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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之狼判無罪 最高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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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八十六年間「東海之狼」案,因台中縣烏日分局遺失重要證物,嫌犯紀富仁雖曾向被害人下跪認錯,但因缺乏直接證據,台灣高院台中分院今年五月間仍判處紀富仁無罪,經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前審判決有違誤,昨天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八十六年間,台中東海大學A、B兩名女學生,在租屋處先後遭歹徒侵入住宅性侵害,警方逮捕嫌犯紀富仁,八十七年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定紀富仁僅涉及其中一件性侵害未遂案,判處紀富仁徒刑四年六個月。

 依據警方的偵訊筆錄,紀某不但坦承對A性侵害未遂、對B性侵害得逞,且紀某曾向兩名被害人下跪認錯,並向B女表示願娶她為妻。

 案發當時警方曾採取B女陰道內的精液檢體進行DNA比對,卻發現與紀富仁的檢體不相符。

 且離奇的是,紀富仁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即遭收押至八十七年三月,八十六年十月間,紀富仁遭收押時,台中市烈美街發生另一起性侵害案,被害人陰道內精液檢體竟與B女陰道內精液檢體DNA相符,紀某因而獲判無罪。

 至於紀富仁對A女性侵害未遂部分,八十七年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紀富仁四年六個月,但今年五月八日,台中高分院更二審發現,A女遭性侵害未遂案中,台中縣烏日分局在案發現場查扣嫌犯遺留的背包、眼鏡及絲襪等證物,竟全圍失。

 另嫌犯遺留在A女住處的瑞士刀,經採集刀上血液鑑定後,血型雖與紀富仁的O型相同,但並未進行DNA比對,台中高分院認為,瑞士刀不能作為紀某犯案的證據,又因證物已遺失,全案僅有被告自白犯案及被害人指認,判紀某無罪。

 經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前審判決有所違誤,昨天將全案發回,由台中高分院另為妥適判決。

⊙記者劉志原╱特稿

 追求正義的過程若違反正義,結果可能欲速則不達,功虧一簣,「東海之狼」紀富仁案是個例子,值得警惕。

 這也是為何近年來,有識之士一再反對「限期破案」的原因,一旦在社會壓力之下要求警察「限期破案」,很可能無端製造出頂罪的「嫌犯」。

 紀富仁究竟是不是「東海之狼」,有待司法程序檢驗,但可以確定的是,當時警方偵辦程序有瑕疵。

 「東海之狼」案中,台中縣警方將嫌犯遺留在犯罪現場的背包、眼鏡及絲襪等重要證物,在大掃除中全數清除;且被害人第一次在警局製作的筆錄,竟也不翼而飛,簡直匪夷所思。

 其次,警方安排被害人指認被告時,竟先告訴被害人,紀富仁就是兇嫌,且未採取避免誤認的措施(如安排非嫌犯與嫌犯並排供被害人指認),被害人在警方導引下所作之指認筆錄,難獲法官採信。

 至於安排「下跪」,則是非常值得議論的辦案手法,警、調辦案時,都曾操作此一手法,以醞釀強化嫌犯有罪的氣氛,使案情朝有罪方向進行。

 在白曉燕一案中,陳進興的小舅子張志輝也曾被安排向白冰冰下跪,在社會眼光中,這類動作常被解讀為「認錯」。

 但在法庭上,這種「下跪」並不被認為是足以定罪的證據;以致法官以證據不足判被告無罪時,人民的情感無法接受,誤認法官縱放人犯,卻忘了檢討辦案蒐證的疏漏。

 「東海之狼」案至今已六年,真相仍未大白,被害人創傷難以撫平,而真兇仍逍遙法外,警方應以此案為殷鑑,嚴謹蒐證、製作筆錄並發揮科學化辦案的精神,避免程序瑕疵,讓真兇受到法律制裁,還被害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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