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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罷免提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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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訊】 [注]本《罷免提案書》總共包括九個部分:
(一)罷免對象;
(二)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
(三)罷免背景;
(四)罷免理由;
(五)罷免程序;
(六)罷免須知;
(七)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承諾;
(八)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聯署簽名名單;
(九)附件。

■罷免對象

罷免對象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村委主任區禮渲;
罷免對象二: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村黨支部書記邵永標(此罷免對象與區禮渲相區分)。

備注:2000年3月,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竹料鎮龍塘村2800多名村民對該村村委會班子5名成員實行了全部罷免(其中有2680名村民投了贊成罷免票),成為廣東省農村首例“村委會班子被集體罷免”的案例。我村本應效仿之,但考慮到:1、當黨、政、公、檢、法對我村黨支部書記邵永標的問題進行立案偵察時,必然會牽涉到我村村委會及我村黨支部幾乎所有成員(如我村黨支部副書記區顯輝、我村副村委主任黃景升等人);2、我們特別提出區禮渲、邵永標二人,是因其責任最大,重點最突出,對象最集中。

■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

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565名村民(占全村擁有選舉權之村民總人數1676X33.71%);

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二: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147名村民。

備注: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總人數為565+147=712人。

■罷免背景

我村共有2236名村民,其中擁有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且擁有中國公民政治權利)的村民有1676名。我村位於素以“富饒”聞名的珠江三角洲,但我村村民經濟生活的貧窮和政治權利的悲慘,與“富饒”、“珠江三角洲”這兩個優越而動聽的詞相對比,已然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強烈的反常、強烈的反比、強烈的反襯、強烈的天壤之別。與我村同例,環顧中國,村官腐敗已然成為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最大的絆腳石,它己經嚴重地影響到了黨和政府的聲譽,成為農村不穩定的最根本之因素。為此,我們正在實踐一條合法、和平、理性的罷免之路、反腐之路。此為本《罷免提案書》產生之最大背景。

2003年10月7日,我村正式向村民征集聯署簽名。

2003年10月14日,我村通過郵局寄送第一封檢舉信《呼吁: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救2236名村民於水火——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村民全面檢舉村委書記邵永標一干人等》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先生和廣東、廣州兩級黨委領導、政府領導、紀委領導及國內新聞媒體和廣東省法律援助中心、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共計26個地方。第一封檢舉信全長9026字,總共包括“全面檢舉邵永標一干人等(檢舉事項25條)”、“檢舉石壁三村干部的人員結構和分工問題”、“我們的強烈要求”、“注明”、“村民聯署簽名(136人)”五個部分,落款人特別注明為“堅持和平、漸進、堅韌的理性維權原則的上書人——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村民”。

2003年10月22日,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我村黨員杜滿基寄來書面信函,表示“杜滿基先生等136人:我中心收到杜滿基先生等136人寫的檢舉貴村村委書記邵永標的材料,考慮到我中心無權處理此事,故已將這些材料轉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特此函告。”此信蓋有“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公章和印有“2003年10月22日”的時間。

2003年10月28日,我村黨員杜滿基在家中寫出《一名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心聲》,全長4頁紙,明確表示:“1、絕不會做任何一件對不起黨、給黨丟臉的事,但是更絕不允許共產黨裡面其他任何一個共產黨員做對不起黨、給黨丟臉的事;2、過去區、鎮裡面的一部分干部的作為實在非常一般,沒有從根本上為我們解決問題,甚至在這些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縱容、包庇、袒護的現象,使我們不得不考慮到通過寄送信件的形式,將真相告訴給市級、省級、中央的領導以及國內各大報刊雜志;3、我們的檢舉只以我們檢舉信上面的內容為准;4、我一直要求村民們要和平、和平、再和平地開展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行動,努力與石壁派出所等公安部門配合,保證石壁三村不出現暴力事件,並誠摯地要求石壁派出所保護我們此次檢舉行動簽名的所有村民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

2003年10月31日下午15時15分~11月1日上午11時,我村黨員杜滿基被鐘村鎮派出所強行拘留18個小時零45分。拘留理由是:涉嫌擾亂社會治安。拘留時,鐘村鎮派出所四個工作人員反復問“10月31日,你干了些什麼、去了哪裡、見了什麼人”,此問題反復問了數十遍。杜滿基被拘留一事,在村民中引起極大的憤怒,給杜滿基本人造成了經濟的、精神的、公民權利的損失,並給其母親、妻子、兒子、女兒、兄弟、姐妹造成了精神上的、心靈上的損害、創傷和負擔。當天,幾乎所有村民都在嚴重關注杜滿基的人身安全,此事激起了更多村民的維權意志和勇氣,對後來洶湧的簽名浪潮客觀上起到了推動作用。當晚,村民聯署簽名名單已增至655人。

2003年11月3日~11月13日,鐘村鎮紀檢副書記曹遠明等人到我村來連續調查。具體調查了我村43戶人,調查地點在我村村委會,調查內容為“你們為什麼要簽名、你們知道簽名的後果是什麼嗎”。當調查我村村民區妹珠的時候,調查者問:“你們這樣簽名是不是想造反啦?”幾乎所有接受調查的人,都反對邵永標、區禮渲等人不合理、不合法地把石壁三村磚廠的43.95畝用地(用地賣了298.8906萬元)和所有廠房、大型輪窯、電房、線路、營業執照、辦公大樓、幾十人的民工宿捨、兩台推土機、幾十台手拉車、一個大型變壓器、大型生產制磚機械、電話通信等設施(以上所有設施折舊賣了3萬元),低價賣給邵永標的好友鄧錫興和邵永標的大舅梁銳泉等人。

2003年11月15日,我村通過郵局寄送第二封檢舉信《緊急通告:廣東省石壁三村突增兩大險情(附2003年10月22日<廣州日報>A1版報道<農田不准挖塘種樹>)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先生和廣東、廣州、番禺三級黨委領導、政府領導、紀委領導及國內新聞媒體和廣東省法律援助中心、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共計29個地方,並直接到鐘村鎮政府將此信塞入鐘村鎮黨委書記黃錦文、鐘村鎮鎮長謝柳青的辦公室之中。第二封檢舉信全長4222字,總共包括“我村村委書記邵永標關於石三磚廠土地的轉讓問題”、“我村村委書記邵永標在‘石北圍’的農田承包問題”、“我村黨員杜滿基、村民李顯佳,於2003年10月20日早上9點在我村村委會與村委主任區禮渲的現場對話”三個部分。

