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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史上第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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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灣大法官會議審查三一九真調會條例釋憲案,將啟動「憲法法庭」,10月14日起,分三天四次舉行言詞辯論庭,這也是大法官會議成立以來,第五件舉行言詞辯論庭的聲請案,辯論時,將開放媒體與民眾旁聽。庭,這也是大法官會議成立以來,第五件舉行言詞辯論庭的聲請案,辯論時,將開放媒體與民眾旁聽。

大法官會議舉行的言詞辯論庭,和一般訴訟案件時,兩造在法庭內一來一往的對辯舌戰,有所不同;大法官主要目的,在聽取聲請人、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司法院官員表示,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可能會出現出席者意見不同的時候,但其陳述對象仍是大法官們。

大法官的主要任務,在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及審理政黨解散案件;八十二年國民大會修憲時,賦予大法官會議成立「憲法法庭」的權力,以用來審理是否解散違憲政黨;八十二年7月,司法院於司法院大樓四樓動工興建憲法法庭,八十二年10月底完工。

憲法法庭完工不久後即啟用,八十二年12月23日,大法官會議於憲法法庭,針對國家舉債上限解釋案進行辯論,並於八十三年1月作出釋字第三三四號解釋。

八十四年12月,大法官針對檢察官羈押權,於憲法法庭舉行兩次辯論,最後作出第三九二號解釋,讓檢察官羈押權回歸法院,原本檢察官即可收押人犯,在第三九二號解釋後,必須向法院聲請獲准,人犯才會遭羈押。

八十五年12月,大法官針對當時的副總統連戰兼任閣揆案,於憲法法庭進行兩次辯論,最後於八十五年12月31日,作出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指副總統與閣揆職務「非顯不相容」。

八十六年12月15日,大法官針對集會遊行法,舉行一次言詞辯論,並於八十七年1月作出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至於眾所矚目的停建核四釋憲案,大法官僅於審查會時邀聲請人及相關人說明,並未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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