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民肖勁就母親遭受肉體和精神迫害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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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訊】申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大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我叫肖勁﹐是加拿大公民。我母親李廣珍女士﹐66歲﹐中國公民﹐家住湖北省公安縣荊管局宿舍樓。我為我母親被非法監禁提出申訴。案由﹕2004年3月13日我母親和另二名老年婦女被人舉報散髮法輪功材料﹐被湖北省公安縣斗湖堤派出所警察拘捕﹐隨後被關押在湖北省公安縣斗湖堤看守所。5月中旬﹐我母親被迫參加由湖北省公安縣610辦公室舉辦的學習轉化班。我母親堅持自己無罪﹐拒絕在悔改書上籤字。2004年6月3日﹐湖北省公安縣610辦公室和湖北省國安大隊強行將我母親送往湖北省法制中心﹐它位於武漢市市郊的廟山湯遜湖邊。該中心使用各種精神洗腦手段﹐強制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接受它的一套宣傳。

目前我母親被關押在湖北省法制中心。

我母親因為煉法輪功和發傳單而被拘捕所依照的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抵觸。中國憲法(下同)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根據中國憲法規定﹐中國的任何法律和法規如果與憲法相抵觸﹐以憲法為準。湖北省公安縣斗湖堤派出所拘捕我母親是違法的。

我母親應該被無條件的立即釋放。610辦公室干涉公民煉功和信仰自由是非法的。

鑒于610辦公室是針對法輪功這一氣功團體的打壓而設立的﹐違背了中國的憲法﹐610辦公室應該被依法取締。

鑒于公安縣610辦公室等對我母親進行強迫精神迫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應對有關人員定罪處罰。

鑒于我母親非法拘捕和關押﹐及所遭受的精神迫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受害人李廣珍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鑒于湖北省法制中心在2002年4月成立以來﹐對被送到該中心的法輪功學員進行令人髮指的肉體和精神迫害。鑒于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的事實和證據仍然在收集之中﹐我將保留對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起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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