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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標示法六月上路 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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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六日電)近來傳出一連串的黑心商品事件,您是否對於商品標示不實有所疑慮呢?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新修訂的商品標示法即將在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正式上路,屆時所有商品均需要雙語標示,註明產品用途、用法及消費者保護專線,廠商若標註不實,依法可處3~30萬元罰鍰,最重還可處分歇業。

為了宣導即將上路的新修商品標示法,經濟部商業司今天上午舉辦宣導說明會。商業司副司長詹庭楨表示,新修正的商品標示法是在去年六月二十五日就經總統公佈,經過一年的緩衝宣導後,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正式施行,台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更進一步。

詹庭楨表示,新修正的商品標示法與舊商品標示法最大的不同在於,以往商品標示法僅規範生產、製造與進口商,新法則將通路商納入;而為因應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各地商品均可進入台灣,新法規定商品標示需加註原產地,並以雙語標示,中文標示說明不得較原產地說明簡略。

除此之外,新法也規定商品標示要註明產品的使用方法,而可食用的產品則要註明食用及保存方法,並且註明廠商的消費者保護專線電話,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詹庭楨表示,廠商遵循新的商品標示法規定註明產品各項成份與應注意事項,是重視商品信譽及負責任的保證,而商品信譽是廠商的無形資產,他呼籲生產廠商、進口商及通路商善盡商品品質及把關責任。

而若廠商對商品標示未符合新法規定,經令限期改善後未改善,依法可被處新台幣3~30萬元不等罰金,並得連續處罰,情節嚴重還可被停止販售商品、停止營業或歇業,請廠商注意配合,以免屆時被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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