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東方、王丹等呼籲台灣還燕鵬等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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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訊】(中國人權11月30日新聞稿)國內外異議人士韓東方、王丹等聯署致函台灣當局,要求兌現人權承諾解除對大陸逃台民運人士燕鵬、陳榮利的關押。

韓東方、王丹等一批中國著名的海內外異議人士委託中國人權,代為發佈由他們聯署的致台灣當局的呼籲信,要求善待在大陸不堪迫害而逃往台灣的民運人士燕鵬等人,確實兌現陳水扁總統宣佈的「人權立國」原則,立即結束將燕鵬等人長期關押在看守所的違背人權的做法(呼籲信見附件1)。

燕鵬是山東省青島市著名的民運人士,因為參與民運活動尤其是資助經濟困難的其他民運人士,在2001年旅遊之中被國家安全局逮捕並判處1年半徒刑。燕鵬刑滿之後仍然遭受不斷的騷擾和限制,在大陸根本沒有生存發展的空間,不得已才於2004年6月泅水逃往台灣尋求政治庇護。燕鵬逃到台灣之後被視為一般的經濟偷渡客,關押在大陸地區人民宜蘭處理中心收容所。

中國國內外的異議人士得知燕鵬等人的情況後,通過各種渠道與台灣當局聯繫;台灣人權促進會和一些關注人權的人士,也積極疏通和提供支持幫助,從而向台灣政府證實了燕鵬的中國民運人士身份。台灣地區司法檢察官也經過提審認定:無需再偵查羈押,做出「緩起訴」決定。但是這一切並沒有能夠改善燕鵬等人在台灣的處境,他們依然被羈押於關押偷渡者的收容所,不能與外界通電話商討、敦促自己問題的解決,甚至不能收聽廣播和收看電視節目。

為了結束身在台灣卻延續著中國的牢獄生活,也為了親自能夠爭取早日解決身份和居留問題,燕鵬、陳榮利等人向台灣宜蘭地區法院提出關於解除無限期關押的提審要求。但是台灣宜蘭地區法院11月18日駁回了燕鵬等人的提審要求,理由是這種羈押是國際通用的慣例。台灣人權促進會為此舉行了記者會,併發表聲明強烈批評台灣當局漠視人權的官僚習俗(原文見附件2),還表示要為燕鵬等人繼續為此進行司法抗告,如果抗告再遭駁回則會要求釋憲。

中國人權完全支持這封給台灣當局的呼籲信。台灣已經是民主世界的成員之一,不應該關押在大陸飽受迫害的民主人權追求者,這與台灣政府尤其是陳水扁總統表達的「人權立國」相矛盾。而且將尋求政治庇護者關押說成國際慣例也是與事實不符的,中國人權就知道在眾多的民主國家,例如美國或者亞洲的泰國,尋求政治庇護者是可以自由生活在社會上的,就是已經被關押的也可以保釋在外等待法院處理。中國人權強烈要求台灣政府比照這些國際慣例,立即解除對燕鵬、陳榮利的無限期關押。

附件一:尊重普世人權價值 實踐「人權立國」誓言
——呼籲台灣當局立即給予大陸異議人士燕鵬等人自由

逃到台灣的大陸異議人士燕鵬先生,被台灣當局視為偷渡客,從今年5月至今一直被關押在大陸地區人民宜蘭處理中心收容所。儘管他受政治迫害的背景已經予以證明,但是台灣當局繼續關押他,且宜蘭地區法院最近駁回燕鵬關於解除無限期關押的提審要求。台灣有關當局的做法違背了普世人權價值和國際法,與台灣政府宣示的「人權立國」的主張背道而馳。

