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民肖劲就母亲遭受肉体和精神迫害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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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讯】申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我叫肖劲﹐是加拿大公民。我母亲李广珍女士﹐66岁﹐中国公民﹐家住湖北省公安县荆管局宿舍楼。我为我母亲被非法监禁提出申诉。案由﹕2004年3月13日我母亲和另二名老年妇女被人举报散发法轮功材料﹐被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派出所警察拘捕﹐随后被关押在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看守所。5月中旬﹐我母亲被迫参加由湖北省公安县610办公室举办的学习转化班。我母亲坚持自己无罪﹐拒绝在悔改书上签字。2004年6月3日﹐湖北省公安县610办公室和湖北省国安大队强行将我母亲送往湖北省法制中心﹐它位于武汉市市郊的庙山汤逊湖边。该中心使用各种精神洗脑手段﹐强制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接受它的一套宣传。

目前我母亲被关押在湖北省法制中心。

我母亲因为炼法轮功和发传单而被拘捕所依照的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中国宪法(下同)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中国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如果与宪法相抵触﹐以宪法为准。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派出所拘捕我母亲是违法的。

我母亲应该被无条件的立即释放。610办公室干涉公民炼功和信仰自由是非法的。

鉴于610办公室是针对法轮功这一气功团体的打压而设立的﹐违背了中国的宪法﹐610办公室应该被依法取缔。

鉴于公安县610办公室等对我母亲进行强迫精神迫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有关人员定罪处罚。

鉴于我母亲非法拘捕和关押﹐及所遭受的精神迫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李广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鉴于湖北省法制中心在2002年4月成立以来﹐对被送到该中心的法轮功学员进行令人发指的肉体和精神迫害。鉴于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的事实和证据仍然在收集之中﹐我将保留对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起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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