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貽春:清算社會法西斯主義、建立完善的人權保障體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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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訊】
2.人權的司法保障
首先,必須讓司法獨立。獨立了的司法機關能夠不受任何行政干預地、獨立地行使職能,從而能夠有效地和完善地保障人權,這也是改善目前政法不分的混亂狀態的一個設想。司法機關受制於政府不行,如果受制於政府,司法就必定變成一隻極權專制者手中喚來喚去,且唯主人的命令是從的鷹犬,成爲政府的禦用工具和職業打手,司法就不能獨立地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受限制的和不能自主的司法與專制的內容有關係,並且是爲這個內容服務的。所謂獨立的司法,就是要求有獨立的訴訟權、審議權和判決權,而這些獨立權力的行使,必須使法院和法庭相對地獨立並成爲自主自爲的存在後才能成爲現實。律師也必須職業化,律師的職能應當爲犯罪嫌疑人服務,而不能成爲國家法律的代言人和詮釋者。法律機關必須自成體系,這不但是保障人權的需要,而且也是實現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是完全符合現時代的歷史發展的。

必須從根本上改革陳舊的和腐爛不堪的法學體系。我們從前盛行的法學體系基本上是史達林主義的法學,是史達林主義在法學上的代表人物維辛斯基的學說,也就是“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深入,階級鬥爭就會愈來愈激烈”的反邏輯、反科學的奇談怪論。不能再走這條違反公民意願的死胡同了。如果我們仍然漠視歷史的慘痛教訓而執迷不悟的話,那就不僅僅意味著毀壞了法律的科學內容,而且還會造成層出不窮的冤假錯罪案,那就必定會成爲阻礙社會發展和歷史進步的千古罪人。

現在,許多實踐與理論均已證明,所謂社會主義的法學理論是不合時宜的、是偏頗的,然而當權者們卻仍在不知羞恥地大肆鼓噪它的歷史作用,儘管它的現實作用呈現負數,儘管它是反文明的、反現代化的。這種過時了的法學理論只能編進法學史教科書或參考書,而不能現時的現代化建設事業中放之四海而皆準地到處運用。倘若如此,那就會走向事物的反面。 歷史的悲劇不但記憶猶新,現實的哀泣又會紛至遝來。法學的有關理論恐怕也不能脫離開這一歷史悲劇的大循環。不能大講階級鬥爭,不能無時無刻地抓所謂的“階級敵人”,不能人爲地、假想地樹敵過多,不能過多地製造冤案錯案和罪案。甚至一個冤案的産生,都是整個社會不可饒恕的罪過,都是人類不可逃脫的共同的悲哀和淒涼的景象。

我們要根除冤案及其産生的所有的腐朽機制,法學從現實的角度來看應傾重於研究類似的有關問題。比如說,要建立無罪推定的制度,要切實地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應有權利。所謂無罪推定,就是在證據確鑿之前不能認定罪犯;在檢查院、法院核實之前,不能認定罪犯;在認定罪犯之前,公民不受任何追究、逮捕和法辦,公民是完全的自由之公民。中國現行的司法並沒有認定這一無罪推定制度,其所實行的是並非言明的但我們可以命名的“有罪推定制度”。“有罪推定”制度剛好與無罪推定制度完全相反,在證據確鑿之前,可以認定罪犯(拘留及審訊);在檢查院、法院核實之前,可以認定罪犯(懷疑及監管),在認定罪犯之前,公民就已經受到追究、逮捕或者法辦了,公民不能成爲完全自由的公民。有罪推定原則的運用使人權流於空泛,使公民不能自主、自立、自強,使公民沒有任何司法保障,相反地,司法倒在某種意義上在公民的心裏成了一種令人可怕的東西,成爲緊箍咒和大打出
手的棍棒,而且還不僅限於此。

要把有罪推定原則改變成無罪推定原則,要把依附性的司法制度改變成獨立的、自主的司法制度,這就是從今以後漫長的歷史時期法律制度方面的極其重要的劃時代的革命任務。這把我國從人治社會轉向法治社會的光輝歷程及未來方向。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任何人都不能不受到這一基本法規的約束。但既然任何法律規範包括“憲法”都是民意的普遍反映,因而任何人都可以對於“憲法”的制定及其內容及其修訂提出自己的意見,甚至是反對意見,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質疑,否決或抗議。訂立或改“憲法”的內容時,不能不考慮如上所述的這類因素。

“憲法”的制訂及修正,必得經過全民的討論,必須經過全民的辯論而獲得通過。換言之,經過全民公決,方爲有效。沒有經過全民公決的憲法,應視爲無效,實際上也就是僞憲。以此觀之,現行的中共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究竟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了。顯然,不能說現行的憲法不是僞憲法。但要把憲法改變成爲一部現代化的真憲法,好憲法,估計將有慢長的路要走。總之,必須付出絕大的努力,才能實現憲法的合法化,才能實現憲政的社會化。爲實現“憲法”對於人權的保障,必須參考一切先進國家的有關內容,確立人權的條款,規保障的措施,實施人權的方案。在這方面,我們應該汲取發達國家的至關重要的有益經驗,儘早地建立“憲法法院”,並以其至高無尚的地位全權地行使解釋“憲法”的職能和取締一切違憲的地方或部門法規。

還要建立“人權法院”、“巡迴法院”等與各級地方法院並行不悖的法律設施,要使公民有冤能訴,不能再使他們求路無門了,不能再連綿不斷地製造冤案大軍和上訪大軍了。要從根本上解決人民的不滿,要從法律上確立保障人權的一定的或全部的暢通的/渠道,並以尊每一個人的態度解決每一個應予儘快解決的問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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