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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屋未定租期 地主请求拆屋还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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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六日电)彭姓男子祖传新竹县竹东县一处土地,从日据时代出租给外人建屋使用,由于未定租期,致多次请求返还未果,后因九二一大地震造成租地上建物毁损,才以“房屋已不堪使用,租赁契约消灭”为由提起诉讼,全案经台湾高等法院最近审理,判决建物所有权人应拆屋还地。本案仍可上诉。

宋姓男子由于自筹经费建设屋舍,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来赖姓父子辗转取得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彭姓男子则多次请求拆屋还地未果。

民国八十八年间发生九二一大地震,导致房屋屋顶毁损,被判定为半倒受灾户,彭姓男子因此主张“房屋已不堪使用,租赁契约消灭”,向法院诉请拆屋还地。

全案经台湾高等法院最近审理,以最高法院渝上字第三一一号判例及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一立法理由,认为“不定期的租地建屋契约期限应至房屋不堪使用时为止”,另再引用台湾省建筑师公会鉴定报告,认定木造房屋在拆除补强钢柱后已达“不堪使用状态”,判决应拆屋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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