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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立委選舉將屆 政治獻金需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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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7日電)立委選舉將至,營利事業如果要對政黨或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根據新的政治獻金法,台灣財政部表示,可列報捐贈的相關規定,已不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計劃提供政治獻金的營利事業需特別注意。

根據目前法令規定,營利事業可捐贈的對象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扣除額度也需合併計算。也就是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能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總額也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另外,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度為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為六百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額度為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額度合計為二百萬元。

不過,有些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如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的民營企業、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及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尤其,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現金捐贈,需透過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捐贈時也應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的政治獻金受贈收據。

至於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候選人資格被撤銷,就不能列報為捐贈費,用對政黨的捐贈,如政黨推薦候選人在立法委員選舉的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也不能列報為捐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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