2003年11月28日下午15時,我村村民代表在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會議上,邵永標高傲並理直氣壯地說:“鐘村鎮政府稱贊我村工作上的事做得很細,事事都有記錄,但是我村辦事透明度不高。我村村民對村委會的檢舉信,寄到北京長安街2號吳官正辦公室,但是吳官正一個字也沒有批示,就將原信退回來了。”邵永標以此來證明他自己根本就沒有任何問題。這個事情受到村民們的極大質疑,因為:其一,邵永標沒有在村民代表會議中展示這封信;其二,邵永標沒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說明這封信具體退到了哪裡、現在在何處;其三,更嚴重的是,國家公民檢舉法律規定:“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而此時邵永標居然知道此信內容及其有無批示的情況(隨後甚至有村民反映:我村黨支部副書記區顯輝在11月底~12月初,連續幾天都挨家挨戶地去問村民“你們為什麼要簽名?知不知道簽名是犯法的?”),如果邵永標說的是實情,那麼鎮級或者鎮級以上黨政部門就有將此封退信遞給了邵永標和其他村干部親自閱讀的嫌疑,如果此嫌疑被查屬實,那麼鎮級或鎮級以上黨政部門的相關責任人對此就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我村參加聯署簽名的村民一旦因此遭到打擊報復,那麼透露此信內容給邵永標和其他村干部的相關責任人就必須承擔其法律責任。

2003年12月5日,我村通過郵局寄送《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罷免提案書》(簡稱《罷免提案書》,又稱《“12·5”罷免提案書》)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先生和廣東、廣州、番禺、鐘村四級黨委領導、政府領導、紀委領導和國內新聞媒體、國內農村研究機構、國家民政部、廣東省民政廳、廣州市民政局、番禺區民政局、廣東省法律援助中心、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我村村民委員會辦公室等共計50個地方。本《罷免提案書》全長21106字,共計16頁紙。同日,村民聯署簽名名單已增至712人,其中“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共計565人,“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共計147人。但上級對此采取拖延、回避、沉默之姿態,無人以實際行政手段依法回應本《罷免提案書》,無視村民之罷免意願,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之村民自治權,此乃上級嚴重之行政失職與行政不作為。

■罷免理由

一、罷免村委主任區禮渲的理由(8點理由)

(一)區禮渲權力來源非法的問題。1999年5月24日,區禮渲沒有經過正式的村民大會投票就當選了我村村委主任的職務,他的權力來源非法。2002年6月15日,區禮渲也是沒有經過正式的村民大會投票就繼續當選了我村村委主任的職務,他的權力來源仍然非法。

(二)區禮渲4年多以來均未召開正式的村民大會的問題。眼中目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有關“村民會議的職權”的規定,並總是以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兩委會來取代村民大會,以此決定各項重大問題。同時按照《廣東省村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村民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報告工作。”在此,我們很有必要再將《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完全公布於此,如此方知區禮渲在此問題上的嚴重失職:

第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2)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准。
(3)聽取、審查和批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4)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5)審議決定鄉統籌款的收繳辦法、村提留款的收繳和興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6)審議決定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7)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8)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9)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10)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三)區禮渲“帶領我村走向貧窮”的問題。他當選村委主任以來,不為村民集體利益著想,在其位而不謀其政,工作不力,管理不力,監督不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不力,帶領全體村民發展經濟嚴重不力,民憤極大。今天的石壁三村村民,每個人每年只有340元以下的集體經濟收入,以前有田、有地,三餐總算安穩,但現在每個人每天只有0.93元收入,只能吃一個季面食。

(四)區禮渲“帶領我村走向負債”的問題。我村賣地款已經達到2600萬元,但是我村現在竟然還欠銀行和私人的錢超過400萬元。這2600萬元+400萬元=3000萬元不知去向。

(五)區禮渲“帶領我村走向無政府狀態”的問題。我村村民對村委會、村民代表嚴重不信任。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他們去開會,不是去為村民謀事,而是去謀自己的經濟,只要開會就會有錢拿,10塊、50塊、100塊一次不等,開完會就發錢給他們(甚至有時在開會之前就發錢給他們了)。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不問民生疾苦,反而助虐為紂;或者當場不敢說真話、吐真言,恐怕對自己日常生活不利,怕被找麻煩。如果村民代表提意見,那麼其“村民代表”的資格就會被立即取消。例如我村村民代表梁定心,他在今年下半年的一次村民代表會議上提出意見,但是會議之後他的“村民代表”的資格就被取消了,從此不能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離村民的內心越來越遙遠,其利益與村民的利益嚴重脫節,乃至根本就是爭鋒相對、背道而馳,行似陌路之人。

(六)區禮渲和邵永標的石壁三村“基耕路”問題。這條路上級撥了200萬元人民幣下來投建,但區禮渲和邵永標在農田基本設施建設上再讓村民投入80萬元,總共是280萬元。可是,在11月13日的《村務簡報》裡,他們卻說:村投入了280萬元。也就是說,他們在《村務簡報》裡不承認上級曾經撥過200萬元給他們,欺上瞞下。

(七)特別指出區禮渲和邵永標等人的石壁三村磚廠問題。他們不合理、不合法地把石壁三村磚廠的43.95畝用地(用地賣了298.8906萬元)和所有廠房、大型輪窯、電房、線路、營業執照、辦公大樓、幾十人的民工宿捨、兩台推土機、幾十台手拉車、一個大型變壓器、大型生產制磚機械、電話通信等設施(以上所有設施折舊賣了3萬元),低價賣給邵永標的好友鄧錫興和邵永標的大舅梁銳泉等人。

(八)區禮渲與邵永標的“唇、齒關系”的問題(俗稱“一條籐上的兩只螞蚱”的問題)。邵永標有相當多違法亂紀的事情都與區禮渲有關,此處可大量參考“二、罷免村黨支部書記邵永標的理由(28點)”,這28點幾乎每一點都需要考慮到對區禮渲同罪嫌疑和同錯嫌疑的嚴肅查證。

二、罷免村黨支部書記邵永標的理由(28點理由)

(一)邵永標的個人資產問題。在石壁三村磚廠、謝村磚廠、官坑磚廠、“行軍窯”、興業木廠、藝信家俬廠、五金電鍍廠、運通電鍍廠等等,他擁有份量較大的股份;他擁有一座占地面積近400平方米的4層高的大樓,68間民工出租屋(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他在石壁派出所旁以45萬元購入一間大商場;1997年間,他在廣州市番禺區市橋鎮建下兩棟別墅,價值200多萬元;他在番禺區市橋鎮東風路買了一個單位的套間房;他以他兩個兒子的名字在“祈福新村”買了兩個單位的套間房;他駕駛豪華豐田小轎車經常出入。亦即,邵永標擁有龐大的經濟資金和固定資產,初步保守估計為個人資產總計1000萬元。

