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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中國招商廣告 兩媒體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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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平宇、許紹軒、歐祥義╱台北報導〕「大陸地區物品勞務在台廣告管理辦法」已於去年年底公佈實施,不過不在許可範圍內的中國招商引資廣告,卻依然在台灣媒體廣為刊登。

 陸委會法政處長楊家駿昨日表示,有關情況已經在掌握中,也蒐集具體資料移請經濟部處理,不合規定的中國廣告「一定會開罰」。

 楊家駿表示,有關中國廣告管理辦法的實施情形,目前共有八、九件案子移請經濟部處理中,包括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違法刊登中國招商引資的廣告,其中工商時報在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有兩件違規廣告,經濟日報也在元旦有一件違規廣告,目前已進入實質部分的調查。

 工商時報總編輯鄭家鐘昨晚表示並不清楚。他說,陸委會並沒有通知報社,但是如果有需要的話,報社將請法務人員負責處理相關事宜;經濟日報總編輯顏光佑由於外出無法取得聯繫,報社內部人員表示,還未收到陸委會的通知,將進一步了解情況後再做回應。

開罰違規廣告 持續進行中
  楊家駿強調,陸委會未來對台灣電子或平面媒體刊登不合規定廣告,都將嚴格控管並蒐集資料,移請主管的經濟部處理,進一步落實廣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規定,禁止在台廣告的包括不屬進口商品的中國各地招商引資的廣告,以及中國各地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其次,法令上允許的婚仲行業,由於現行兩岸政策並不鼓勵兩岸婚姻媒合等,依法令也在禁止廣告之列。

媒體違規刊登 最重罰50萬
  楊家駿表示,開罰違規刊登的中國廣告,一直都在持續進行中,台灣也有部分雜誌因為刊登中國房地產或招商引資廣告而受罰。

  經濟部官員表示,目前經濟部對於中國企業招商引資違法在國內刊登廣告一事,正積極調查處理中,不過,因刊登廣告的企業屬於中國企業,在台並沒有營業點,一旦認定違法,經濟部只能處罰登出廣告的媒體,無法處分在中國的企業。

  根據相關規定,違規刊登中國廣告的台灣媒體,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八十九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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