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第四權力」從何而來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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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訊】在新聞傳播領域,習慣於將新聞媒體稱之爲繼立法、司法、行政之後的第四種權力。馬克思在談到社會輿論力量的時候,也使用了“第三種權力”這樣的概念。其實,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新聞媒體並沒有獨立於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權力架構。即使在某些國家的個別判例中,向新聞媒體的“權利”略微傾斜,也是爲了在憲法中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和保護公民的知情權、隱私權之間實現動態平衡。新聞輿論作爲社會不可忽視的力量,歷來受制於各種因素的制約,同一個媒體,由於新聞從業人員的背景不同,也會出現不同的傾向。所以,我們在看待新聞媒體作用的時候,一定要打破某些西方國家所營造的神話,正確看待輿論監督的現實環境。

在我國,由於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此,人民的權利一般需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樣一種形式體現出來。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大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民權利實現的程度,決定著整個社會結構的穩定狀況。因此,人大邀請新聞媒體參與自己的日常工作,並且爲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導提供堅強後盾無可非議。

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人大作爲權力機關,在履行自己職責的時候,遇到了許多現實的困難。法律規定,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如果出現問題,應當由人大及時處理,但是,人大體制決定了它不可能對上述機關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每年的人代會和幾個月的常委會根本不可能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進行跟蹤調查。因此,現代國家無一例外地借助新聞媒體的力量,對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運作實施監督。新聞媒體可以有自己的觀點,但在表達觀點的時候,所披露出來的事實足以彌補監督機關調查的不足。這種借助於新聞媒體實現權力之間平衡的做法,是現代各國常用的做法。

在我國,長期強調新聞媒體是黨的喉舌,新聞報導要與政府保持一致。一些地方政府和新聞單位錯誤地將黨的新聞政策理解爲報喜不報憂,在新聞媒體上不允許出現不同的聲音。這種一元化的輿論管制模式,不僅損害了公民的言論自由,而且破壞了憲法上所規定的權力機構之間的內在平衡。由於人大機關不能借助媒體及時充分的新聞報導,瞭解並糾正政府、法院和檢察院日常工作中的失誤,結果導致一些部門積重難返,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我們既要反對那種將媒體看作是獨立的第四種權力機構的做法,將媒體至於公衆之上,淩駕於一切權力機構;又要反對過去那種依附於某個行政部門,只反映一種聲音的新聞報導模式。

在當前中國,新聞媒體的工具性表現不足和使用過濫長期並存。有些國家權力機關習慣於操縱媒體,而新聞媒體在反映公衆意見方面又明顯不足。這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新聞媒體要有自己的觀點,但在表達觀點的時候應當反映公衆的聲音,提高自己的表達能力。人民代表大會是由選民選出的代議機構,因此,新聞媒體借助人大的力量,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對於提高自己的新聞質量不失爲一種現實選擇。

當然,正如有人所擔心的那樣,當新聞單位面對人大工作失誤的時候,該作出何種選擇?類似這樣的困境其實在許多國家存在。一些貌似中立的新聞媒體,其背後都有明顯的黨派利益。當媒體報導涉及到自己所代表的黨派的根本利益時,沈默就是新聞媒體的最好選擇。因此,我們在討論新聞媒體的現實困境時,不能把現實狀況和理想狀態混同起來,不能把應然狀態和實然狀態攪和在一起。新聞媒體都是現實主義者,它必須在堅守自己立場的同時,爲自己找到最佳的生存之道。

中國的新聞媒體既面臨的市場的壓力,也面臨著價值觀的變革。如果不能適應社會多樣化的現實情況,一味地抱殘守缺,最終必然會失去公信力。但是如果過分的相信市場的力量,而忘記了自己的操守,那麽,最終也會被公衆所抛棄。

源自《議報》151期http://www.chinaeweekly.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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