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榮清:《中國政黨法》草案提議說明

王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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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7日訊】一.提案理由、目的和起草背景的說明

我們深知,政黨政治尤其是執政黨的活動如果不受法律明確約束,勢必會危害到國家利益和人民權利。1998年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王有才、王東海、吳義龍、祝正明、毛慶祥、朱虞夫等人率先向省民政廳申請註冊成立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不僅是為了衝破黨禁,創造「政黨和平相爭,人民主權從中伸張」的民主態勢,也是試圖通過我們的努力,慾把政黨政治逐步納入法治也即納入責任政治的軌道。

但遺憾的是,中國共產黨自己管不好自己,偏要維護「黨要管黨」的特權,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地管起其他「政黨」來(我不知道那些沒有獨立黨格和黨魂的花瓶能不能算是黨,所以特加一個大引號),並對廣大中國民主黨組黨人員實施政治迫害,是不符合公正遊戲規則的。我們在嚴正抗議中共當局中「把國家黨有化,政黨又被少數人私有化」的反動勢力侵犯公民權利之同時,也面臨著這樣的思考:民主社會政黨政治的秩序到底應該如何?

經過長期的艱苦學習與研究,在接受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同志們的委託與共同努力下,由我負責主持草擬的《中國政黨法》草案現已完成,並將該草案提出來與民主黨同志和民運朋友們廣泛交流與批評指正,以便我們對民主理念更加系統與深入的理解,必然會有利於推動中國的民主運動。

當然,我們不能否定中國共產黨在目前國家實際政治事務中所起到的主導地位與作用,所以經同志們同意,我決定將該草案在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國務院和民政部的同時,也提交中共中央和其辦公廳以供他們參考,希望他們能夠堂堂正正地提出有關意見來,我很希望他們也搞出個政黨法草案,在兩相比較中進行完善得以更好地「謀利於國,造福於民」。

該草案原計劃在今年四、五月份以前完成,由於我的政治理論基礎是在98年參加中國民主黨組黨活動後,向王有才、吳義龍、祝正明、徐光、單稱峰等人的交流學習中,才得以較大提高的,今後還有待於進一步向年輕同志們學習和提高;也由於其他協助工作的同志們因謀生壓力私事較忙;還因為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在杭州警方的屢次衝擊抄家中必須防止被他們搶走稿件而中斷(例如,今年9月23日就被杭州公安局的蔣曉敏帶隊突襲抄了我家);尤其是近一年多來國內民運矛盾疊起錯綜複雜,我必須作出思考與應對,為了維護民運尤其是民主黨內部的團結我必須化很大精力去理清事實和協調關係,所以將該法案的起草完成工作延宕至今,希望同志們對此能夠原諒與寬容。同時,近一年多來在我最困難和懊惱的時期,尤其要感謝杭州本地和來自全國各地廣大堅持在第一線奮鬥的民主黨同志們對我的信任和鼓勵,沒有他們的守護和援助,只怕我早已滿懷著失望和忿懣退出了中國民運、捨棄了心愛的中國民主黨──同時也被迫辜負了毛慶祥先生準備直面政治迫害時要我堅守民主黨浙江籌委會陣地的托付。

一百年前譚嗣同先生為了祖國的文明進步「我以我血薦軒轅」之氣魄、毛慶祥先生為了中國民主黨所追求的民主自由事業「甘當舖路石」之精神,一直是我心中的榜樣。所以,我也願「鞠躬盡瘁」,希望在我的有生餘年,同志們安排我為中國民主黨多做工作,為中國的民主事業多做貢獻。但我已經六十多歲了,由於經歷了太多的坎坷與磨難,身體狀況也不是很好,做起事情來常常覺得心有餘而力不足、甚至是精力憔悴,因此,我更希望廣大有志之士到民主黨這個「公平、開放」的舞台上來展現你們的才華、實現你們的人生價值,我是你們的舖路石。

二.《中國政黨法》草案的答疑和部份條款的釋義

根據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部份同志在討論本草案中,存疑和分歧較大的問題與條款,作為重點挑選出來加以解釋與說明。

1.問:起草該草案,應該對民主社會的政黨政治有深刻的瞭解,歷史上曾經將國民黨統治時期和目前大陸共產黨的統治稱為「黨天下」,聽說重慶鄧煥武先生在創建民主黨重慶籌委會時起了重要作用,後來鄧在民主黨裡鬱鬱不得志,指責民主黨搞黨文化,搞民主真的需要政黨嗎?你對「黨文化」和政黨是怎麼理解的?