燕鵬因在大陸被控協助山東「不結社」運動的領導人牟傳珩發表持不同政見文章,被中國政府於2001年7月逮捕,2002年8月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一年六個月。刑滿釋放後,中國當局仍然對他強制「取保候審」,且至今不予解除。被迫之下,燕鵬取道台灣,要求避難,卻被台灣視為偷渡者,於2004年6月關押於大陸地區人民宜蘭處理中心收容所。後經國際社會、人權組織及朋友的多方努力下,已證明了其政治難民身份。台灣地區司法檢察官業經提審認定,無需再偵察羈押,做出「緩起訴」決定。按照國際難民法的規定,偷渡本身不為犯罪,也不是其難民身份取得的障礙,在等待送往第三國時候,國際難民公約要求,當地政府不應加以不必要的限制。

然而,燕鵬這位為大眾事業付出慘重代價的政治異議人士卻被關押,人身自由與通訊自由被剝奪至今。燕鵬不得已依據台灣法律,並通過律師,向宜蘭地區法院提出提審申請,要求解除無限期羈押狀態。然而,台灣宜蘭法院竟判定在該處理中心收容等候處理不屬於無限期羈押,駁回提審要求。宜蘭法院的判決,公然否定了燕鵬人身自由被實際剝奪的事實。雖然由於外交上的限制,台灣還不是國際難民公約的簽字國,但是,台灣的憲法規定了人身自由權,且2000年陳水扁總統亦明確地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台灣行政院據此提出2002年人權政策白皮書亦稱「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人權世紀』裡,國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已經不再限於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尚包括國際人權法所保障的普世人權」。宜蘭地區法院的決定與普世公認的人權價值相矛盾,也是對台灣「人權立國」理念的否定。

在此我們呼籲台灣當局兌現「人權立國」承諾,停止以收容為由繼續關押大陸異見人士的做法;同時籲請國際輿論、人權組織及一切崇尚民主、自由及人權價值理念的朋友關注和聲援燕鵬先生為爭取自由而鬥爭!

致台灣當局呼籲信聯署人

國內:

牟傳珩、牟效柏、李協林、申貴軍、車宏年、姜福禎、張明山、王欽德、葛樹邦、張普、張曉旭、鐘賢業、盧樹義、楊天水、張林、嵇波、唐建民

海外聯署人:

韓東方、王丹、劉青、王有才、王軍濤、吾爾開希 、盛雪、杜智富、李進進、唐伯橋 、馬麗.霍夫曼、陳立群、黃河清 、王策、洪哲勝、唐元雋、姚振憲、邢大昆、陳光銘、周建和、蔡桂華、薛超青、楊群、孫豐、吳江、蔡崇國、錢耀君、齊默、康健、王蘢蒙、江敬石、陳余銀、華寶德、田成龍、魏小濤、姜有祿、末錫軍、劉偉民、王華、宋克儉、丁秋來、孫志平、佘東賢、鄭連沖、鄭論興、陳銀昆、曾曈慶、王歌、董可飛、李春安、張堅、鄭欽華、蔣東。

附件二:台灣人權促進會就法院駁回燕鵬等人提審要求的聲明

24小時,就要自由!
陳榮利、燕鵬法院提審記者會

陳榮利抵台迄今已遭收容逾九個月,而燕鵬則逾五個月。延續在中國的牢獄生活,二人再度淪為階下囚,未犯罪卻遭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又無自由通訊權利,也不能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節目,與外界形同隔絕,待遇甚比監獄受刑人不如,這一切皆因政府單位相互推諉,又因台灣始終未立庇護法,兩人只能接受靖廬名為「暫時」,實為「無限期」的收容。兩人被遺忘在宜蘭,自由明日遙遙無期,這樣的待遇已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與憲法對人權的保障,對於一心希望為國際社會接納的台灣而言,更是「人權立國」宣言的極大諷刺。為爭取兩人在申請居留或前往第三國的等待期間內,應有的自由與權利,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於11月18日假台大校友會館召開「24小時,就要自由!-陳榮利、燕鵬法院提審記者會」並演出「踢爆不實人權廣告」行動劇,說明陳、燕兩人因相信台灣的民主人權狀況,卻遭無限期收容的困境。