(二)邵永標的黑賭嫖娼問題。1996年間,他在番禺區鐘村鎮“神燈酒家”輸掉了70多萬元;1997年間,他在“祈福新村”輸掉了120多萬元;1998年間,他在番禺區大石鎮“香江酒店”輸掉了100多萬元;2000年間,他在“石二大斜腳”輸掉了100多萬元。邵永標曾召集大批黑社會人馬,包庇他的弟弟邵永成開賭場做“大耳癃”(放高利貸的意思),其中我村村民黃浩勤和李顯佳欠下邵永標的弟弟邵永成各10000多元不能償還,造成雙方持械打斗,其中黃浩勤被打得頭破血流,送醫院緊急搶救。2002年9月,邵永標帶領大批黑社會人馬,去鐘村鎮“添美食”餐廳恐嚇李顯佳還債。邵永標利用黑社會打手連續恐嚇村裡面的檢舉揭發人員(比如恐嚇在石壁三村裡面認可度最高的黨員杜滿基),諸如大喊“收屍”、“毀壞你的鋪子”之類。另外,邵永標長期去嫖妓女。

(三)邵永標的“行軍窯”問題。1999年,邵永標濫用職權,在我村的“竹枝坑”山崗腳,他沒有辦任何手續,就秘密私建了一只大磚窯——“行軍窯”。此窯毀壞山林過百畝,每天都有6、7台“湘”字牌泥頭車、一台大型挖泥機、一些小拖拉機,這些機器在“竹枝坑”山崗上挖山泥,其無償挖掉山泥制磚給我們造成的損失有不可估計之多。這個“竹枝坑”山崗,我村村民馮焯棋本來承包了20年(到2004年期滿),由於邵永標在此強力私建“行軍窯”,馮焯棋之前所種下的果樹、綠化樹基本全毀。馮焯棋原來養了十幾年牲畜,每年都能賺十多萬元,但自邵永標的“行軍窯”營業後,馮焯棋就無法養牲畜,邵永標此舉給馮焯棋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邵永標知道情況嚴重,恐怕馮焯棋向上舉報,就迫使馮焯棋簽一份新合同,也是到2004年期滿,之前造成馮焯棋的經濟損失由“行軍窯”每年賠償16000元了事,但是實際上呢,邵永標每年給他的賠償只有15000元,剩余的1000元去向不明。以後“行軍窯”除這一點點賠償之外,不負任何責任,並且山泥可以任挖,樹木可以任毀。同時,“行軍窯”經常燒廢膠、塑料等,其燒出的濃煙擴散到幾十裡之外,造成幾十裡的嚴重空氣污染,附近的樹木大部分干枯。(備注:除“竹枝坑”山崗遭到嚴重損壞之外,我村“文冒閣”山頭也同樣有近百畝遭到毀壞,“小陳頭崗”也被吃掉了大半個山頭。)




(四)邵永標的官坑磚廠問題。整個官坑磚廠(位於番禺區大石鎮)的制磚紅泥,全部由我村“竹枝坑”山崗供應;現在“行軍窯”10000多平方米土地,也同時給官坑磚廠使用。以上土地的使用和泥土的開發,一年僅付5000元給村委會,剩余的大量利潤不知去向。

(五)邵永標的石壁三村磚廠問題。石壁三村磚廠是1983年所建的,本來利潤豐厚,但現在卻欠債累累。1999年,邵永標在沒有公開投標,也沒有村民大會、兩委會討論的情況之下,私自將石壁三村磚廠給他的好友鄧耀基承包;經村民維權人員檢舉之後,他就提前一年(即2001年12月31日)將磚廠收回,雖然鐘村鎮紀檢部門不同意他對其營業,但他又沒有經過村民大會、村兩委會討論,僅僅經過村民代表會議,就於2002年1月16日再次擅自投標、經營。

(六)邵永標的石壁三村磚廠土地的轉讓問題。由於以前村民檢舉邵永標的石壁三村磚廠問題,石壁三村磚廠停止營業,但2001年僅僅經過村民代表會議之後,2002年石三磚廠又重新向社會公開投標,並答應承包人鄧錫興的承包期為8年。可是,邵永標現在說“2001年3月已經將磚廠轉讓給鄧錫興了,並且轉讓款也收了80%”。按理說,村民在2001年就可以分到錢了,但是在這兩年多的時間裡面,他卻從來沒有向村民分過錢,村裡的財務收入裡面也從來沒有記錄和公布過這80%的轉讓款,反而到了兩年多以後的今天,邵永標才說這塊地已經在兩年多以前早就轉讓出去了,那麼“這80%的轉讓款在這兩年多裡面到底去了哪裡”就需要嚴肅查證。

(注:這第5點和第6點是罷免理由的焦點之一,村民反響最為強烈)

(七)邵永標的賣泥交易問題。邵永標在沒有經過村民大會、村兩委會同意的情況之下,就以0.8元~1.5元/立方米的價格,將“竹枝坑”山崗100多畝的山泥開發權授予石壁三村磚廠老板鄧錫興,並保證鄧錫興對山泥的使用權和開發權期限為5年~10年;如果村委會違約的話,就答應賠償給鄧錫興15萬元。

(八)邵永標的下水碼頭問題。他把石壁三村磚廠的下水碼頭占為己有、開沙石場,其他大部分發包給他的戰友黃漸強,租金卻歸邵永標所有。

(九)邵永標在“石北圍”的農田承包問題。這些農田由於東升農場的承包期已滿,“石北圍”的這片農田需要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包,並且這片農田只允許種植蔬菜或者搞綠化,但是邵永標卻不按照番禺區和鐘村鎮關於“不允許將農田新開魚塘,提倡將魚塘平為農田”的政策,沒有經過區、鎮的同意,就公然批准了這片農田150畝用於新開魚塘,並且還給對方的承包期定為18年,每畝價格為1200元/年。按照農田合同承包常規,最高的承包期不能超過8年,但是邵永標卻在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也沒有經過區、鎮同意的情況之下,不顧眾議,新開魚塘,擅自拔高承包期,大大影響了這片農田將來的發展,嚴重毀壞了這片農田的基本設施,並大大減低了這片農田將來的使用價值。

(十)邵永標的藝信家俬廠問題。他以135元/平方米低價購入1200平方米土地建藝信家俬廠,但之後村民到此廠量廠用地,其工業土地和建房土地竟然超過2000平方米!邵永標明明說是購1200平方米,但最後實際卻是超過2000平方米!並且更嚴重的問題是,當時村民購買建房用地每平方米都要200元,而邵永標卻竟然用135元就可以買一平方米!還有,原合同明明是135元/平方米,他卻擅自修改合同,將其改為101.5元/平方米。

