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十年上訪 花盡了錢 流乾了淚 花白了頭

沉冤十載何時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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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訊】一位剛剛滿二十歲風華正茂的年青人,剎那間便慘死在無證駕駛者的車輪底下!只因無證駕駛者是堂堂的遼寧省公安局戶政科科長,兩級法院的法官們便們極盡法律遊戲之手段,不但使肇事者重罪輕判,而且死者家屬未得到公正的賠償。

慘死的年輕人的父親宋順祥,今年67歲,漢族;退休教師;現住遼寧省東港市新興區碧海委。

從1994年至今,十載暑往寒來,伴隨著宋順祥20餘次進京的吶喊呼冤,而錯案仍如南山。他歎說:「我的名字叫順祥,我的一生即不順利,也不吉祥。十年上訪,我花盡了錢,流乾了淚,花白了頭。」說到悲處,老人泣不成聲。

為了死者在天之靈,為了他在九泉得以瞑目,今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提起申訴,請求最高院能明察秋毫,調卷細勘,徹底糾正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丹刑終字第164號錯誤而又枉法判決,還給申訴人一個公平和公道。請示公安部履行監督職責,責令東港市公安局賠償申訴人應以賠償15萬元人民幣。

一、無證飛車,肇事逃逸

1994年4月16日下午3時許,東港市公安局戶政科科長王成斌在東港市長山鎮中秋飯店酒足飯飽之後,駕駛東港市公安局GA—1559號警車(吉普)回返,長山鎮距東港市內不過十公裡,然而,由於王在酒精作用下,加之無證駕車,在倒車和剛一行駛中便連掛(刮)了他人兩輛車輛,王見他人車輛朝其追來,便加足油門,車輛發瘋似的逃竄。下午15點15分,當王駕車行駛到鶴大線公路新溝鄉小寺路段時,慘禍終於發生了,王駕警車偏離路線行至公路左側,人們只聽轟的一聲,警車便將慧在左側自行車與其相對方向行駛的宋乙秋連人帶車撞倒,此時,王成斌身為公安干警,本應下車將人速送醫院搶救而他卻駕車逃離現場。當人們將傷者送到東港市中心醫院之後,終因延誤救治時機而死亡。

宋順祥驚聞惡耗,猶如睛天霹雷,頓時昏死過去。宋乙秋是他唯一的愛子,當時年僅19周歲,並且是東港市志修廠年青鑄造技工,業餘就讀大專文秘、剛剛一年半,卻英年早逝,令夫婦二人痛不欲生,肝腸寸斷!

王成斌為何駕車肇事後敢於逃逸,難道就因為他是公安干警和戶政科科長嗎?

事故發生一個小時後的16時16分,東港市交警大隊方接到現場目擊人呂慶財報案,交警辦案人員急疾趕到現場進行調查,據《交通事故報案、立案登記》所載:「車上倒視鏡鏡殼撞碎,碎片由我(目擊證人)檢來了」(見附件1)。

事故發生過三個多小時的18時20分時,就在交警人員找現場目擊證人製作筆錄時(見附件2),王成斌仍未自動報案,企圖逃脫罪責。

嗣後,根據目擊證人提供線索,交警辦案人員終於在當晚將王成斌連人帶車查獲(見附件3—4),並到醫院索取了宋乙秋死亡等證據(見附件5)。同時於94年5月13日由東港市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成斌「酒後駕車」,「肇事後脫離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見附件6)。

由於王成斌系警察科長這一特殊身份,加之王成斌神通廣大,認定書將原本明明白白的「逃離現場」粉飾和修改為「脫離現場」「逃」與「脫」一字之差使其事故性質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這就是東港市轟動一時的「4.16」重大交通事故始未。

二、罪上加罪,公安推責

一時間,「公安局戶政科長王成斌無證駕車撞死了東港市城鄉人所共知的頭號新聞。

人們在關注法律將如何制裁王成斌。申訴人也在期望東港市公安局能給予一個公正合理的賠償,因為——肇事車輛不論不論是法定所有權人還是實際所有權人均為東港市公安局。按律:車輛所有權人應先承擔賠償責任。

就在4.16重大交通事故案發後第20天,王成斌便因交通事故案被東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儘管如此,王成斌仍然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他為了不讓申訴人等追究其交通事故(逃逸)罪行,王成斌與東港市公安局耍開了騙術。

就在申訴人兒子宋乙秋死7個月之後的1994年11月22日,在東港市人大等部門摧促下王成斌以個人賠償名義與申訴人妻妹達成一份協議書,即王成斌為申訴人解決扶貧樓204—棟,並安置申訴人女兒宋貞到效益較好的單位工作,王成斌做為肇事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而東港市公安局卻推卸責任溜了邊。

就在協議達成的第二天的1994年11月23日,東港市交警大隊事故處理股將雙方招集在一起,將早在5月19日就擬好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出示給雙方,申請人妻子及其妻妹,對賠償標準並不知情,誤將這份調解書中宋乙秋系非農業人口應得賠償金約為4萬餘元變成農業人口標準為2.1萬元而簽了字,並從中扣除東港市公安局承諾為其購房的房款16.390元,(見附件8—9)房款總價為4.3元,剩餘27.500元事後也由申訴人個人支付,王成斌與公安局所謂賠償成了一張空頭支票。(原文如此)

而對如此不公平的賠償,申訴人多次找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領導和公安局領導,在各方壓力之下,於1994年11月29日王成斌又一次開了一張空頭支票《說明》(見附件10),上面所載王成斌,如果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免訴)27.500元歸申訴人所有。

這是多麼荒唐的事情啊!