答:對政黨政治有深刻的瞭解,我不敢當。「黨文化」?一個政黨當然應該有其特有的精神面貌,即一個政黨當然應該有其自己的文化,關鍵是看其文化的內容是封建專制的反動文化,還是民主法治的進步文化,這種文化內涵體現於黨的組織和行動之中。中國民主黨一直主張「國家非一黨之國,政黨非一人之黨」,這也就是我們同志們經常提到的「反對把國家黨有化,反對把政黨被少數黨魁私有化」。如果說我們民主黨有黨文化,我們力求這種文化的靈魂是民主自由、天下為公,而非以一己之私強加於社會的「黨天下」。

民主黨尊重鄧煥武先生的退黨自由,當他願意尊重少數服從多數的遊戲規則並願意為黨積極工作的時候,也隨時歡迎他回來。但任何人不能因為其在創建或堅守民主黨陣地中起到過某些作用,就把民主黨或某個地區組織當做其任意支配的私有財產,他想出風頭的時候──讓大家跟著冒險犯難,他覺得沒意思的時候──民主黨就得聽他的話解散!意見不一就到處編故事說人家是甚麼「公安線人」或共產黨特務,簡直是兒戲或者是瞎折騰!

從全世界的民主實踐來看,問題不是要不要政黨的問題,而是民主社會需要怎樣的政黨,本草案對政黨的許多規範,已經明確保障了政黨不得凌駕於任何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權利之上,不得以其存在與作用而威脅主權在民的原則。

我們認為:在民主社會,政黨通過大量艱苦的、日常的民主政治工作,在人民與其政府之間架起一座橋樑;它們鼓勵並引導公眾的討論,導致一切社會問題和衝突明朗化而便於和平理性的處理;它們使處於政治光譜兩端的極端主義者的影響變得溫和,讓彼此衝突的集團聯合在一起以加強國家的統一;它們幫助辦理選舉,為選民找到候選人又為候選人找到選民。總之,在民主社會,政黨不僅滿足了人性深處的團體歸屬,是基於人的社會性本質而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也是人民掌握社會主權的一種有效手段、途徑和平台。

2.問:目前世界各國有關政黨法治的基本狀況如何?

答:目前主要民主國家對政黨少有不以法律加以規範的,僅從這些規範的形式淵源來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用憲法對政黨加以規範的,如德國、法國和某些拉美國家;第二類是以政黨法對政黨加以規範,例如德國、韓國、阿根廷,土耳其、俄羅斯聯邦等;最後是以相關法律加以規範的,例如日本的《國會法》規定委員會之選任以「會派」為基礎,公職人員選舉法承認政黨可以參加選舉、政治資金規製法規範政黨的政治資金,又如美國以競選經費使用法規、總統選舉法規、政黨政治活動及聯邦公務人員法規等對政黨進行規範。這三種法律規範的方式並不全然互斥,有些國家兼有其中兩種,例如德國,兼有憲法和政黨法共同規範。目前,在中國台灣,政黨法的提案也醞釀已經好幾年了,我們大陸中國民主黨也希望在必要時能從對岸各黨派參與立法和其他民主政治的實踐中學習借鑒一些有益的經驗。

3.問:本草案第1條所說的「根據憲法」,而我國的憲法本身在許多條款上是自相矛盾的,是如何選擇適用呢?

答:本草案第1條所說的「根據憲法」是指憲法第2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第33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該條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為了維護上述符合民主法治原則條款的嚴肅性,任何與之相牴觸的特權性陰謀條款,是少數人為一己之私利強加於人民頭上的枷鎖,應歸於無效。正如堅貞不屈的民主黨人徐光先生出獄後對我所說的「要建設法治社會,法律必須成為廣泛的信仰,就是人民有服從社會契約即公正遊戲規則的義務;但豈有服從惡法性條款,即把惡霸們的打人工具當做信仰之理由?」。

4.問:民主國家對政黨活動進行規範的原則立場是甚麼?