(十一)邵永標的“四馬崗”腳雞毛廠問題。“四馬崗”腳雞毛廠以前是租的,現在已經賣了,但是賣斷的款項比每年的租金還要少。

(十二)邵永標的興業木廠倉庫問題。邵永標未經國土局、建委、電管所批准,就在石壁三村六隊的糧田上建興業木廠倉庫。由於兩名建築工人被電死,造成極大的影響,不敢暴光。

(十三)邵永標的填土問題。1997年,他置國家土地法律於不顧,將石壁三村南境對海塘的70多畝一級良田填為宅基地,因此事,邵永標和原村委主任李樹榮被廣州市國土局抓去兩天。但是迄今為止,這些土地的大部分仍被空置。同年,他還在石壁三村六隊填土良田50畝左右,當時填土實際的深度是1.4米,但是他收方時寫明的深度卻是2米。亦即,村裡在此問題上損失的田土費用需要嚴肅查證。


(十四)邵永標的石三小學重建問題。石三小學重建,這本是一件人心所向的大事,但是邵永標不通過村民大會和村兩委會的討論,就在石三小學重建問題上大動手腳,使附加工程遠遠大於主體工程。石三小學重建的主體工程原本是以42萬多元的開標價由“水磨華”建築隊(包工頭的名字叫龔鉅華)承建,但由於邵永標大搞附加工程(附加工程57萬多),最後全部工程竟然用了99萬元之多!之後,邵永標又將村裡一塊價值為25萬多元、共計面積500平方米的黃金地以12萬元讓給龔鉅華當作建後施工費。(備注:同時,邵永標利用龔鉅華建學校的機會,將這幫建築工人拉去建自己弟弟的三層樓高的房子。)

(十五)邵永標賣掉建房用地的問題。迄今為止,邵永標賣掉村裡面的土地超過400畝,款目共計2000萬元左右,但款項去向不明,他很少開國家正當發票,大部分開的是“白頭單”。如2003年8月8日,村裡面的財務報表便有數目為326541元的16張白頭單,引起村民極大公憤。

(十六)邵永標與一位香港富商之間的合謀問題。一位香港富商以10萬元/畝的買地價,買了10畝山崗地,其中石壁三村的“竹枝坑”山崗占6畝,官坑村山崗占4畝,但村民不知款項落在何處。

(十七)邵永標與包工頭李耀棠之間的合謀問題。李耀棠通過與邵永標之間的關系,在石壁三村長塘購入近8000平方米的土地(實際上真正購入的土地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以135元/平方米的低價購入。隨後,石壁三村的村干部每人都認購幾份土地,以350元/平方米的高價賣給村民建房所用。

(十八)邵永標與港商李鑑之間的合謀問題。1993年,邵永標以180元/平方米的低價出賣石壁三村1000平方米土地給港商李鑑,但是這塊地皮的實際價值卻是280元/平方米,為什麼這個李鑑能夠如此便宜地買到這塊土地呢?這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極不健康的交易。比如,邵永標和他的妻子梁玉銀一同去香港旅游,所有費用由港商李鑑承擔,另外李鑑還贈送一條金鏈給邵永標的妻子梁玉銀。

(十九)邵永標的小車問題。邵永標以每月2.2%的貸款利息購買小車,用於自己的藝信家私廠所用,但這輛車從來都沒有為村民辦過一件實事。這輛小車每年開支2萬元費用,所有費用每年都在村裡面開支,這樣村裡面有16萬元人民幣不知去向。而後,這輛車被他以6000多元賣掉。前後買車、護車的費用,給村裡面增加了33萬元之多的沉重負擔。

(二十)邵永標的假帳問題。邵永標在村財務上大搞假賬、巧立名目、假公濟私,他在石壁三村村委會門前粘貼的財務報表,水份大得驚人。舉個普通的例子,1995年,我村村民李志江、李志桐兩兄弟各購入一塊土地,購入價都是60000元,但邵永標給他開的發票卻都是16000元,收據(即村會計李兆基單獨簽一個“兆”字的“白頭單”)都是44000元。

(二十一)邵永標為親戚朋友大開後門的問題。邵永標在戶口遷入問題上,為他大量的同姓兄弟、親朋戚友,大開後門,關死前門。例如,邵永標同學的親戚——陳鏡的兒子,以5000元給我村黨支部副書記區顯輝的報酬,把戶口遷入區顯輝的戶口裡面,這些都由邵永標全權審批和幫他們拉關系。

(二十二)邵永標包庇村干部及村干部兒子的問題。1997年,本村黨支部副書記區顯輝開公安摩托車到番禺區大石鎮嫖娼,被公安當場抓獲,罰款1500元,後因邵永標拉關系講情,將其保了出來。2000年,區顯輝的兒子持械打劫的士汽車,本村任何人都知道此事,但此事經邵永標拉關系講情,使這位青年逃過法網。(備注:區顯輝經常巧立名目,以“治安成夜加班夜宵”的名義開單到村報銷,其中2001年有一次是240多元;還有一次村民的保險基金提留的風險費5000多元,他自己吃掉,沒有償還能力,就預支了下一年的工資來補償;並且區顯輝還長期賭錢、嫖娼,在家裡開賭場;他經常開著警車吃喝嫖賭,不上班。但這些行為從未被邵永標批評過。)

(二十三)邵永標與石三小學校長劉錦裳之間的合謀問題。邵永標利用下撥辦學經費的審批權,和石三小學校長劉錦裳一起數次行賄受賄。例如學期尾,劉錦裳就拿3000元紅包給邵永標,她也經常借錢給邵永標大賭,其校長的地位因此而永久穩固;另一方面,如果石三小學的教師要去旅游或者有其他公費開支,那麼就能順利地得到邵永標的審批同意,他們幾乎所有的公費開支都由邵永標審批,並於村委會報銷。

(二十四)邵永標的私人生意接待問題。邵永標的私人生意接待65%在石壁三村磚廠報銷,35%在村委會報銷。比如,他過節日的個人接待,或者是他自己開的交警車場的接待費,也在以上兩處報銷,等等。

(二十五)邵永標關於石壁三村治安隊人員的招聘問題。邵永標不優先安排我村的退隊軍人到治安隊裡面工作,反而安排他的朋友的兒子和他湖南籍的朋友進去工作,由於這個湖南人違反治安隊工作條例,上班時間沖涼,因煤氣中毒而死。此事村裡面賠償了63000元的損失,給村民又增加了負擔。

