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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大陸配偶在台停居留等新制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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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一日電)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自今天起正式實施大陸配偶來台停居留等相關新制內容,並調整大陸配偶在台停留期間與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的條件。

陸委會指出,為落實「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循序漸進政策,並衡量人口移入、社會資源分配、社會安定等整體效應,確定大陸人民婚姻與身分真實性,避免衍生社會治安問題,因此新增面談機制與按捺指紋。

有關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等新制的重點為:第一、大陸配偶通過國境線上面談後,得來台團聚,取消現行每年僅得以探親名義在台停留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團聚期間六個月,期滿得延期六個月,每次來台團聚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大陸配偶結婚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得申請在台依親居留,經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者,若為第一次入境或境管局認有必要者,配合面談機制,仍應備回程機 (船)票。

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期間滿二年後,每年辦理延期一次,並發給逐次加簽出入境證件外,若符合條件,得申請工作許可後受僱在台工作。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期間受重病或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時,其大陸父母得申請來台探病一個月。

就長期居留部分,陸委會表示,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滿四年,每年住滿一百八十三日 (採累計計算) 得申請在台長期居留,在台長期居留期間三年後,每二年六個月得理延期,並發給多次出入境證件外,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得受僱在台工作。

大陸配偶在台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父母得申請來台探親一個月。而定居方面,陸委會說,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長期居留滿二年後,可以長期居留滿二年後,且每年住滿一百八十三日 (二年採累計計算),符合積極要件並經審查通過,得申請在台定居,或持續在台長期居留,無居留期間的限制。(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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