答:我們查閱了所能收集的幾部國外憲法,以聯邦德國的憲法(又稱波恩憲法)為例,它在第21條是這樣規定政黨組織和活動原則的「政黨組織必須符合民主原則;政黨必須公開說明其經費來源;政黨的目的和其黨員行為,企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者企圖危害聯邦德國存在者,均為違憲」。本草案在第三章中的各條、第38條和第3條中已將這種民主的組織精神、財務公開制度和遵守民主法律秩序的原則規定加以明確和具體化了。

5.問:從本草案第4條和第二章的內容看,政黨的設立以登記為成立要件,那麼,人民未經登記是否就不能組織和參加政黨活動了呢?

答:如果不這樣規定,能有效地將政黨政治納入法治軌道嗎?我明白,法治的宗旨是保護公民權利,防止公共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所以,現代法治社會,主張有限政府,要對政府行為進行規制,這顯然與無政府主義還是有本質上區別的。換言之,公民行使其自由權利,只要涉及他人的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結社權利,就不可能是無政府主義的自由。

本草案規定對政黨的成立採取登記制度而非審批制度,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條件,公民申請成立政黨,用不著經過誰的批准(而現行社團管理條例第三條卻這樣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政黨登記機關必須受理並予以登記,政黨登記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非以法定事由而是故意刁難或阻礙政黨登記的,應對其的瀆職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登記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登記這種公示行為,便於社會對政黨行為的規範與監督,並非以設障礙限制或找藉口禁止公民的結社權利為目的。

6.問:所謂三人成「眾」;或者根據目前有關社團管理的規定,成員(個人會員)必須是五十以上。為甚麼該草案規定政黨的人數是十人以上?

答:第5條第1項之所以規定設立政黨的條件之一是「黨員人數為十人以上」,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推選候選人的最低選舉人數,儘可能做到不同法律之間的一致與銜接。選舉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人民的選舉權利很神聖,不能讓有人通過設立政黨來獲得特殊的利益和製造出新的政治不公平。

98年,我們在去申請註冊成立中國民主黨時,有的省份民政部門根據社團管理條例一度要求我們提供五十人以上的成員名單,絕大部份省份民政部門以社團管理條例所之的「社團」不包括政黨為由,以無法可依為託詞拒絕了我們的申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共產黨未經任何政府部門登記註冊,而且還以其黨內的統戰部結合組織部管理其它八個所謂「民主黨派」的事務,這種以黨代政顯然是黨權凌駕於公民權利之上、黨權凌駕於法權之上的典型例證。從該現狀上看,有關政黨或其各級地區組織進行登記的最低人數要求沒有必要適用社團管理條例的規定,更何況作為行政法規的社團條例因其法律位階低於選舉法,讓政黨法的登記最低人數與選舉法的推選候選人的選民最低人數做到適用的一致性,應該在立法上更為合理,同時讓公民的組黨自由也更容易實現。

7.問根據目前的社團管理條例,社團登記屬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為甚麼在草案第9條第1款將政黨登記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答:目前大陸地區的共產黨和八個在政協的擺設黨並沒有在各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註冊,實際上是由共產黨管理。在台灣地區的政黨登記依《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由政務院內政部管理,涉及選舉事項的「中選委」也有權管理,並且在有關權限劃分上至今爭論不休。前者是「無法無天,老子為王」,後者也不盡合理。

政黨以選舉作為其社會活動的主要舞台,通過凝聚民意和擬定政策來影響國家的政務管理,而其他人民團體通過獨立關注和解決某些特定的民生問題,這兩者的使命和對社會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根據政黨事務和其活動特點,再根據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我們認為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政黨的登記註冊最為適宜。拿美國來說,各種選舉活動都由司法行政部門派員進行監督,參加選舉活動的各政黨(主要是民主與共和兩黨)與獨立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就必須服從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在《俄羅斯聯邦共和國政黨法》第3條就直接規定了聯邦司法部為全國性政黨的登記管理機關。我們認為,如果將政黨的登記、政黨的選舉違法違規行為和其它違法行為的查處統一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無論在法律實施和權利救濟上,最能做到統一與協調。

當然,在政黨法明確規定政黨登記管理機關前,我們也贊成先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只好將政黨與其他社會團體同等看待,這是不得已的辦法。

8.問草案第9條第3款規定「申請設立全國性的政黨,須在全國一半以上的省份建立有組織」是否是為公民的組織新黨設置了障礙?