(二十六)村委書記邵永標關於不給村民口糧田的問題。今年我村東升農場不再由港商區景泰承包經營之後,大部分村民強烈要求邵永標給每個村民0.5畝的口糧田以求維生,但此要求遭到邵永標的激烈反對,他還讓村民干脆到鐘村鎮政府去要田。這個“不給村民口糧田”的問題目前已經上升到極為尖銳的程度。

(二十七)邵永標的選舉問題。這個問題,要仔細、再仔細地講。

2002年4月第一次支委選舉。有39人(共產黨員)參加,是無記名投票的,沒有一位黨員缺席,投出的票數是39票,當時有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的武裝部長韓灼強督導,投票的結果沒有公開宣票,就立即將票箱運到鐘村鎮政府開票,所有的黨員都不知道選票結果。這樣的選舉方法極不合理。第二次支委選舉之前任何一個黨員都不知道投票結果,韓灼強就公布了候選人的名單,這是100%的暗箱操作。

2002年5月13日村委選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組織選舉法》應該是無記名投票的,但是韓灼強和邵永標就提名候選人名單,要求選舉人再選這些候選人,當時村委選舉的選票結果也沒有向任何人唱票,就將所有的選票連同票箱收回村政府,只有韓灼強、村政府干部以及那些所謂的“村民代表”在場點票。當晚22點就直接公布誰誰誰擔任了什麼什麼職務,到現在為止村民都不知道選舉的具體結果。

2002年6月15日正式開始村委選舉。選點有三個:石三孖祠堂、石三小學門口、石三東原祠堂,每個選點都動用了6~7個公安人員把守。其中,在石三小學門口,石壁派出所副所長張雪軍等干警與我村村民黃六根、黃球發生爭吵,這些干警不准他們離開選票處五米內寫選票,此為活生生地鎮壓村民,是對村民選舉權的極大侵害。中午12點左右,村民投選票基本完成,他們沒有當場向村民唱票,就將選票箱收回村政府。當天下午2點30分才唱票,沒有任何村民知道選票結果,當晚22點村政府就立即公報委任名單,但是具體的選票結果(即到底每一個候選人具體獲得了多少票)都沒有向村民公報。村委主任區禮渲,還是當上了他的村委主任;村黨支部書記邵永標,他的位置仍然不變。相反,對於自19歲開始就當上干部的優秀年青干部——原副村委主任邵慧佳和黨員杜滿基,邵永標卻命令紀檢委員李少芳到村民家中做秘密的“思想工作”,要求村民千萬不要選上邵慧佳和杜滿基;並且,邵永標要求鎮黨委、鎮政府千萬不要把邵慧佳和杜滿基的名字放入候選人名單。結果,被村民公認的優秀干部邵慧佳被拉了下來,成為一名普通的村民;而石壁三村認可度最高的黨員杜滿基雖然獲得了400票以上,但卻“出人意料”地排名為村委主任競選人的第二名。而後,邵永標把他的妹夫的侄子黃景升拉到副村委主任的位置;把他自己的堂弟邵國榮拉上村委成員的位置,讓邵國榮任民兵營長、團支部書記。

這次選舉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不公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根本體現不出村民的意志,是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州市農村選舉規程》的暗箱操作之舉。

(二十八)邵永標的“家天下”、“一言堂”、“一把手說了算”的問題(俗稱“石壁三村的干部都跟邵永標是一伙”的問題)。以下是我村村干部的人員結構和分工情況:

村黨支部書記:邵永標
村委主任:區禮渲(區禮渲死去的弟弟和邵永標死去的妹妹是“陰間夫妻”,這是我們本地的風俗)
村黨支部副書記:區顯輝(區顯輝是邵永標的親密戰友)
副村委主任、宣傳委員:黃景升(黃景升是邵永標的妹夫的侄子)
紀檢委員、婦女主任:李少芳(李少芳經常借錢給邵永標,邵永標因此提她任職)
民兵營長、團支部書記:邵國榮(邵國榮是邵永標的堂弟)
統計、秘書:李淑釵(李淑釵是邵永標的契妹)
理財小組成員、村聯隊會計:邵婉君(邵婉君是邵永標的堂妹,也是邵永標小舅的妻子)
理財小組成員:區錦滔(區錦滔是邵永標的契哥)
理財小組成員:李嘉兆(李嘉兆是原鐘村鎮黨委書記何校倫的舅舅,何校倫是邵永標親密戰友的哥哥)
村企業電房管理:梁銳聯(梁銳聯是邵永標的小舅)
石壁三村治安隊會計:黃兆駒(原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黃兆駒是邵永標的妹夫)

■罷免程序

盡管上級無視我村村民罷免意願及其罷免權利,但今日仍有必要告之上級:何為正規之罷免程序。

一、罷免村委主任區禮渲的程序

(一)提出罷免要求(含罷免理由)。根據1998年11月4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我村決定莊嚴履行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罷免村委會成員”的一系列程序。本《罷免提案書》提案者聯署簽名名單之擁有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且擁有中國公民政治權利)的村民總人數為565人=全村擁有選舉權的村民總人數1676人X33.71%>>1676人X1/5=355.2人。且提出了罷免村委主任區禮渲的8點理由。符合罷免程序。

(二)郵寄《罷免提案書》。2003年12月5日,我村通過郵局寄送本《罷免提案書》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先生和廣東、廣州、番禺、鐘村四級黨委領導、政府領導、紀委領導及國內新聞媒體、國內農村研究機構、國家民政部、廣東省民政廳、廣州市民政局、番禺區民政局、廣東省法律援助中心、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我村村民委員會辦公室等共計50個地方。

(三)接到《罷免提案書》之後。按照本地郵寄速度,我村村委會和鐘村鎮政府應於2003年12月8日接到本《罷免提案書》。按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定,我村村委會應在接到本《罷免提案書》之日起30日內召開正式的村民大會(即:2003年12月8日~2004年1月7日內召開正式的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此村民大會的實質意義是:村民罷免大會。

(四)村民罷免大會的召集和成立罷免委員會。按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並結合我村的實際情況(我村村委會數年以來均未召開正式的村民大會,且其大多成員均是我們將要罷免、追究和指責的對象,若村民罷免大會由我村村委會召集,則根本無法保證村民罷免大會的公正、公開和公平原則),故,我村村民罷免大會由鐘村鎮黨委領導或者政府領導召集,由鐘村鎮黨委或政府在2003年12月8日~2004年1月7日內專門成立罷免委員會,並任命鐘村鎮黨委書記黃錦文或者黨委副書記盧艷安或者鎮長謝柳青或者副鎮長鄧灼聯中的其中一名為罷免委員會主任,而同時罷免委員會主任又須將我村其中一名或幾名村民代表推選為罷免委員會委員,並在罷免委員會中產生監票員、計票員、唱票員。

