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六十一)

“嚴格的產品責任”(STRICT PRODUCTS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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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法律強加於製造商對其生產的危險產品有“嚴格的產品責任”(Strict Products Liability)。但是如果製造商僅僅偶然按客戶的訂單生產某一產品,而該產品又不屬於廠方正常的大量生產的產品系列,製造商可免於“嚴格的產品責任”。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最近一判例清楚地解釋了製造商的“嚴格的產品責任”概念。
  本案故事十分簡單,原告是通用電器公司輪機廠的安裝工人,專門從事把金屬的風扇葉片安裝在車床上懸掛著的旋轉輪機上。大部份車床都在地面上,但是本案的被告之一MTR 的車床側需要工人在地面下十呎深的地坑裏安裝葉片,地坑裏又裝有一由金屬板組成的可收縮的地板,拉出來後可供兩個安裝工人站在上面操作。1997年4月24日原告和另一安裝工人試圖拉出那個可收縮的金屬地板準備工作時,整個金屬地板從緊固的牆邊掉了出來,砸在原告身上,使原告受傷。
  原告就告了MTR 車床製造商以及製造那個可收縮的金屬地板的廠方VP Conner。原告的狀紙主要聲稱被告應對其產品負有“嚴格的產品責任”。被告VP Conner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審判(Summary Judgment)而撤銷原告的訴訟案,因為該地板不是該公司的大量正常生產產品,所以不負有嚴格的產品責任。另一被告MTR 車床廠也交叉動議,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審判撤銷案子,因為該公司的車床與本案地板砸人的事件完全無關。
  庭審法官否決了兩個被告的撤案動議,中級上訴法庭推翻了判決。中級上訴法庭認為,原告受傷因由通用電器公司不正確的安裝和維修該可收縮的地板引起。中級上訴法庭還認為VP Conner不應負有“嚴格的產品責任”和設計疏忽,因為該公司只生產僅有的這俱定做的訂單。該案隨後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該法庭認為VP Conner公司生產的地板不屬於偶然產品,因而也需負有“嚴格的產品責任”。
  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分析如下﹕一旦製造商被裁定要對其有缺陷的產品負起“嚴格的產品責任”,那就意味著原告不需要證明普通疏忽案中必要條件,譬如“關連性”(Privity)、“預見性”(Foreseeability),或者“合理的管理”(Reasonable Care)。一個產品有缺陷,可能是由製造過程中的犯錯引起或有缺陷的設計,或者是沒有提供足夠的有關使用該產品的警告給消費者。
  強加於製造商承擔“嚴格的產品責任”是基於幾個公共政策的考慮。尤其是現代複雜產品製造的方法,只有製造商本身能瞭解和知道甚麼時候某一產品是合適的設計以及安全地使用。製造商本身是最有實際的機會和眾多的刺激去製造有使用價值的、吸引人的但是又是安全的產品。
  “嚴格的產品責任”更要求產品的經銷商向消費者負有特別的責任,因為消費者期望經銷商為他們所銷售的產品作保證。也就是為缺陷產品責任的擔子應放到那些生產和銷售它們的人身上,而生產和銷售產品的公司應把這個責任當作正常的日常做生意的成本來計算。
  當一個產品不是經銷商正常的日常經銷的產品,而是偶然出售的產品,前述的公共政策的考慮因素就不適用了。本法庭曾經判過先例,一個被告出售一個多餘的11年的工廠是屬於偶然的出售,而不需要負有“嚴格的產品責任”,因為這個出售不是被告正常的生意之一。偶然出售一個產品的賣方不需要向公眾負有特別的產品責任。更實際些來講,因為這些偶然銷售者既沒有機會,也沒有積極性來改進他們的偶然生產的產品。而公眾也不寄望這些偶然的出售商為他們的產品作保證。本法庭還判過,當被告修改一個產品給自己用,而不是推上市場銷售也屬於偶然生產者,不負有“嚴格的產品責任”。
  本案中的被告VP Conner 辯稱,它也不需要承擔“嚴格的產品責任”,因為它只是一次性地為客戶定做訂單而加工了可收縮性的地板,故它不是可收縮性的地板製造商,中級上訴法院也同意該辯護。
  本法庭不同意此種辯護,雖然為客戶定做產品是與大量生產某產品有區別,但是一旦為客戶定做產品的製造商的本身日常正常的業務就是為客戶製造某一產品,他們同時又向客戶表明他們是此行業的專家,所以他們也有機會和積極性去確定其生產的產品的安全性,故他們也要承擔因缺陷產品所引起的傷害的費用。
  VP Conne是專門製造金屬鐵板產品的公司,其地板是其向通用電器公司出售的產品之一。這是不同於偶然而不是正常大量生產的產品,也不是屬於那些改造後給自己使用的產品,只要產品是為市場生產,而且是其正常業務,那末廠方就要負起嚴格的產品責任。
  VP Conne 也辯稱,它沒有參加該地板的設計,它只是為客人的訂單加工,但是法庭的記錄顯示VP Conne 與通用電器公司可能協調其地板的安裝,而安裝設計上又缺乏防止地板從緊固它的牆上掉下來的裝置。所以本案可能有有關VP Conne 的參與設計和安裝缺陷產品的事實爭議,故按法律直接審判 (Summary Judgment)是不當的。
  最後,本法庭同意中級上訴法庭意見,MTR 車床廠應可按法律直接審判(Summary Judgment)而撤案,沒有法庭記錄顯示MTR的車床有任何不當的工作而造成地板脫落,MTR 也沒有參加該地板的設計、銷售和安裝,該地板也不是MTR車床的不可缺的一部份。所以MTR不應承擔任何地板產品缺陷的責任。
  最高上訴法院推翻了中級上訴法院的有關VP Conne的責任的判決。
  原案請查Sprung V. MTR Ravensburg , Inc. 99 N.Y.2d,468,758 N.Y.S. 2d 271 (4/3/2003)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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