答:法律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對權利的調整,二是對權利的保護。但法律的實施和適用是要付出一定代價的,所以為了貫徹法律我們往往還必須考慮效率問題,希望消耗最小的社會資源來達到最大的法律效果。所以在法治實踐尤其是在立法中,我們不得不在法律的各個價值、不同作用中作出一定的選擇與平衡。

結合各國政黨政治的實踐經驗,尤其分析是台灣、蘇聯和其他東歐國家開放黨禁前後的情況,不乏許多人把組黨只是當作時髦和兒戲玩玩而已。例如蘇聯共產黨一倒塌,一下子湧出了一千七百多個黨;只有兩千多萬人口的台灣,剛開放黨禁的時候,聽說也一下子出現了一千多個政黨。他們中的大多數並沒有真正做好從事政黨政治的準備,後來實際上在各個民主政治的實踐場合也沒有起到政黨應有的責任與作用而被淘汰。現在他們那裏有了符合民主精神的政黨法,真正起作用的都剩下幾十個。

如果本草案不規定全國性的政黨必須在一半以上省分有其組織,那麼一旦成千上萬的所謂「政黨」都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去登記,要花多大的人力和物力來應付?而將來這些不成氣候的政黨一銷聲匿跡,國家已浪費多少行政資源在這上面?這種浪費不僅擾亂正常的行政機構和人員的配置及行政秩序,其費用實際上最終都要攤派到我們廣大納稅人來承擔的。為了滿足一部份人不認真的「好玩、鬧鬧」而已,讓其他公民為之付出巨大代價,這本身也違背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原則,所以為保障公民政治結社權利的恰當行使,有必要也是不得已作出了此項規定。

9.問:第24條為何規定政黨「不得謀求超越民意授權的法律地位,不得將其黨的名稱、創始人或其他黨員的姓名寫入憲法和任何法律,不得脅迫或強迫非本黨成員宣誓效忠本黨。」

答:民主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人民通過選舉這種比較公正代表民意的方式,公開招標決定一定時期內由參與競標的哪一個政黨來組閣管理國家事務或各級自治性的地方事務。所謂「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人民委託管理政務的政黨應該忠於人民的委託,豈有反客為主去剝奪人民的委託或解除權利並要求委託人忠於受托人的道理?

再說,國家法律,尤其是憲法,應該是代表最基本的全民公意,在法治社會,也就是人民的共同信仰。一個政黨利用執政之際謀求超越民意授權的法律地位並將其自己政黨的名稱、創始人或其他黨員的姓名寫入憲法和任何法律,不僅是對人民主權的顛覆,而且還是對人民信仰自由的嚴重侵犯,當然,一個政黨如果自已要搞那一套特別的帶著嚴重個人烙印的思想、主義,並在其黨章中表示,是他們自已的事,但把這一套搞到國策法律上我個人認為是不適合的。

10.問:本草案中對於現行機構改革衝擊最大的條款是甚麼?

答:現代民主社會的執政是基於人民的同意依法而治,不是強盜惡霸憑藉武力對人民的恐怖之治。為了避免軍隊、政府和司法機關成為少數既得利益集團以政黨領導的名義盜為私用,都規定了政府中立、軍隊國家化、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所以本草案在25條、26條第2款、27條等條款為實現這些原則專門作了規定,並在42條第(6)、第(7)項提供了責任保障。

11.問:既然說政黨是群眾性自治政治組織,為甚麼第22條要對政黨的利益取向和行為進行限制?