(五)罷免委員會下發選民證。按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在2003年12月8日~2004年1月7日內,罷免委員會向我村擁有選舉權的全體村民下發選民證,通知村民罷免大會的召開日期、召開時間(時、分)、召開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村民罷免大會的進行。

(1)按照《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在2003年12月8日~2004年1月7日內,我村村民罷免大會在罷免委員會的領導、支持、幫助下進行。參加村民罷免大會者,應為年滿十八周歲並擁有中國公民政治權利的我村村民;參加者應當有我村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入會者須持選民證入場。

(2)罷免委員會可以邀請鐘村鎮其他村的村干部或鎮級以上民政局、人大代表或新聞媒體、農村研究機構觀摩整個村民罷免大會(只能“觀摩”,不能發言和行動)。

(3)村民罷免大會開始之前,由罷免委員會統計現場選民人數。

(4)入會者到達法定人數後,由罷免委員會主任通報實際入會者人數和宣布“村民罷免大會開始”,並宣布大會紀律和其它相關事項。

(5)之後,罷免方代表走向主席台分別依次陳述罷免理由(此罷免方代表應為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最多不超過3人,以3人為宜)。

(6)罷免方代表依次陳述完畢之後,罷免對象(村委主任區禮渲)有權走向主席台,針對《罷免提案書》之“罷免村委主任區禮渲的理由(8點理由)”或其他事項進行逐條申辯。

(7)區禮渲申辯完後,村民按秩序排好隊,由罷免委員會向村民每人發放一張選票。

(8)之後,村民在秘密填票處填票(必須保證填票人在填票現場的自由不受侵犯)。

(9)填表結束後,唱票員必須當場唱票,計票員必須當場計票(唱票員、計票員所唱所計的票應有監票員在場,必須保證村民投票的准確性)。

(10)計票結束後,由罷免委員會主任當場宣布投票結果:如實際入會者有超過全村擁有選舉權的村民的50%(即超過1676人X50%=838人)通過罷免區禮渲,則區禮渲被宣布依法罷免村委主任一職;如實際入會者沒有超過全村擁有選舉權的村民的50%(即沒超過1767人X50%=838人)通過罷免區禮渲,則區禮渲繼續擔任村委主任一職。

(七)罷免結果由罷免委員會及時報鐘村鎮政府和番禺區政府備案。

(八)按照“以改革的精神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改革要從實際出發”、“注重制度建設和創新”、“發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項工作要有新舉措”的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精神,如果區禮渲的村委主任一職在村民罷免大會中被依法罷免,則其兼任的村黨支部副書記職務,原則上也應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序予以相應罷免。此處請我村黨支部、鐘村鎮黨委、鐘村鎮政府及民政部門、人大部門考慮。

二、罷免村黨支部書記邵永標的程序

因邵永標問題復雜、背景復雜,問題龐大、背景龐大,同時又很嚴重,民憤特別大,因此要求按照2002年11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之第七章“黨的紀律”、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規定,本著“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黨章精神,並通過紀委、檢察院、反貪局、公安局受理和立案偵查之後,按照黨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廣東省村務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選舉規程》等法規及國家政策,公正、合法、嚴肅、穩妥地給予處理,追究其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尤其是邵永標涉犯“職務侵占財產罪”,此罪名之規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值得重視的是,1999年8月13日,廣東省民政廳辦公室向各市、縣民政部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的批復》(法釋字[1999]12號),此司法解釋強調“該文同樣適用於村兩委會干部”。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該紀要再度明確:“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成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集體財產的犯罪案件,以職務侵占罪處罰。”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專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作出解釋:“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在對其處理時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適用刑法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處罰規定。”因此,對邵永標的“罷免”一說,不同於對區禮渲的“罷免”;對邵永標的“罷免”一說,類似於“追究”一說。追究邵永標的責任,是指追究其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大責任,此“罷免”的主體不是村民,而是黨、政、公、檢、法,非但要在事實查清、證據屬實之後對其黨籍、職務予以“免”去的處罰,還應對其刑責予以公正的考量。

■罷免須知

(一)在罷免委員會向我村村民發放選民證之後,禁止某些人用威脅、收買等不正當手段收取他人的選民證或戶口簿,防止其以此作代投之用。罷免委員會必須保證對村民罷免大會現場投票表決的公正和公平。

(二)發選票一定要在村民罷免大會上發放,每一人僅持一張。禁止某些人用威脅、收買等不正當手段搶他人的選票,防止其以此剝奪他人的罷免權利。

(三)村民罷免大會的時間范圍可以定為5小時~6小時之間。如果5小時~6小時之後,村民投票仍未結束,那麼請允許還沒有投票的村民繼續投票(其投票仍然有效),一直到所有村民都投票結束為止才開始唱票、計票。不能在村民投票未全部結束之前,就當場宣布“投票時間到了!不能再投票了!”。亦即,要保證每個村民都依法行使了罷免權利才算數。

(四)禁止派用大規模公安人員駐守罷免現場;即便小規模派用,也不得干涉村民的罷免權利。

(五)罷免委員會最好考慮邀請鐘村鎮其他村的村干部或鎮級以上民政局、人大代表或新聞媒體、農村研究機構觀摩整個村民罷免大會(只能“觀摩”,不能發言和行動),目的就是讓大家從中直接受到啟發、教育、震撼和思考。保證村民罷免大會的嚴肅、公正和公民政治權利的神聖、莊嚴,同時也直觀地推動其他村、其他地區之村民民主自治的進程。

(六)最後一定要搞清楚:“罷免”絕不同於“辭職”。例如,2001年8月,廣東省博羅縣圓洲鎮白馬尾村村民針對村委主任和副村委主任的貪污問題,提出對村委主任、副村委主任進行罷免的請求。一開始,圓洲鎮政府個別干部給村民做工作,要求不啟動罷免程序,而是由兩位村主任主動提出辭職。但是,馬尾村村民認為:罷免和辭職是兩種完全不同法律性質的問題,對於違法的村干部,不應當由他們“炒村民的魷魚”,而是應當由村民對他們繩之以法。多數村民堅持進行依法罷免。經過調查和廣泛征求村民的意見,博羅縣黨委和博羅縣民政局積極支持村民的合法要求,同意馬尾村召開村民罷免大會,對兩位有貪污行為的村主任進行罷免表決。結果,馬尾村1200多名村民積極參加罷免表決,最後,腐敗的村主任被村民依法罷免。