王成斌已觸犯刑律,豈是申訴人能左右其中。

當時已被喪子心痛的申訴人幾乎是似夢非夢,加之對法律知識匱乏,便稀裡糊塗簽了字,此時,卻仍未想起如何單就民事賠償直接起訴狀告東港市公安局予以賠償。

東港市公安局此時也動用主要領導做說客,將其本應由東港市公安局承擔賠償義務主體推給了完全王成斌個人。

然而,蒼天有眼,法網恢恢,事情偏偏湊巧,同年12月8日,王成因在負審批「鄉進城」戶口中收受他人賄賂東窗事發被東港市人民政府檢察院監視居住。一個月後便被逮捕。

三、重罪輕判,與法相悖

1995年5月間,王成斌被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犯有受賄罪,交通事故罪提起公訴。

由於申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合理經濟補補償,加之東港市公、檢、法某些人員誤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東港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時,完全摒港市公安局於案外,並於1995年9月26日以(1995)東刑初字第2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成斌賠償申訴人人民幣21,254.77元(即原交警按農業人口認定賠償數額),駁回申訴人其它賠償請求(見附件11)。

這一次,使賠償義務主體東港市公安局再次脫離了干係。事後,申訴人也未就賠償單獨以公安局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這訴。

更為主要的是,原本酒後無證駕車造成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一案,東港市人民法院僅判有期徒刑一年,(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面對如此不公正判決,申訴人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寄希望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主持正義。

然而,丹東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對王成斌更是法外施恩。

自從上訴之後,申訴人天天盼望此案最終結果,不料在1996年元旦過後,申訴人聽人傳聞中院已做出判決,王成斌也放了。申訴人聞訊便也妻子共同找主審法官戚輝,戚告知王成斌兩罪並罰共判三年緩刑四年,涉及民事賠償可以調解。(交通事故仍維持原判一年)。

中院做簡直到了令人吃驚的地步,請看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2日(1995)丹刑終字第16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這樣一段表述:「對附帶民事原告人宋順祥上訴提出再增加經濟賠償一節,二審經過調解被告人王成斌在原判賠償21,254.77元基礎上,再給附帶民事原告人宋順祥增加賠償經濟損失二萬元(已給付),宋順祥表示同意,並請示撤回上訴」。(見附件12)這是牙根就沒有影的事情。法官既未主持,雙方又未調解,申訴人也未提出撤回上訴請求,更沒有收到所謂「已給付」的二萬元。

直到1996年2月5日,申訴人看到判決書時才真相大白,原來是丹東市中級法院在判詞中表述均屬無中生有,所謂調解、二萬元完全憑主審法官臆向而單方形成的所謂判決。

1995年12月22日產生的中院判決。

1996年2月5日申訴人發現判決造假,於是力爭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說法,直到在庭長等某些法官勸說下,主審法官才為申訴人草擬一份撤訴書,並讓申訴人抄寫後完事(見附件13),丹東市中級法院此舉,完全包庇放縱了罪犯。

四、蒼天有眼,路在何方

王成斌受賄、無證酒後駕車逃逸致受害者死亡,一、二審法院均在庇護罪犯,按刑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受害人死亡惡果均屬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成斌又數罪並罰,按刑律:此案既無法定減刑規定,也無酌定減刑規定,更無判三緩四的規定,並且一、二審均摒東港市公安局於案外。

此案雖然在當時由丹東紀委編輯出版的啟迪雜誌上刊登(見附件14),但王成斌仍然逍遙法外。

為了討回公道,為了申訴人愛子在天之靈,自96年開始,申訴人使走上了漫長的申訴、上訪之路。成年累月奔波於京城……省城之間。

此案儘管在最高院、省高院及丹東人大領導過問下,幾欲再審,卻均被丹東中級法院駁回(見附件15),而省高院又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以提審或指令丹東中級法院再審。使申訴人由黑髮變成白髮。

載雪雨霜,歲歲進京呼喊不息,可此案至今仍發南山不動。(見附件16—22)。

難道在當今太平盛世,錯案,冤案可以持續依舊嗎?難道當今神聖法律老謀深算可以容許某些執法者隨意瀆嗎?

今日進京,再次大喊冤,請示最高院指令遼寧省高院對此案予以提審。糾正原判錯誤判決,判令東港市公安局賠償申訴人應得交通事故賠償及十餘年上訪等經濟損失共計15萬元。

以此昭張法理,以此服於民心!

申訴人:宋順祥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聯繫電話:0415—7144780。

附件材料:
1、 申訴人所書《申訴狀》一份;共4頁
2、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995)丹刑終字第164號;共頁
3、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996)丹刑監這第21號;共1頁
4、 東港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995)東刑初字第219號;共15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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