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國的酷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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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日訊】(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高山採訪報導) 10月1號,中國開始實施49部新的法規和規章,有兩部法規分別保護“國家賠償申請人”和“被盤問人”的利益。其中“公安機關盤問規定”首次明確,在員警的盤問過程中,如果被盤問人出現非正常死亡,將追究有關員警和派出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記者高山邀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王軍濤和紐約的《中國人權》主席劉青就中國的酷刑問題進行討論。

從10月1日開始實施49部新的法規和規章,其中有兩部法規我們想提出來討論。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等若干問題的規定。新法規定就是人民法院在執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如果侵犯了公民或其它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時,公民、法人、組織都可以向國家提出申訴,要求國家進行賠償。

記者:王軍濤先生,這在中國是不是是一個新的規定?

王軍濤:我知道過去中國是有賠償法規,有一輪這方面的立法高潮是在89年之後。那時一方面鄧小平鎮壓了民主運動;一方面他也知道中國有些問題如果不解決的話,還會有新的民變發生。那時的共產黨真的是下了一些功夫,比如說關於上信訪、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覆議等規定也都在那次出臺,還有也包括要制定國家賠償法。

但是那時有些事情隨著局勢的變化而完結,共產黨的壓力減少之後,他們就開始得意忘形,很多事情又明知故犯,而且是更大規模的觸犯。我認為在總體社會中有很多的矛盾,都由單位來解決。但是現在這些問題,單位已經從許多的社會管理領域中退出去,已經完全變成由市場來解決這個問題。由市場來解決,但是在中國法治社會不建全就導致了行政干預,比如行政干預和腐敗,像公司跟全天交易結合在一起,造成很多官民衝突。

記者:劉青先生,您覺得這是一個民告官的規定,也就是老百姓可以告官,這樣的規定對於案件的申訴是不是有幫助?

劉青:我認為這兩個新法和規定,實際上在中國從前的憲法和相關的法律中,都有類似的規定和精神,並不是新的東西。比如說從前就有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可以用這些法律來起訴國家政府官員、國家政府對於傷害者要予以賠償,這當中都有相關的規定。至於盤問的規定也有,不能虐待被關押的人,不能採取刑訊逼供等,這些原來也都有規定。

當然這兩方面要單獨立法,應該說是一件好事,讓這些問題變的更清晰,應該是歡迎的。但是重點不在中國有沒有立了新法,有沒有相關的規定;是要看中國怎麼去保障這些規定,如何貫徹和執行。

記者:王軍濤先生,因為您在監獄工作過多年,對於中國的監獄系統比較熟悉。請您談談在公安盤問當中,出現非正常死亡的現象,現在的新規定是不是能遏止這種現象?會有所改善嗎?

王軍濤:我說在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國在刑事訴訟法剛剛生效的時候,中國就曾經有過嚴刑逼供禁令,但是從魏京生的審判案開始,這個規定就被破壞掉。但那時的破壞,對政治犯來講還算是文明一點,像劉青先生他當初坐牢的時間也很長。最主要是在83年就全部被破壞了。

我的看法是第一當各種經濟、社會問題比較多,矛盾比較尖銳的時候,會要求比較強的行政干預。因為中國沒有比較多元化的制度去平衡這些問題,在現在這個制度下唯有行政干預。第二是中國的行政制度,包括司法制度不太會講道理,沒有比較文明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所以一旦你要他解決問題,他就會用野蠻的方式去控制形勢。

記者:劉青先生,剛剛王軍濤先生講了中國的逼供與一場場的嚴打運動聯繫在一起,嚴刑逼供的問題除了有法律之外,用其它方式可否來解決這個問題?

劉青:當然國際社會的一些壓力和干預也會有用處的,比如說聯合國酷刑報告員,要到中國進行監獄、看守所的調查。中國今年就對監獄、看守所等關押犯人的場所,進行為期一年的整頓。實際上就是因為聯合國酷刑報告員要去中國調查,所以才進行這樣的整頓。

但是中國所有的事情,不管是建立法律也好,進行整頓也好,很主要的一點就是中國的這些法律,如果沒有確實可靠的保障,建立的再多,也僅僅是在某些時候能起到點效果,隨後又會故態復萌。

(以上根據自由亞洲電台錄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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