答:第22條之規定,目的是明確政黨之爭以涉及國計民生的普遍性政策之爭為主導,防止以分裂人民和地域上分裂國家為目的。以目前某些地方農村基層選舉活動為例,封建家族主義勢力操控選舉的情況仍很嚴重,使得少數姓氏的群眾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甚至受到損害,也無力挽回與得到有效的社會救濟。這種情況如果不是通過政黨的普遍性社會政策之爭來加以取代,在更為廣泛的選舉活動中,嚴重的,很可能加劇民族矛盾、宗教衝突和地區衝突。實際上本草案第42條第(5)項規定也就是為了22條提供責任保障。

12.問:企業有自主支配其財產的權利,為甚麼要對企業向政黨的捐贈行為進行限制?

答:之所以在第33條對企業向政黨的捐贈進行限制,並在第36條和第37條設立對政黨的財政支持,這是為了防止資本「金權」過度對政黨活動的影響從而損害了民權(通過選票)對政黨活動的支配力。

13.問:為甚麼要對政黨進行財政支持?

答:是否對政黨進行財政支持,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而差別很大。建議我們國家對政黨活動進行財政支持,主要原因是我們國家人民的政黨政治意識和捐贈習慣沒有西方許多國家強。

在民主國家,嚴格意義的政黨,是產生於國民、得到國民支持而且受國民制約的政黨。但自中華民國建立到現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政黨都不具備這樣的資格。在民國初期,中國社會各階級由於長期習慣了被封建皇權和官僚集團的專政,被排斥於政治之外,普遍對政治漠不關心,所以各政黨得不到社會的支持,只能依賴政府,一律從袁世凱政府領取補助金,掌握地方權力的政黨也從地方支取部份經費(如國民黨在廣東、江西,共產黨在湖北、四川),由於政黨在財政上不是依賴於民眾的支持,也不受民眾的制約和控制,如果沒有政治信念的約束,往往成為謀奪私人或小集團私利的政客集團,「政存則黨興,政亡則黨衰乃至黨亡」的現實,導致政黨往往熱衷於爭權奪利甚於關心社會制度與民眾福祉的建設。這在某種意義上講,後來袁世凱復辟、軍閥混戰和蔣介石獨裁,都是政黨不依賴並受制於民眾而是依賴和受制於政權所致。毛澤東深諳這個道理,還迷信槍桿子裡出政權的強盜邏輯,所以為了共產黨他一定要搞軍隊並建立紅色割據地政權直至控制整個大陸。所謂「黨指揮槍」,其結果是軍隊是黨的私家軍,所謂「人民」軍隊那是假的,89年北京對人民的血腥屠殺就是一個向世人揭示真相的典型例子;所謂黨領導下的政府,其結果國庫成了共產黨可以隨意伸手的錢包,所謂「人民」政府的這個財政黑洞,人民至今無權過問也無從瞭解。

本草案之所以規定公開明確的財政比例(暫定2%)作為對政黨的財政支持,並且規定政黨獲得支持配額依賴於選舉活動所得的選票比例,一方面是為了結合具體國情克服以往政黨政治脫離民眾支持和制約的缺陷,另一方面,財政2%的比例是否恰當,姑且不論,但總是一個公開明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的比例和數額,比目前人民不知道共產黨從國庫到底拿走和浪費了多少錢要好,目的是為了敦促中共盡早實現其陽光(公開)財政,不要讓廣大納稅人繼續當冤大頭。

14.問:草案為甚麼規定政黨不許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答:第35條之所以規定「政黨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和「政黨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固定資產」,是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政黨是社會利益的代言人,代言人以自己利益為目的進行經濟活動,勢必影響到其「忠誠」與「公正」地履行社會職能,甚至還會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15.問:第33條規定對政黨的捐贈額可享有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優惠,法律依據何在?

答:政黨所從事的是政治性公益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份,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都有類似規定,可以援用。

16.問:第49條關於復議和訴訟的規定,如何行使?

答:是因為政黨活動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中,所謂「有權力作用,就有可能發生損害;有損害,就必須有救濟」。本條救濟權利的行使程序原來寫得比較詳細,但陳樹慶先生提出修改意見時指出「實際操作時可以適用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條款,沒有必要重複規定得太細」,所以我在定稿時就決定簡潔概括之。

17.問:目前,以民主黨浙江籌委會所提草案的精神,要實現民主社會的政黨政治,你們對當局有甚麼要求?

