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清算社会法西斯主义、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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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5日讯】
2.人权的司法保障
首先,必须让司法独立。独立了的司法机关能够不受任何行政干预地、独立地行使职能,从而能够有效地和完善地保障人权,这也是改善目前政法不分的混乱状态的一个设想。司法机关受制于政府不行,如果受制于政府,司法就必定变成一只极权专制者手中唤来唤去,且唯主人的命令是从的鹰犬,成为政府的御用工具和职业打手,司法就不能独立地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受限制的和不能自主的司法与专制的内容有关系,并且是为这个内容服务的。所谓独立的司法,就是要求有独立的诉讼权、审议权和判决权,而这些独立权力的行使,必须使法院和法庭相对地独立并成为自主自为的存在后才能成为现实。律师也必须职业化,律师的职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服务,而不能成为国家法律的代言人和诠释者。法律机关必须自成体系,这不但是保障人权的需要,而且也是实现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是完全符合现时代的历史发展的。

必须从根本上改革陈旧的和腐烂不堪的法学体系。我们从前盛行的法学体系基本上是史达林主义的法学,是史达林主义在法学上的代表人物维辛斯基的学说,也就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阶级斗争就会愈来愈激烈”的反逻辑、反科学的奇谈怪论。不能再走这条违反公民意愿的死胡同了。如果我们仍然漠视历史的惨痛教训而执迷不悟的话,那就不仅仅意味着毁坏了法律的科学内容,而且还会造成层出不穷的冤假错罪案,那就必定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千古罪人。

现在,许多实践与理论均已证明,所谓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是不合时宜的、是偏颇的,然而当权者们却仍在不知羞耻地大肆鼓噪它的历史作用,尽管它的现实作用呈现负数,尽管它是反文明的、反现代化的。这种过时了的法学理论只能编进法学史教科书或参考书,而不能现时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放之四海而皆准地到处运用。倘若如此,那就会走向事物的反面。 历史的悲剧不但记忆犹新,现实的哀泣又会纷至遝来。法学的有关理论恐怕也不能脱离开这一历史悲剧的大循环。不能大讲阶级斗争,不能无时无刻地抓所谓的“阶级敌人”,不能人为地、假想地树敌过多,不能过多地制造冤案错案和罪案。甚至一个冤案的产生,都是整个社会不可饶恕的罪过,都是人类不可逃脱的共同的悲哀和凄凉的景象。

我们要根除冤案及其产生的所有的腐朽机制,法学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应倾重于研究类似的有关问题。比如说,要建立无罪推定的制度,要切实地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应有权利。所谓无罪推定,就是在证据确凿之前不能认定罪犯;在检查院、法院核实之前,不能认定罪犯;在认定罪犯之前,公民不受任何追究、逮捕和法办,公民是完全的自由之公民。中国现行的司法并没有认定这一无罪推定制度,其所实行的是并非言明的但我们可以命名的“有罪推定制度”。“有罪推定”制度刚好与无罪推定制度完全相反,在证据确凿之前,可以认定罪犯(拘留及审讯);在检查院、法院核实之前,可以认定罪犯(怀疑及监管),在认定罪犯之前,公民就已经受到追究、逮捕或者法办了,公民不能成为完全自由的公民。有罪推定原则的运用使人权流于空泛,使公民不能自主、自立、自强,使公民没有任何司法保障,相反地,司法倒在某种意义上在公民的心里成了一种令人可怕的东西,成为紧箍咒和大打出
手的棍棒,而且还不仅限于此。

要把有罪推定原则改变成无罪推定原则,要把依附性的司法制度改变成独立的、自主的司法制度,这就是从今以后漫长的历史时期法律制度方面的极其重要的划时代的革命任务。这把我国从人治社会转向法治社会的光辉历程及未来方向。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任何人都不能不受到这一基本法规的约束。但既然任何法律规范包括“宪法”都是民意的普遍反映,因而任何人都可以对于“宪法”的制定及其内容及其修订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是反对意见,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质疑,否决或抗议。订立或改“宪法”的内容时,不能不考虑如上所述的这类因素。

“宪法”的制订及修正,必得经过全民的讨论,必须经过全民的辩论而获得通过。换言之,经过全民公决,方为有效。没有经过全民公决的宪法,应视为无效,实际上也就是伪宪。以此观之,现行的中共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究竟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了。显然,不能说现行的宪法不是伪宪法。但要把宪法改变成为一部现代化的真宪法,好宪法,估计将有慢长的路要走。总之,必须付出绝大的努力,才能实现宪法的合法化,才能实现宪政的社会化。为实现“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必须参考一切先进国家的有关内容,确立人权的条款,规保障的措施,实施人权的方案。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汲取发达国家的至关重要的有益经验,尽早地建立“宪法法院”,并以其至高无尚的地位全权地行使解释“宪法”的职能和取缔一切违宪的地方或部门法规。

还要建立“人权法院”、“巡回法院”等与各级地方法院并行不悖的法律设施,要使公民有冤能诉,不能再使他们求路无门了,不能再连绵不断地制造冤案大军和上访大军了。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的不满,要从法律上确立保障人权的一定的或全部的畅通的/渠道,并以尊每一个人的态度解决每一个应予尽快解决的问题。(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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