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六十一)

“严格的产品责任”(STRICT PRODUCTS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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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7日讯】法律强加于制造商对其生产的危险产品有“严格的产品责任”(Strict Products Liability)。但是如果制造商仅仅偶然按客户的订单生产某一产品,而该产品又不属于厂方正常的大量生产的产品系列,制造商可免于“严格的产品责任”。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最近一判例清楚地解释了制造商的“严格的产品责任”概念。
  本案故事十分简单,原告是通用电器公司轮机厂的安装工人,专门从事把金属的风扇叶片安装在车床上悬挂着的旋转轮机上。大部分车床都在地面上,但是本案的被告之一MTR 的车床侧需要工人在地面下十呎深的地坑里安装叶片,地坑里又装有一由金属板组成的可收缩的地板,拉出来后可供两个安装工人站在上面操作。1997年4月24日原告和另一安装工人试图拉出那个可收缩的金属地板准备工作时,整个金属地板从紧固的墙边掉了出来,砸在原告身上,使原告受伤。
  原告就告了MTR 车床制造商以及制造那个可收缩的金属地板的厂方VP Conner。原告的状纸主要声称被告应对其产品负有“严格的产品责任”。被告VP Conner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审判(Summary Judgment)而撤销原告的诉讼案,因为该地板不是该公司的大量正常生产产品,所以不负有严格的产品责任。另一被告MTR 车床厂也交叉动议,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审判撤销案子,因为该公司的车床与本案地板砸人的事件完全无关。
  庭审法官否决了两个被告的撤案动议,中级上诉法庭推翻了判决。中级上诉法庭认为,原告受伤因由通用电器公司不正确的安装和维修该可收缩的地板引起。中级上诉法庭还认为VP Conner不应负有“严格的产品责任”和设计疏忽,因为该公司只生产仅有的这俱定做的订单。该案随后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该法庭认为VP Conner公司生产的地板不属于偶然产品,因而也需负有“严格的产品责任”。
  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分析如下﹕一旦制造商被裁定要对其有缺陷的产品负起“严格的产品责任”,那就意味着原告不需要证明普通疏忽案中必要条件,譬如“关连性”(Privity)、“预见性”(Foreseeability),或者“合理的管理”(Reasonable Care)。一个产品有缺陷,可能是由制造过程中的犯错引起或有缺陷的设计,或者是没有提供足够的有关使用该产品的警告给消费者。
  强加于制造商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是基于几个公共政策的考虑。尤其是现代复杂产品制造的方法,只有制造商本身能了解和知道什么时候某一产品是合适的设计以及安全地使用。制造商本身是最有实际的机会和众多的刺激去制造有使用价值的、吸引人的但是又是安全的产品。
  “严格的产品责任”更要求产品的经销商向消费者负有特别的责任,因为消费者期望经销商为他们所销售的产品作保证。也就是为缺陷产品责任的担子应放到那些生产和销售它们的人身上,而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公司应把这个责任当作正常的日常做生意的成本来计算。
  当一个产品不是经销商正常的日常经销的产品,而是偶然出售的产品,前述的公共政策的考虑因素就不适用了。本法庭曾经判过先例,一个被告出售一个多余的11年的工厂是属于偶然的出售,而不需要负有“严格的产品责任”,因为这个出售不是被告正常的生意之一。偶然出售一个产品的卖方不需要向公众负有特别的产品责任。更实际些来讲,因为这些偶然销售者既没有机会,也没有积极性来改进他们的偶然生产的产品。而公众也不寄望这些偶然的出售商为他们的产品作保证。本法庭还判过,当被告修改一个产品给自己用,而不是推上市场销售也属于偶然生产者,不负有“严格的产品责任”。
  本案中的被告VP Conner 辩称,它也不需要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因为它只是一次性地为客户定做订单而加工了可收缩性的地板,故它不是可收缩性的地板制造商,中级上诉法院也同意该辩护。
  本法庭不同意此种辩护,虽然为客户定做产品是与大量生产某产品有区别,但是一旦为客户定做产品的制造商的本身日常正常的业务就是为客户制造某一产品,他们同时又向客户表明他们是此行业的专家,所以他们也有机会和积极性去确定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性,故他们也要承担因缺陷产品所引起的伤害的费用。
  VP Conne是专门制造金属铁板产品的公司,其地板是其向通用电器公司出售的产品之一。这是不同于偶然而不是正常大量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属于那些改造后给自己使用的产品,只要产品是为市场生产,而且是其正常业务,那末厂方就要负起严格的产品责任。
  VP Conne 也辩称,它没有参加该地板的设计,它只是为客人的订单加工,但是法庭的记录显示VP Conne 与通用电器公司可能协调其地板的安装,而安装设计上又缺乏防止地板从紧固它的墙上掉下来的装置。所以本案可能有有关VP Conne 的参与设计和安装缺陷产品的事实争议,故按法律直接审判 (Summary Judgment)是不当的。
  最后,本法庭同意中级上诉法庭意见,MTR 车床厂应可按法律直接审判(Summary Judgment)而撤案,没有法庭记录显示MTR的车床有任何不当的工作而造成地板脱落,MTR 也没有参加该地板的设计、销售和安装,该地板也不是MTR车床的不可缺的一部分。所以MTR不应承担任何地板产品缺陷的责任。
  最高上诉法院推翻了中级上诉法院的有关VP Conne的责任的判决。
  原案请查Sprung V. MTR Ravensburg , Inc. 99 N.Y.2d,468,758 N.Y.S. 2d 271 (4/3/2003)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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