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綠卡卻不住美國 小心綠卡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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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瀛舊金山十六日專電)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六個月的美國永久居民﹐即使手上握有回美證 (Reentry permit)﹐美國海關仍有權拒絕讓你入境﹐並取消美國永久居留權。這項判例﹐對許多手持綠卡但大部份時間居住在台灣的移民人士具有重大影響。

本案原告是一名巴基斯坦婦女﹐她在拿到綠卡後二個月就回到巴基斯坦結婚生子﹐總計五年內在美國所居住時間不超過四個月。後來她在回美國時﹐在海關被沒收綠卡﹐取消居留權﹐並拒絕入境。本宗持續了數年的官司﹐最後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被判敗訴。

舊金山移民律師表示﹐拿到綠卡的人士﹐必須在美國居住相當一段時間﹐才能向移民局證明你有在美國長期居住的意圖。所以拿了綠卡就回國的人士﹐非常有可能被取消居留權。

但移民律師表示﹐不是取得綠卡後就不能在美國以外地區居住或工作。例如許多矽谷科技人士﹐最近紛紛到大中華經濟圈工作﹐這種情況移民局也會有多重考量因素。

如果持有綠卡人士﹐打算到亞洲工作二年﹐如果能夠向移民局提出為期二年的合約﹐證明二年後你還將回美國長期居住﹐就能保留住綠卡。

除了工作上情況外﹐移民局也會考慮這名綠卡持有人的其他親屬是否仍住在美國、個人在美國報稅狀況、在美國是否還有房地產等因素。總之﹐若拿了美國綠卡後想在台灣長住的民眾﹐要特別注意定期返美﹐並停留一段足夠時間﹐以免不僅公民身分拿不到﹐最後連綠卡也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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