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麽犯罪官員多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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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訊】 中國青年報最近發表了一篇署名康勁的文章, 對官員犯罪後往往只被從輕處罰提出質疑。

文章說: 衆所周知,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所規定的考驗期。這本是一項非常嚴肅的既體現懲處、又顯示寬大精神的司法制度,但是目前的緩刑制度正成爲某些官員犯罪後的避難所。   

1月9日當天有兩則消息:一是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司法局副局長閆偉酒後駕車,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後駕車逃逸,在不遠的路口與另一輛車追尾相撞,中原區法院判處閆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當日新華社消息);二是四川省營山縣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李雄偉違規駕駛公車撞人致死,經一審判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當日《成都日報》)。   

文章分析: 這兩起案件的主角差不多都是副縣級的領導幹部,在基層都不是小人物,刑事犯罪的事實也都不複雜,判決結果更是大同小異。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兩名獲罪的官員既不必被關押、也不必被管制,只須法院將判決書送到其所在機關或基層行政單位即可,以便瞭解其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予以教育;如在緩刑期內,沒有犯新罪,對他所判之刑就根本不執行了。   

文章指出: 駕車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同於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國《刑法》第133條第3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局副局長不僅造成一死,另外還致兩傷,最後只落個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常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屬違規駕駛的要加重處罰,但現在對那位組織部長非但不予加重,反而做了從輕處罰。這兩起案件的結果不免使人産生疑問,是不是因爲官員身份特殊就可以擁有格外的豁免?是不是因爲是官員就可以比其他普通司機幸運一些而躲過牢獄之苦?

文章進一步說: 讀過上述兩則消息,筆者隨手在網上鍵入“官員+緩刑”的關鍵字,結果搜索到4440條與之相關的資訊,內容多是近期各地官員的貪污受賄案或其他刑事案件,其中有許多是曾經轟動一時的新聞。例如廣西農機局3名官員用公款集體嫖娼案、繁峙礦難牽扯出的官員受賄案,等等。一條條讀下來,筆者發現:凡是官員的刑期確定爲3年以下的,判決中都會拖著一個緩刑的尾巴。這個以前未曾引起人們注意的緩刑尾巴,現在越來越多。是不是這條尾巴已經成爲法院判決官員時的一條潛規則?  

文章最後說: 我們擔心官員緩刑現象成爲法官們的潛規則並非沒有道理。當社會依然沒有擺脫人治陰影,當權力依然干預著司法公正的時候,司法審判的公正性時常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質疑。有形無形的緩刑尾巴,很可能最終演變爲我們司法審判制度上的一個漏洞。官員獲罪不同于常人,法院不能不審理,但最後多被緩刑了,這會使人們感到在官員和平民之間,法律的天平發生了傾斜,官員對刑罰部分地享有豁免權。法律寬容了不該寬容的人,直接損害的就是社會的正義和秩序。在腐敗現象被不斷圍剿卻仍能夠逐步升級的現實中,在我們越來越明確依法治國主要在於依法治“官”的時候,我們有必要提請大家注意:監獄是懲戒犯罪人員的場所,包括平民也包括官員——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含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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