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報智慧財產權爭議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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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大紀元時報記者袁玫洛杉磯報導)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表,4月27日於台灣會館說明與偉博文化公司之間智慧財產權訴訟案,經洛杉磯高等法院於2004年4月22日開庭審理原告禁止令的申請,裁定偉博文化公司禁止使用「台灣日報」之商標及任何會和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之記號、名稱、標誌或包裝。

上圖: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表,4月27日於台灣會館說明與偉博文化公司之間智慧財產權訴訟案,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獲准。(大紀元記者袁玫攝)
  
律師胡維剛指出:「台灣日報」是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在1998年授權美國偉博文化公司在洛杉磯地區發行期限5年。合約期滿後台灣日報決定不再續約。偉博理應停止轉載台灣日報的內容而且不得再以「台灣日報」之名發行任何報紙。但是被告不僅繼續以「台灣日報」之名稱發行報紙,而且報紙的內容違背台灣日報的立場和水準,其刊頭仍保有黃綠兩色與原台灣日報雷同。台灣日報乃委託律師採取法律行動。本案起訴後,原告是希望能和被告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將所有的時間和精力用來發行報紙和開拓市場。但被告等採取強硬的立場,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台灣日報乃向法院申請禁止令。
  
律師代表說明這件案件編號:BC310699的違約、侵權案,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裁定如下:「禁止被告偉博文化事業公司、Walter Chang、Steve Chiang、其高級職員、受任人、員工、代表人、參與者及共事者直接或間接從事下列任何行為:(1). 展示、使用、陳列:「台灣日報」商標;任何屬於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其他記號、名稱、標誌或包裝;任何會有混淆誤認之虞之記號、名稱、標誌或包裝。(2) 表示或暗示被告和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合作、認可或授權之關係。(3) 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或其商標之任何一部份,,及以其他方式和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不公平之競爭。號、名稱、標誌或包裝。
  
目前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授權台美傳播公司,在南加州繼續出版「台灣日報」,以饗讀者。負責人李木通表示,將於5月6日正式出報,其版面大部份來自台灣,以後可能會擴充發行地區,或往電視方面發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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