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公:黃振雲維權官司 步步陷阱鬥智鬥勇

黃振雲案件的後續報導

大陸一公

人氣 1
標籤:

【大紀元6月29日訊】北京市崇文區花市下三條26號龐文藝、黃振雲夫妻就北京市崇文區政府違法拆遷,侵害當事人權益,造成二人流落街頭、無家可歸的事件,全世界的新聞媒體都作了報導,全世界人民都在關注著案件的審理進程,現就案件審理情況作後續報導:

2004/6/4(星期五)下午五點十三分,黃振雲行政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人李華接到崇文區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行政審判庭副庭長)劉平電話通知:請原告黃振雲二人下星(2004/6/7)到法庭來一下,法官要找他們「談話」。

李華隨即與另一位代理人鄭志先生聯繫,研究後認為這是一個精心策劃的陰謀:
一、因為中國的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法官在案件審理期間不得單獨約見案件當事人一方違反審判程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單獨「談話」本身就含有「調解」的嫌疑(違反審判程序);
三、法院傳當事人到庭應發給傳票,以電話的方式通知方式傳當事人到庭違反審判程序。身為法官的劉平不可能不知道法律的規定。法官甘冒瀆職風險去做不該做的事其中必有陰謀。

代理人立刻打電話通知法官劉平:案件當事人不接受「單獨談話」,只接受開庭審判,贖不到庭;但此時對方已經下班,電話無人接聽(法官在時間的選擇上看起來是精心策劃的)。隨後兩位代理人再次協調意見,認為:如不去將來法院可能以「已經通知開庭,(電話通知無憑無據)原告故意不到庭」因此缺席宣判(當然不會判決原告勝訴的)使原告措手不及,坐失申訴良機;為此決定:不但要去,而且要關注此事的人都去,且看陰謀策劃人如何演。

2004/6/7崇文法院大院內彙集了五十多人,大家都到「立案室」領取了旁聽證,也許這一點法官劉平沒有想到,原以為案件當事人軟弱可欺,不想給自己惹了大麻煩,事先做好的圈套——以談話的名義將案件當事人騙到法庭(目的是將旁聽者拒之門外),待其進入法庭後再將「談話」改為「審判」(人們發現法官事先將被告藏在一個屋子裡),專等原告進審庭,他們就把門一關、法錘一敲,在沒有旁聽人員的情況下,草草完成審判程序,這樣一來既可以應付「上級」對法院的指示,又可以向外界宣稱審判程序合法,對外欺
騙新聞媒體,逃避人民對法院的監督,獎金還可以照領不誤。

殊不知,代理人法律知識深厚,早就識破了他們的鬼計,進入法庭後,劉平法官請他們坐入「原告席」,代理人及當事人當即拒絕,說:「我們不是來參加審判的,我們還沒有接到傳票呢!(開庭前劉平曾答應在開庭時再發給傳票)請法官先把傳票發給我們。」法官為之一楞,抽出一張紙片,不知上寫什麼東西,抖了一下說這就是傳票,代理人說我看不清楚,請把「傳票」交給我們簽收,讓我們取回細看,法官劉平不敢給當事人,急忙收回手中的紙片並辯解說:「傳票是要由法庭收回的,就不給你們了(請問世界上哪個國家有這樣的規定——不發傳票就可以開庭?)」並辯稱:今天不是開庭,是找你們談話。核對一下證據。
代理人說:「不知你剛了示的傳票上是不是這樣寫的,就請你把你說的話寫在傳票上。」

法官說:「等一會兒,我把他改一下就行了。」(法律文書可以如此亂改嗎?合議廳審查通過了嗎?修改過的法律文書有法律效力嗎?),當事人當既指出根據法律程序法官在審理案件期間不能單獨約見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談話。審判應於三日前以傳票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傳票應由當事人簽字簽收方屬有效。違反法律程序的事情當事人不能做,法官更不能做。審判程序錯誤,就不會有合法的審判結果。

代理人及當事人拒絕法庭談話,起身退出審判庭,法官劉平當眾出醜,處境尷尬,當他退出審判庭時被眾人圍住,質問他:你們為什麼不開庭?旁聽證是不是你們發的?既然不開庭又為什麼發給我們旁聽證?你們發了「旁聽證」又不開庭,你們耍什麼陰謀?法律程序上有沒有單獨談話這一項規定?你為什麼要找當事人單獨談話?國家哪項法律規定可以單獨找當事人單方面談話?為什麼不給當事人發傳票?傳票未經當事人簽收符合不符合法律程序?法律文書可不可以隨意填寫?法律的尊嚴何在?

法官劉平大耍流氓手段辯稱:「旁聽證不是我發的,誰發的你們找誰去!」眾人又問:「你們法庭是不是一個領?為什麼立案室的人說是開庭,在發放旁聽證時可以旁聽,你法官卻說不是開庭,是談話,不可以旁聽?你們的說法為什麼不統一?(群眾通過法警查證底案上確實記載著今日開庭)法院的幾個部門是不是一個單位領導的?」法官劉平辯稱:「聽我解釋一下,我們今天找當事人來法院是想找當事人核對一下證據,不然開庭時沒法認定證據是否合法有效。既然不是開庭當然也就不允許旁聽了,發旁聽證的事跟我無關,不是我讓發的,你們去找立案室的人說這件事。」一位姓馬的老先生當既指出:「法律上根本沒有單方面核對證據的程序規定,你騙誰?你懂不懂法律?你回去好好學習、學習法律!你佔著法官的位子,拿著納稅人的錢,不按法律程序辦案你夠這個資格嗎?」指責、斥責之聲一陣高過一陣,弄得法官劉平狼狽不堪,慌忙逃竄。