答:該草案雖凝聚了我們同志們對民主的認識和追求,但草案中體現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只是人類民主實踐的部份總結,應屬於全中國人民爭取掌握自己和國家主權的運動,非我們能貪天功為己有。

自胡錦濤、溫家寶先生主持中共黨務、國家政務後,可以看到他們關注經濟與環境、文化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我們也看到了他們推行法治、反對貪污腐化、關心民眾疾苦等方面的一些進步和變化,現在又強調考慮共產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但每當我想起「六四」死難者的家屬仍舊在以淚洗面,不少我們優秀的民主黨骨幹仍在獄中遭受惡警欺凌,廣大退伍軍人、退休工人要求公正待遇的正當要求被置若罔聞及下崗工人的艱難處境和失地農民的生活無著……尤其是今年十月瀋陽對優秀的民主黨人寧先華、孔佑平的重刑迫害,不禁讓我懷疑,當局所謂的加強執政能力建設,到底要通過保持和加強政治迫害的恐怖和欺騙性宣傳來達到,還是通過尊重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從而贏得人民真正的支持來實現?

看著人權保障的條款入憲、看著胡、溫剛上台時「政治文明」的承諾,應該說我和其他一些民主黨同志還是抱有以和平理性推動中國政治進步的希望的,所以在推出政黨法草案之際,我們再次呼籲立即停止新的人權侵犯事件,釋放所有遭受政治迫害的愛國者,取消對海外民運人士歸國的禁令,在繼承胡耀邦、趙紫陽經濟改革開放政策的同時,也學學他們的開明仁慈與求真務實的精神儘快啟動政治改革的步伐,至少得拿出一個能為社會各界普遍接受的時間表來,而不能一味地妄圖通過固守殭化的舊體制來維護封建色彩的特權利益,早日把我們的祖國建設成為一個民主、法治、文明、和諧、富強、對世界和平負責任的真正共和國。

本月1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全省人民徵集立法項目,並提出了「不要有框框,甚麼都能提」,我決定把《中國政黨法》草案也提交給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如果省人大能夠認同此草案的話,我希望此草案也能以省人大的名義向全國人大提交,進入立法程序。如認為該草案有不妥之處,亦請批評指正。

18.問:中國民主黨的下一步工作是甚麼?

答:我們還沒有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我們沒有資格確定中國民主黨的下一步行動計劃,這應該是黨的最低綱領涉及的內容。

浙江民主黨人目前的工作重點還是在協助民眾爭取公民權利的過程中謀求發展,團結和尊重一切進步勢力,以負責任的姿態推動中國社會的進步。

如果不把我們浙江民主黨自己責任範圍內的工作搞好,那是很對不起那些仍在獄中受苦的同志們的。最後,只能說民主革命尚未實現,同志還須努力吧。

2004年11月21日定稿于中國杭州市
王榮清 0571-85997558,13858194239

附:《中國政党法》草案(篇幅所限,略)
中國民主党浙江籌委會供稿2004年11月18日

《中國政党法》草案現已起草完成,請同志們審閱。
王榮清0571-85997558

此草案順應了政治文明,符合以科學的發展觀建立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要求,并建議速寄全國人大法制委。
吳遠明(任偉仁)13396573202

中國應該有政党法,用法律來規范政党的行為。
王東海13588477667

政党政治應該要用法律來規范其組織和行為,使政党政治有法可依,有利于真正走向法治社會。
王富華0571-86054474(轉叫)

老王,我已經細致地看過多遍,沒有意見了。是否可以盡快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法律委員會各寄一份?
陳樹慶0571-88310920 13958012964

出台《政党法》是民主政治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民主与法治,是“六四”大學生与中國民主党人的共同理想。
徐光13362181277,0571-63306063

我贊同出台《政党法》
樓裕根13968176234,0571-63251844

已閱,贊同該政党法(草案)的主張。
單稱峰13575748028

制定《政党法》,規范政党行為,對任何党派,對國家、民族,都是十分必要的。愿多災多難的中華民族從此振興,永向光明。
蕭利彬0571-8695829

中國應當有政党法。
王榮耀0571-87222394

政党法是規范各政党的准則,應該有該政党法,我贊同。
揚建民13957170283,0571-87975280

我同意《政党法草案》出台。
尉國平0571-87229440,13588181124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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