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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标示法六月上路 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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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六日电)近来传出一连串的黑心商品事件,您是否对于商品标示不实有所疑虑呢?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新修订的商品标示法即将在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正式上路,届时所有商品均需要双语标示,注明产品用途、用法及消费者保护专线,厂商若标注不实,依法可处3~30万元罚锾,最重还可处分歇业。

为了宣导即将上路的新修商品标示法,经济部商业司今天上午举办宣导说明会。商业司副司长詹庭桢表示,新修正的商品标示法是在去年六月二十五日就经总统公布,经过一年的缓冲宣导后,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正式施行,台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更进一步。

詹庭桢表示,新修正的商品标示法与旧商品标示法最大的不同在于,以往商品标示法仅规范生产、制造与进口商,新法则将通路商纳入;而为因应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地商品均可进入台湾,新法规定商品标示需加注原产地,并以双语标示,中文标示说明不得较原产地说明简略。

除此之外,新法也规定商品标示要注明产品的使用方法,而可食用的产品则要注明食用及保存方法,并且注明厂商的消费者保护专线电话,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詹庭桢表示,厂商遵循新的商品标示法规定注明产品各项成分与应注意事项,是重视商品信誉及负责任的保证,而商品信誉是厂商的无形资产,他呼吁生产厂商、进口商及通路商善尽商品品质及把关责任。

而若厂商对商品标示未符合新法规定,经令限期改善后未改善,依法可被处新台币3~30万元不等罚金,并得连续处罚,情节严重还可被停止贩售商品、停止营业或歇业,请厂商注意配合,以免届时被罚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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