眾旁聽人不肯罷休,要求法院院長出來作解釋,立案室辦事員打電話給院長,院長推托責任不肯出面接待,指示要法官劉平出面再做解釋,劉平無奈再次出來接待眾旁聽人。眾人再次圍困劉平,要求他將今天不發傳票、找當事人單獨談話的事情寫出書面材料,交給當事人,並向前來出席旁聽的人賠禮道歉,劉平再耍流氓手段,說:「我可以寫出書面情況。你們得等待。」隨後半小時不躲在辦公室不肯出來,法警欲出面解圍眾人不服毫無效果,劉平又被請出來,對眾人說:「我不能寫這個書面材料,我已經請示過領導,領導不讓我寫。」馬老漢當面高聲斥問:「當法官為什麼不講誠信?你剛才說你可以寫,現在為什麼不敢寫了。你請示的哪位領導,請示的誰?他叫什麼名字?你說!你把領導的名字說出來,告訴我(準備控告)!你說!!」劉答:「我沒必要告訴你。」(流氓)馬老漢當面怒罵法官劉平:「你是流氓法官!流氓法官!」劉:「你說什麼呢?你說什麼呢?」馬老漢扭頭坐在椅子上。隨後劉平再次逃脫。

時間一分一秒的被托了過去,到下午三點多鐘,眾人再次找到立案室,要求法院政法委負責人出來接待「旁聽人」並且堅持要舉報法官劉平,眾怒難平法院只好採取托延戰術,妄圖托垮眾人,可是眾人堅持不去,直到下午五點將至,眼見法院到了下班時間,政法委組長丁姓組長,終於忍耐不住,請在場人推選五名代表,表示要接見旁聽人到審判庭一號庭會談,代理人鄭志老師、李華、趙姓、及另兩名旁聽人與丁委員會談,會談持續近兩個小時。

其間丁組長千方百計為法官劉平開脫罪行,還說:你們這不是做成圈套讓我來鑽嗎?鄭老當即指出:我們向政法委反映問題是要舉報劉平法官的不法行為,你說要聽取我們反映的情況,怎麼我們還沒有說完你就給我們下結論,你如此結論已經代替了法官的角色。你所行使的監督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如何體現?問得政法委組長無言以對,在後來的談話中再也不敢亂發言了。

會談中眾人指出:
1、核對證據必須雙方到場方屬合法有效單方面核對證據是違反審判程序的;
2、核對證據工作按行政訴訟規程應在法庭上當庭進行;
3、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被告負有舉證責任」,核對原告證據是本末倒置、於法無據的;
4、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有書面的文件為證,傳票必須由當事人簽收,審理亦或核對證據都必須有文字的材料,不給書面答覆是故意違法必須受到黨紀國法處分。
政法委丁姓小組長無言答對,只在最後總結說:你們反映的情況我們已經清楚了!這樣今天你們先回去(我們不走他們也沒法下班),待我們研究以後再答覆你們的要求,以後一定給你們一個明確的答覆(實際上他們根本不會答覆)。

眾人見政法委組長低了頭了也就順水推舟,答應以後再談。退出談話室,臨行前那位丁姓組長稱讚鄭志老師:你老今年七八十歲了,還這樣思路敏捷,難得!難得。

一天的鬥爭大家每人只吃了兩個燒餅(貳兩糧食),馬老先生自掏腰包。雖然大家都很累但都好像出了一口氣,大家都覺得很痛快,鬥爭的目的達到了:顯示了人民群眾的力量,給違法的法官上了一課,使他明白:法律不是只掌握在他手中,人民的執法水平比違法的「法官」高得多!值得!值得!

2004/6/8又傳來消息:案件的主審法官劉平今天急忙跑到「崇文區拆遷辦」商量對策,隨後像領了聖旨一樣,找當事人老黃談話,說:不管你提什麼條件「拆遷辦」都答應你的要求,只要你撤訴(法官故意違法又暴出醜聞)。老黃說:我就一個要求:要求早日開庭。法官又碰了一鼻子灰。晚間法官劉平打電話通知說:「明天還是得請老黃過來,核實一下證據材料,要帶原件到法庭。如果介時不來,法院就不開庭!(又在耍流氓)」與眾人分析情況:這是法庭幫助區政府消滅罪證的一種辦法——以核對證據為名取回罪證、銷毀罪證,使失去證據的黃老漢無法再進行訴訟。區政府與法官狼狽為奸欺壓百姓可見一斑。(區政府下達的「拆遷通知書」一旦被媒體曝光,區政府官員罪責難逃、烏紗不保,說不定還得掉腦袋!怎能不絞盡腦汁?

另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上訪人走了以後,崇文區法院院長和院幾個領導人物連夜開會研究對策,把旁聽庭審的人都稱為「訟棍」,今後再開庭時通知「立案室」不發放旁聽證,不讓旁聽人進入法庭。(公然觸犯「公開審判」的法律規定)。且看北京市政府公開對抗國務院、對抗中央氣炎囂張到了何種程度!中央政府控制不了地方政府,國家的法律管制不了違法之人,國家主席的生命權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老百姓的權益又能指望誰來保護呢?這樣的政權如何能夠長久?

黃振雲的案件從立案到現在已經一個月了,法庭一直沒有開庭理,且看區政府、區法院如何收場?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維權徵文】車宏年與濟南市公安局一處交手記
倫敦舉行「六四」十五週年回顧與反思研討會
《大事件》亞洲首映 近万名律師全天候監控盜版
【維權征文】為丈夫所作的控訴与聲明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