■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承諾

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承諾不采取多數人集體上訪(尤其不采取多數人集體上訪北京)的方式,更不采取游行示威的方式,但我們會信訪不斷,采取包括書面、電話、少數人(5人以內)到廣東省內黨政、人大、民政等部門去上訪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含罷免要求),以及申訴、控告、檢舉,也會不斷地向法律、行政、人大和輿論尋求幫助。我們不會捏造、歪曲事實;不會誣告、陷害他人;不會借來信來訪之機造謠惑眾,煽動鬧事;不會圍堵、沖擊國家機關和攔截公務車輛,堵塞交通道路;不會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訪場所;不會糾纏、威脅、侮辱、毆打接訪人員和損壞接訪場所的公私財物;不會在接訪完畢後滯留不走,妨礙公務;不會故意將病人、殘疾人和老人、嬰幼兒捨棄在接訪場所;不會產生其他妨礙信訪工作秩序的行為。民憤雖然極大,但我們仍然堅持將一切罷免程序拉入“法律程序正義”的軌道,絕不擾亂我村村民罷免大會;同時也要提醒任何一個罷免者、被罷免者和主持者,必須依法辦事,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召開村民罷免大會。

亦即,我們本著最和平、最和平、最和平同時又最堅韌、最堅韌、最堅韌的理念,依照法律程序來依法維權,依法罷免、民主罷免,同時也會在今後的時間裡依法選舉、民主選舉。此心不死,矢志不渝。

■本《罷免提案書》提案者聯署簽名名單

注明:
(一)本簽名名單之所有簽名者均為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村民。
(二)本簽名名單之所有簽名者的簽名時期為2003年10月7日~2003年12月5日。
(三)本簽名名單總人數為712人=全村村民總人數2236人X31.84%>2236人X3/10=670.8人。
(四)本簽名名單之擁有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且擁有中國公民政治權利)的村民總人數為565人=全村擁有選舉權的村民總人數1676人X33.71%>>1676人X1/5=355.2人。

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共計565人)

杜滿基 邵慧佳 杜錫權 杜滿全 杜滿財 杜惠青 邵炎生 邵顯洪 邵錦波 邵錦添
邵鏡釗 邵慧堅 邵慧林 邵有珍 邵 才 邵坤蓮 邵銘恩 邵銘波 邵燕娟 邵鳳開
邵銘權 邵杏娥 邵杏湘 邵結開 邵慶釗 邵慶源 邵慶甜 邵鳳當 邵培君 邵錦財
邵泳興 邵結瓊 邵愛連 邵偉釗 邵梓沃 邵梓泳 邵秀蘭 區本凌[備注1] 區妹珠
[備注2]區細珠[備注3] 區錦全 區鳳玲 區麗萍 區 婷 區偉標 區志成 區卓珍
區富元 區瑞興 區 珊 區 蝦 區 鏡 區澤波 區柳枝 區敏錫 區景和 區玉湘
區奀女 區泳兒 區 妹 區樹棠 區福燕 區江財 區永良 區 箱 區錫堅 區務興
區柳英 區景照 區景華 區 津 區永樹 區壁坤 區細牛 區惠貞 區惠萍 區景輝
區少岳 區少權 區少新 區少營 區沃權 區兆安 區泳璋 區泳釗 區泳基 區賜輝
區健伒 區瑞苗 區杏平 區玉堅 區桂嬌 區 板 區細女 區柳彩 區 華 區 杏
區秀瓊 區煥好 區啟昌 區啟榮 區細光 區錦敏 區淑意 區志文 區 榕 區志敏
區敬彬 區銘鴻 區焯倫 區焯彥 區凱玲 區 權 區永棋 區 惠 區 輝 區 榮
區曉桐 區偉生 區健康 區偉基 區 柏 區鳳初 區景蘇 區景聯 區景財 區景光
區偉林 區麗嬋 區偉烽 區偉坤 區 釿 區景漢 區景添 區景洪 區銳堅 區永湘
區永培 區泳連 區 芳 區遠錫 區細妹 區維星 區務本 區維傑 區杏和 區錦華
區錦標 區綺和 區嘉豪 區潔文 區潔欣 區潔霞 區少英 區 簽 區次泳 區玉駒
區壽彭 區柏林 區泳伒 區泳儀 區兆安 區志添 區二妹 區妙儀 區桂銀 區仲成
區銘浩 區銘滔 區幸媛 區玉榮 區景添 區境輝 區兆昌 區 就 區國平 區佩堅
區秀冰 區志偉 區志秋 區健儀 區銘浩 區銘照 區銘津 區焯渲 區妙開 區錦霞
區錦波 區錦桃 區福能 區炳坤 區圳揚 區麗興 區景英 區永滔 區雪顏 區大冰
區健津 區健兒 區順初 區順景 區柄樟 區兆軍 區錦卓 區健儀 區鳳娟 區鳳初
區永全 區永添 區見開 區永文 區艷金 區有根 區惠芳 區泳桃 區培璋 區挽兒
區 芬 區秀珍 區志添 黃惠珍[備注4] 黃細杜[備注5] 黃細海[備注6] 黃瑞華
黃 銘 黃景亮 黃兆添 黃方基 黃志榮 黃莫姬 黃浩勤 黃植勤 黃兆崇 黃景鋒
黃景鈞 黃汝鈴 黃匯康 黃兆權 黃景渲 黃婉蓮 黃治勤 黃達勤 黃柳枝 黃愛連
黃世杜 黃錫釗 黃偉洪 黃繼楠 黃繼允 黃細明 黃鳳瓊 黃淡枝 黃 球 黃鏡曉
黃翠雲 黃鏡華 黃鏡源 黃翠鈿 黃 志 黃翠玲 黃銳斌 黃炳權 黃六根 黃桂連
黃燕霜 黃 初 黃鏡輝 黃艷珊 黃 洪 黃炳南 黃惠居 黃玉顏 黃玉珍 黃得強
黃 瑩 黃 東 李志昌[備注7] 李 安[備注8] 李顯佳 李浩全 李敏森 李敏迪
李敏瑩 李龍娣 李 潤 李偉成 李偉文 李 倫 李 貞 李啟明 李泳娟 李鏡輝
李 鳳 李慧超 李麗珍 李志剛 李銳強 李 洪 李桂霞 李桂芳 李玉楠 李玉田
李志全 李浩倫 李順全 李秉添 李顯強 李釗雄 李釗權 李 杏 李妙容 李鳳仙
李窩澗 李寶瓊 李少棋 李 金 李永新 李治平 李麗芳 李麗楠 李 標 李 玲
李國安 李傑烽 李雪珍 李顯文 李永添 李艷湘 李銘湘 李煥楠 李顯維 李顯光
李敏儀 李勇球 李 淡 李 艾 李浩源 李少萍 李少瓊 李前毅 李雪銀 李顯強
李妙雁 李劍權 李劍洪 李敏駒 李治宇 李潤有 李志文 李 發 李燕波 李碧燕
李燕釵 李 月 李敏玲 李夏仔 李泳梅 李嬋坤 李泳鈿 李燕春 李 娥 李焱勤
李佩玲 李柏成 李柏榮 李慶駒 李錦霞 李傑峰 李卓江 李錦釗 李灼斌 李東海
李漢明 李景濤 李永從 李如田 李 佃 李 永 李麗偏 李鏡雄 李樹鵬 李樹彪
李 沃 李 波 李 光 李泳珊 李志桐 李澤棉 李叻海 何雪興 何治庵 何焯強
何泳超 何佩莉 何永強 何 興 何 英 何錫棠 何煉恩 何麗華 何麗娟 何淑鑒
何雪英 何結松 何順群 何 利 何 妹 何銀芳 何潔敏 何少源 何維成 何樹炳
何永聯 何 威 何樹桐 何泳湄 何雪林 何樹添 何敏靖 何 錦 何志江 何少貞
何雪雲 何秀英 何雁英 何 金 馮偉健 馮杏芳 馮焯棋 馮勇娣 馮偉昌 馮炳財
馮 雲 馮 平 馮錦凌 馮志剛 馮惠玲 馮偉健 馮 燕 馮永駒 馮 芳 馮樹標
馮少興 馮志垣 馮鏡波 馮綺英 馮瑞群 馮瑞瓊 馮樹滿 馮樹林 葉道偉 葉桃珍
葉啟恩 葉永鋒 葉淑賢 葉耀桐 葉耀卓 葉耀新 葉啟森 葉蘇女 葉啟恩 葉少興
葉道初 陳 勝[備注9] 陳錦烽 陳紫雲 陳淑芳 陳根來 陳煥容 陳曉佳 陳 美
陳錦萍 梁玉銀[備注10]梁翠霞 梁杏泉 梁煥容 梁 牛 梁 好 梁少娟 梁惠何
梁少玲 蘇錦基 蘇 品 蘇鳳亮 蘇 煥 蘇學連 蘇佩嬋 蘇連珍 楊月興 楊燕華
楊兩榮 楊鉅添 楊偉成 楊嘉琪 楊婉婷 張小梅 張冬梅 張少興 張小映 張潔珊
張小敏 郭 彩 郭淑婷 郭麗燕 郭美霞 郭 耀 黎少環 黎 女 黎美芳 黎惠珍
馬洪波 馬瑞波 馬鳳波 馬奀波 伍 新 伍杏桂 伍杏貴 廖 鑑 廖國添 廖國強
潘晚勝 潘 妹 潘和平 吳玉坤 吳春喜 肖 儀 肖敏玲 盧間開 盧煥榴 麥順連
麥 湘 林惠珍 林桂洪 趙賤娟 趙錦霞 莫志成 莫祖紅 簡 燕 簡銘嫻 方鳳霞
方玉枝 譚蘭英 譚少梅 王桂嬌 王 堅 雷玉艷 銀瑞婷 彥杏翹 利彩蘭 全潔英
劉谷添 羅桂珍 彭培玲 邱秀查 溫土娣 鄧敏鈴 渦蘊東 沈少芳 瑞 容 冼 妙
健 權 周 妙 朱 橋 韓 霞 孔 樟