台權會顧問同時擔任陳榮利與燕鵬的委任律師的陳為祥律師在會中指出依照國際人權標準政治犯本就不應遣返,且其在申請居留或前往第三國的等待期間,行動自由也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制。台灣雖因國際外交之現實,而未簽署相關國際難民公約,但有關難民處遇之問題,因攸關難民生命自由之維護,具普世之價值,實屬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且二000年陳水扁總統亦明確地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行政院據此提出二00二年人權政策白皮書亦稱「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人權世紀』裡,國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已經不再限於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尚包括國際人權法所保障的普世人權」。在在證明我政府確有遵守國際條約之意願,依誠實信用之原則,對政府已產生遵守相關國際人權條約義務之效力。

除國際法慣例外,國內法亦有針對中國民運人士所做的規定,例如:行政院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發佈支援大陸民主運動措施,對於因反共而放棄中共護照或因積極參與海外反共活動而影響其返回中國大陸之留學生、學人等人士,申請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時,得予以個案考慮,並應儘力予以各項協助;〈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基於政治考量,大陸地區人民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者,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證明我國內法對於遭受政治迫害之中國民運人士,特別規定有提供庇護之義務。

依據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規定,加上非法入境部份已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然國際法規定難民的非法入境是無罪的),我們認定陳榮利、燕鵬是處於申請居留或前往第三國的階段,並非刑事犯罪被處罰人的階段。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等等規定將二人視為強製出境前的收容是不適宜的,且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的。因此,針對政府的無限期收容措施,完全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我們不得以為該二人提起法院提審。

台權會執委顧立雄律師則指出我國〈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保護規定非常詳盡,檢察官對陳、燕二人的緩起訴決定,在司法上面已認定二人是可以自由的留在本區域,另兩岸關係條例中關於收容的目的是強製出境,但因行政機關不知如何處理而進行的無限期收容,即因政府的不確定作為而進行的無限期收容,不僅明顯背逆檢察官的緩起訴決定,也背逆〈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亦有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強製出境而收容的規範目的。再者,呼應國際難民公約,政治難民的行動,不可加以必要以外的限制,顧立雄律師指出政府機關可採取一些較緩和的方式達到某一些限制的目的,包括暫時限製出境或委付他人/機構,而不是用收容的方式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政府這種不論居留或前往第三國,一律先無限期收容的作法,是完全不符和〈憲法〉第8條規定。此外,行政機關可以在這期間儘速通過庇護法。但我們更希望法院能依據釋字392號的理由說明:「不管是用甚麼名義都是一種拘禁」的態度來儘快做出提審的處置儘快讓兩位獲得自由,並為提審法創造一個好判例。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黃默教授則指出,上次記者會中(8月9日)我們已經一再說明沒有庇護法並非就不能解決問題,而政府機關以正在處理中為由,無限期限制陳榮利、燕鵬的人身、通訊、言論等自由,已明顯的違反我國〈憲法〉第八條、釋字第392號、〈提審法〉之規定,對兩人造成莫大的人權侵犯。除國內法外,無限期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亦為國際人權規約。1985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提到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與處罰都是不被允許的。另1989年在歐洲人權法院的有名判例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雖跟目前的處境並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不知何時會結束目前處境的長期身心壓力已構成不人道的待遇,是適用於陳榮利、燕鵬案,對二人已造成嚴重的人權侵害。特殊的處境需要新的解決方法,針對官僚的殭化與國際脫節的情況,提審法將是一種新的解決途徑。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提審法〉及重要國際公約規定,如聯合國分別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與1951年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針對政府處理陳榮利與燕鵬政治庇護案,台權會再度提出以下嚴正呼籲:

依據〈憲法〉第八條規定,儘速恢復陳榮利、燕鵬之人身自由。
依據國際難民公約,儘快處理二人的庇護申請。
專人專案負責,建立明確處理模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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