[備注1]村民區本凌代表全家9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8口人。

[備注2]村民區妹珠代表全家5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4口人。

[備注3]村民區細珠代表全家6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5口人。

[備注4]村民黃惠珍代表全家4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3口人。

[備注5]村民黃細杜代表全家2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

[備注6]村民黃細海代表全家4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3口人。

[備注7]村民李志昌代表全家6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5口人。

[備注8]村民李安代表全家4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3口人。

[備注9]村民陳勝代表全家6口人簽名。統計時,在“一、‘擁有選舉權同時又聯署簽名’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1口人,在“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中算作5口人。

[備注10]已有60歲高齡的村民梁玉銀鄭重簽名。此梁玉銀不是邵永標的妻子梁玉銀,兩者雖同名但不同人,特此備注。

備注統計:[備注1]~[備注9],有8+4+5+3+1+3+5+3+5=37人將計入“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

二、“不擁有選舉權但仍聯署簽名表示聲援”的村民聯署簽名名單(共計110+37=147人)

杜鏡添 杜惠敏 杜劍明 邵美焜 邵順堅 邵美琪 邵銘茵 邵凱瑩 邵智輝 邵智華
邵銘津 邵泳釵 邵梓澄 邵健勤 區嘉欣 區鎮鴻 區鎮鏡 區煥兒 區次球 區綺椅
區仲強 區寶雁 區學鐮 區照延 區澤榮 區嘉君 區嘉賓 區梓聰 區銘豪 區銘傑
區鎮傑 區淑儀 區凱靈 區錦濤 區凱雲 區偉鋒 區偉棋 區焯華 區樊詩 區敏津
區泳培 區景漢 區景機 區柳明 李敏堯 李達成 李達華 李超盈 李俊輝 李 芬
李 桃 李應祥 李碧桃 黃鏡輝 黃敏筠 黃培欣 黃靖雯 黃嘉泳 黃嘉銘 黃艷湘
黃汝佳 黃智坤 黃曉瑩 黃汝程 黃樂怡 黃楚華 黃浚賢 黃錦偉 黃錦漆 何錦倫
何鏡標 何肖楠 何綺棋 何綺劦 何達釗 何錦榮 何錦濤 何焯妍 何煒彬 何志鋒
何樹光 何子桃 何錦敏 馮棚雯 馮加俊 馮海棠 葉志堅 葉藝坤 葉俊豪 葉巧怡
葉嘉均 馬煉源 馬冰桃 馬偉玲 馬展成 馬棚啟 蘇子興 蘇子瑩 蘇子輝 楊翠檸
楊曉欣 楊鎮光 潘遠輝 潘偉權 潘偉強 鐘敏健 鐘煥儀 鐘敏華 陳秀芳 郭茄義

■附件

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村民委員會辦公室電話

1、黨支部書記邵永標、村委主任區禮渲辦公室電話:020-34714633
2、黨支部副書記區顯輝、副村委主任黃景升辦公室電話:020-34714733
3、財務辦公室電話:020-84771709

二、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政府辦公室電話

黨委書記黃錦文、鎮長謝柳青、黨委副書記盧艷安、副鎮長鄧灼聯辦公室
1、電話:020-84777974(黨政辦公室)
2、電話:020-84771703(黨政辦公室)
3、電話:020-84771701(政府辦公室)

堅持和平、漸進、堅韌的理性維權原則的本《罷免提案書》之提案者——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鎮石壁三村712名村民聯名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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